陂堰、乡族与国家——以泰和县槎滩、碉石陂为中心(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宗族发生矛盾冲突时,槎滩陂乡族集团的社区观念得到加强。
不过,在关乎本家族的利益时,五大家族仍有矛盾。清道光间,在关于槎滩陂的文字记载上,五大家族又展开了新的争执。
清道光年间(1823—1826),政府组织重修县志,从而激起了槎滩陂乡族集团的又一次联合。他们一致要求官府将槎滩、碉石陂以文字记载的形式加入地方志书之中,以明确水利资源之归属。然而在应该如何记载的问题上,五大家族却各执一端。
起初,由于在明代,由李穆、唐伯元等主修的泰和县志中,以及在清康熙年间编修的县志上都未曾记载槎滩、碉石二陂。因此,清乾隆年间,冉知县重新编修县志时,拟将二陂删节。至清道光时,知县杨讱再次组织编修县志。这一次,主志者为彬里举人萧锦,由于他“因挟宿嫌”,借口李、唐、田三志失载,“捏称当日冉志周锡爵请删,借公报私,坚持不载”。两乡五大家族为争取槎滩、碉石陂能被记人地方志书之中,以得到文字千年流传,以及由此而带来的话语权,决定团结一致,联合上控于官。五族士绅们找出槎滩碉石陂记载入历史的证据,指出在清康熙五十九年江西白志、雍正十年江西谢志、雍正一统志,以及周中和的碑记、元代欧阳玄明、陈昌积的文集、明代周氏通谱,以及元代罗存伏退业文约中都有详细记载,上述史料是以证明该陂的历史存在,县志没有理由不予记录。五大家族虽达成一致要求将槎滩、碉石陂记人地方志书中,但是在应该如何记载槎滩、碉石陂的问题上仍存在矛盾。槎滩、碉石陂是周氏所创,但是否就因此记载陂为周氏所有呢?槎滩陂水利社区各族历来都参与了陂的修筑与维护工作,陂是否应该记载为乡族共有资源呢?周氏与其他家族也再次发生矛盾冲突。官府经过再三权衡,为稳定地方社会秩序。避免乡族间的矛盾冲突与争斗,最后判决如下:“冉志,因李、唐、田三志未载,拟删。道光三年,知县杨讱修志。生员周振与蒋、萧各姓迭控至京。六年,書奉部饬知于新修志书载开槎滩、碉石二陂,后唐御史周矩创筑,子羡赡修,以示不忘创筑之功。惟周羡赡修田塘久已无据,该陂为两乡公陂已久,后遇修筑,仍归各姓按田派费,周姓不得藉陂争水利。”⒃
由上所述,士绅们坚持斗争,控告于省府县无效后,还联合上告于京城,最后经礼、刑二部下令,槎滩、碉石陂终于被记载人道光地方志书中,其中明确了周氏开创水利之功,同时也认为陂的历次修筑已不仅是周氏一族所为,而主要是以“按田派费”的形式完成的,因此规定陂为两乡公陂,不为周氏所独有,周氏不得藉陂争水利。官府最终以文字的形式确立了在使用与维护槎滩陂水利上,五大家族的合法地位,由此确立了新的农田水利利用制衡性制度。
四、简短的结语
通过对泰和县槎滩、碉石二陂的叙述,可以看到,维护地方水利事业,本来是地方官的一项重要职责。但由于财力、物力所限,国家无暇顾及到每一乡村。而水利是关乎农业、生计的重要设施,所以自宋代或者更早一些时候起,地方绅士们已进入这一领域,填补国家所遗留的空间。在具体事务时,士绅采取的是不同的地方策略。如槎滩、碉石二陂,由于陂流经两乡范围,受益者不仅仅是一个家族之人,而是两乡的广大民众。由此,各大家族在其中展开了角逐。做为创建者的周氏当然希望继承祖业,世代经营,也因此与其它四大家族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由于该项工程浩大,而且相对于居住于禾水上游的蒋氏,周氏家族所在位置不利,只处在禾水中段,因此无论是进行修筑,或是在享用水利之便上,都不是周氏一家可以独立完成或裁断的。有鉴于此,士绅们采取了联合方式,共同修建与维护水利设施。当然,各大家族在关乎本族利益时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如在关乎到水利的文字记载问题上,虽然同是要求将槎滩陂记入史书,但却出于不同目的。周氏极力要求体现其先祖创建之功,并以此做为占有陂圳所有权的原因。其它四族则为了以防周氏独占其利,也要求记撰时注明非周氏一家所有,而是两乡公陂。不过,总体而言,由于长期处于同一水利系统,还是增强了五姓宗族的认同感和凝聚力,从而形成了乡族集团,共同维护社区利益。
当然,上述地方乡族的自治化,并没有脱离地方政府,基层社会的运作无法脱离国家权威而存在。士绅们仍需要官府的力量来裁决、排除因水利引起的各种利益纠纷。乡族必须借助官方的威慑力量才能真正实现“民间自行修筑”。在这一问题上,其结果往往是地方官与乡族通过地方协调共同治理乡村,官府在其中扮演着调节器作用。国家往往通过支持传统的民间习惯法,而确立无论是在农田水利的利用,还是在地方秩序维护上的制衡性制度。
注释:
⑴ 曾蒙简:《重修文庙记》,道光《泰和县志》卷31《艺文志》。
⑵ 衷海燕:《儒学传承与社会实践》,2003年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⑶ 周中和:《槎滩碉石二陂山田记》,《泰和南冈周氏爵誉仆射派阳冈房谱》卷6《文翰汇编》。
⑷ 乾隆《泰和县志》卷3《舆地·陂塘》。
⑸ 萧士安:《重立槎滩碉石事实记》,《泰和南冈周氏爵誉仆射派刚冈房谱》卷6《文翰汇编》。
⑹ 乾隆《泰和县志》卷5《乡贤祠》。
⑺ 周鉴冰等编纂,《重修搓陂志(附碉石陂志)》记一,民国二十八年重修。
⑻ 周中和:《搓滩碉石二陂山旧记》,《泰和南冈周氏爵誉仆射派阳冈房谱》卷6《文翰汇编》。
⑼ 《泰和南冈周氏漆田学士派三次续修潜》,第十册《杂录》,第358页,1996年铅印本。
⑽ 周鉴冰等编纂,《重修槎陂志(附碉石陂志)》志3《沿革》,民国二十八年重修。
⑾ 《南冈李氏族谱》第一册《文约》,第23页,1995年铅印本。
⑿ 刘诚:《重立搓滩碉石事实记》,《泰和南冈周氏爵誉仆射派阳冈房谱》卷6《文翰汇编》。
⒀ 萧士安:《重立槎滩碉石事实记》,《泰和南冈周氏爵誉仆射派阳冈房谱》卷6《文翰汇编》。
⒁ 《泰和周氏爵誉族谱》,1996年修。
⒂ 《泰和南冈周氏漆田学士派三次续修谱》,第十册,《杂录》,第364页。
⒃ 道光《泰和县志》卷5《水利》。
不过,在关乎本家族的利益时,五大家族仍有矛盾。清道光间,在关于槎滩陂的文字记载上,五大家族又展开了新的争执。
清道光年间(1823—1826),政府组织重修县志,从而激起了槎滩陂乡族集团的又一次联合。他们一致要求官府将槎滩、碉石陂以文字记载的形式加入地方志书之中,以明确水利资源之归属。然而在应该如何记载的问题上,五大家族却各执一端。
起初,由于在明代,由李穆、唐伯元等主修的泰和县志中,以及在清康熙年间编修的县志上都未曾记载槎滩、碉石二陂。因此,清乾隆年间,冉知县重新编修县志时,拟将二陂删节。至清道光时,知县杨讱再次组织编修县志。这一次,主志者为彬里举人萧锦,由于他“因挟宿嫌”,借口李、唐、田三志失载,“捏称当日冉志周锡爵请删,借公报私,坚持不载”。两乡五大家族为争取槎滩、碉石陂能被记人地方志书之中,以得到文字千年流传,以及由此而带来的话语权,决定团结一致,联合上控于官。五族士绅们找出槎滩碉石陂记载入历史的证据,指出在清康熙五十九年江西白志、雍正十年江西谢志、雍正一统志,以及周中和的碑记、元代欧阳玄明、陈昌积的文集、明代周氏通谱,以及元代罗存伏退业文约中都有详细记载,上述史料是以证明该陂的历史存在,县志没有理由不予记录。五大家族虽达成一致要求将槎滩、碉石陂记人地方志书中,但是在应该如何记载槎滩、碉石陂的问题上仍存在矛盾。槎滩、碉石陂是周氏所创,但是否就因此记载陂为周氏所有呢?槎滩陂水利社区各族历来都参与了陂的修筑与维护工作,陂是否应该记载为乡族共有资源呢?周氏与其他家族也再次发生矛盾冲突。官府经过再三权衡,为稳定地方社会秩序。避免乡族间的矛盾冲突与争斗,最后判决如下:“冉志,因李、唐、田三志未载,拟删。道光三年,知县杨讱修志。生员周振与蒋、萧各姓迭控至京。六年,書奉部饬知于新修志书载开槎滩、碉石二陂,后唐御史周矩创筑,子羡赡修,以示不忘创筑之功。惟周羡赡修田塘久已无据,该陂为两乡公陂已久,后遇修筑,仍归各姓按田派费,周姓不得藉陂争水利。”⒃
由上所述,士绅们坚持斗争,控告于省府县无效后,还联合上告于京城,最后经礼、刑二部下令,槎滩、碉石陂终于被记载人道光地方志书中,其中明确了周氏开创水利之功,同时也认为陂的历次修筑已不仅是周氏一族所为,而主要是以“按田派费”的形式完成的,因此规定陂为两乡公陂,不为周氏所独有,周氏不得藉陂争水利。官府最终以文字的形式确立了在使用与维护槎滩陂水利上,五大家族的合法地位,由此确立了新的农田水利利用制衡性制度。
四、简短的结语
通过对泰和县槎滩、碉石二陂的叙述,可以看到,维护地方水利事业,本来是地方官的一项重要职责。但由于财力、物力所限,国家无暇顾及到每一乡村。而水利是关乎农业、生计的重要设施,所以自宋代或者更早一些时候起,地方绅士们已进入这一领域,填补国家所遗留的空间。在具体事务时,士绅采取的是不同的地方策略。如槎滩、碉石二陂,由于陂流经两乡范围,受益者不仅仅是一个家族之人,而是两乡的广大民众。由此,各大家族在其中展开了角逐。做为创建者的周氏当然希望继承祖业,世代经营,也因此与其它四大家族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由于该项工程浩大,而且相对于居住于禾水上游的蒋氏,周氏家族所在位置不利,只处在禾水中段,因此无论是进行修筑,或是在享用水利之便上,都不是周氏一家可以独立完成或裁断的。有鉴于此,士绅们采取了联合方式,共同修建与维护水利设施。当然,各大家族在关乎本族利益时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如在关乎到水利的文字记载问题上,虽然同是要求将槎滩陂记入史书,但却出于不同目的。周氏极力要求体现其先祖创建之功,并以此做为占有陂圳所有权的原因。其它四族则为了以防周氏独占其利,也要求记撰时注明非周氏一家所有,而是两乡公陂。不过,总体而言,由于长期处于同一水利系统,还是增强了五姓宗族的认同感和凝聚力,从而形成了乡族集团,共同维护社区利益。
当然,上述地方乡族的自治化,并没有脱离地方政府,基层社会的运作无法脱离国家权威而存在。士绅们仍需要官府的力量来裁决、排除因水利引起的各种利益纠纷。乡族必须借助官方的威慑力量才能真正实现“民间自行修筑”。在这一问题上,其结果往往是地方官与乡族通过地方协调共同治理乡村,官府在其中扮演着调节器作用。国家往往通过支持传统的民间习惯法,而确立无论是在农田水利的利用,还是在地方秩序维护上的制衡性制度。
注释:
⑴ 曾蒙简:《重修文庙记》,道光《泰和县志》卷31《艺文志》。
⑵ 衷海燕:《儒学传承与社会实践》,2003年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⑶ 周中和:《槎滩碉石二陂山田记》,《泰和南冈周氏爵誉仆射派阳冈房谱》卷6《文翰汇编》。
⑷ 乾隆《泰和县志》卷3《舆地·陂塘》。
⑸ 萧士安:《重立槎滩碉石事实记》,《泰和南冈周氏爵誉仆射派刚冈房谱》卷6《文翰汇编》。
⑹ 乾隆《泰和县志》卷5《乡贤祠》。
⑺ 周鉴冰等编纂,《重修搓陂志(附碉石陂志)》记一,民国二十八年重修。
⑻ 周中和:《搓滩碉石二陂山旧记》,《泰和南冈周氏爵誉仆射派阳冈房谱》卷6《文翰汇编》。
⑼ 《泰和南冈周氏漆田学士派三次续修潜》,第十册《杂录》,第358页,1996年铅印本。
⑽ 周鉴冰等编纂,《重修槎陂志(附碉石陂志)》志3《沿革》,民国二十八年重修。
⑾ 《南冈李氏族谱》第一册《文约》,第23页,1995年铅印本。
⑿ 刘诚:《重立搓滩碉石事实记》,《泰和南冈周氏爵誉仆射派阳冈房谱》卷6《文翰汇编》。
⒀ 萧士安:《重立槎滩碉石事实记》,《泰和南冈周氏爵誉仆射派阳冈房谱》卷6《文翰汇编》。
⒁ 《泰和周氏爵誉族谱》,1996年修。
⒂ 《泰和南冈周氏漆田学士派三次续修谱》,第十册,《杂录》,第364页。
⒃ 道光《泰和县志》卷5《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