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来大陆农村的政治稳定状况(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其他案例中也能看到。如1993年四川仁寿县发生的农民群体性冲突事件,起初农民也曾通过上访等形式向县市反映问题,未果后,农民领袖张德安则通过写“大字报”等形式来宣传党的政策,最后便组织农民进行抗拒。张德安曾表示:“现在是老虎成群下山,不光咬我,还咬百姓。我只有把农民组织起来,进行自卫,正当行使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们抵制5%以外不合理负担的拒绝权。”[28]这种情况,在《岳村政治》对湖南农民群体性事件的介绍中也能看到:在湖南,农民除了上访、集体性宣传政策、抗税并集体攻击基层政府外,还在跨地区地进行联合,用农民的话即“联网”。[29]2000年11月25日,陕西器休村数百农民冲击镇政府、打砸派出所事件的发生,即与干部暴力收税、农民无处讲理有关。[30]
再看湖南李家湾的集体上访案例。在这个案例中,农民对解决问题方式的争论及其行动,也充分表明对政府的信念强烈地影响其行动方式。组织者对司法诉讼、上访、接触等方式的选择,及对“用扁担、土铳”的“闹事”方式的放弃,正反映了其对“组织路线”的希望尤存。
1995年夏季的一个晚上,地处湘南丘陵的李家湾,全村100多人集合在晒谷坪上,他们正在议论着村集体上诉乡政府拖欠土地征地款的事情。村民集会的目的是凑钱打官司。大家一致同意每个村民分摊25块钱,并在上访信上一连按下100多个手印。这是为什么?
李家湾是个自然村,80多户350多人,系古岭村10个村民小组之一。集合在晒谷场上的村民,是家家户户派来的代表,他们集合的目的,就是要争回被乡政府占用的10万多元征地款。
此事起因于1987年本队部分土地被一家建筑单位征用。当时,乡政府同本队签定了一份土地款入股合同,将本村5.6万元的土地征购款转移到了乡政府。乡政府用从包括李家湾村在内的各村筹集的80多万元,加上银行贷款,新建了一栋商业大楼。1991年经营遇到困难,乡政府变卖了这栋大楼,得款300万元,其中纯利100多万。按合同规定,本村应分得本利10万元。但是乡政府拒绝履行合同,把村民的钱挪为它用。在村民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村民开始了集体上访和上诉的艰难旅程。为了告倒乡政府,从1991到1995年,村里花掉了3000多元的诉讼费、4000多元的上访路费,耗尽了集体财力。一位上访代表愤怒地说到,乡政府的一位干部态度恶劣,说什么:“你们这些农民老蔸,想翻天了!去告吧,看你们能把老子怎么样!”。这位上访代表继续说:“他们乡政府的人,不把农民当人看,占用了我们土地款,还要骂人。我们不把官司打赢,今后怎么抬得起头!”听了队长和上访代表的这番话,村民群众也窝火了起来,纷纷表示要把上告上诉进行到底。在场的农民议论纷纷,对乡政府的横蛮无理表示了强烈的不满。有的农民埋怨:“他乡政府连法院的判决都敢不理,是不是暗中串通一气了。”有的农民在鼓动:“他乡政府不讲道理,我用扁担、土铳去讲理。”还有的农民在开导:“算了,他乡政府骗了我们一回,骗不了第二回,就算买个教训。”农民的这些议论表明,如果最终感到走“组织路线”徒劳无益的话,就不会再指望党和政府主持正义。
但上访的组织者不想走极端,不愿意为了这件事情为难乡政府。他们说,1997年,部分村民想乘香港回归之机“闹事”,被村干部劝解了。要想最终解决问题,还是应该通过政府组织,走“组织路线”为上策,“要相信群众相信党”。但是他们现在很为难。因为1996年,法院已经改判他们胜诉,可是法院判决执行不了,法院拿乡政府也没有什么办法。他们便请人撰写了一份报告,请求市领导出面主持正义。他们把这个报告复印了若干份,分别送到市里的各级领导手中。也许,这个报告发挥了作用,市委领导指示乡政府务必把钱退还农民,防止事态朝不利的方向发展。由此,李家湾每户村民分到了1000多块钱。事态得以平息。[31]
上述这些案例表明了农民集体行为方式的变化,而下一案例则反映:一个试图通过沟通性方式来解决问题的农民,一旦陷于绝望后也可能铤而走险,走上暴力犯罪。不过,与集体性行动不同的是,这种个体性行为者最后虽然对上级政府的信念仍未丧失,但在感到通过正常方式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也会“以命相逼”,走上极端的“迫逼性”方式,如胡文海希望能以“死人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并查办该案。
胡文海案例。据《南风窗》记者的采访调查,2001年10月26日晚﹐在山西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大峪口村﹐一个有着300多户人家、1000多口人、村里和附近有很多煤矿的村庄﹐发生了一起特大持枪恶性杀人致14人死亡案﹐9户人家的8男6女被杀﹐3人重伤。血案之残酷令人震惊。凶犯胡文海在作法庭陈述时交代:
“2001年1月份,通过查帐,我看见这几年他们(村干部们与企业主)大致贪了500多万元,想通过正当渠道告他们。”
证据在手后,他就挨家挨户地跑,共征集到大峪口村121名党员、干部和村民的签名,然后开始了长达8个月的举报。最早找到的是镇负责纪检的崔副书记。崔副书记说过两天再去查,但却一直不查。于是,胡文海开始越级上访,从镇、区、市一直到省,他循着公安、纪委两条途径逐级举报。结果,8个月过去,他告了个没结果。无论胡文海举报到哪里,那些举报材料最后都被批到两个部门处理:一是镇纪委,二是榆次区公安局经侦大队。镇主管纪检的崔副书记对他叫嚷:“你就是告到中纪委,我崔某不给你办手续,你也没办法!”而区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大队长则以“没有办案经费”搪塞胡文海。胡提出自己可垫支办案经费,该大队长又以“人员也不够”来敷衍。
在举报无门、屡屡“碰灰”后,胡文海决心要用一种最古老、最血腥、最恐怖的手段来了结一切恩怨和纠纷。“4年来,我和村民多次向有关部门检举反映都石沉大海,一些官老爷给尽了我们冷漠与白眼。我们到哪里去说理呢?谁又为我们做主呢?我只有以暴制暴了。我只能自己来维护老百姓的利益了。我不能让这些蛀虫们再欺压人了……实际上我每年的(炒股)收入都有四五万,我完全可以不管这些事。但是,我不能。我的良心告诉我不能这样做,我不能对此置之度外。我知道我将死去。如果我的死能够引起官老爷们的注意,能够查办了那些贪官污吏,我将死而无憾……。”[32]
实际上,农民行动的这种信念基础不仅体现在当今的中国农村,在东南亚农民中也同样存在。斯科特在研究东南亚农民的反叛中,向我们介绍了相似的事件演变过程。他写道:
农民表达意见和不满的行动,最初往往采取群众直接向当局陈述纳税苦情的形式。这些集会的形式和内容都是传统的,并在表面上显得平和。他们在得到将把他们的请求转报上级当局的许诺后就会散去。但由于农民的经济出境继续恶化,且由于减税似乎遥不可及,他们便转而诉诸直接的暴力行动,直接向村庄或地区公署进发,将公署及其所有记录一同摧毁。骚动从符合儒家传统的温和的情愿转变为无政府主义的暴动。这是一场绝望的造反,农民除了抵抗几乎没有别的选择。[33]
在上述东南亚案例中,农民起初对政府当局并未绝望,因而采取的是传统的请愿、陈情等形式,只是在绝望后,才采取了暴乱的方式。由此,和平的行动者变成了无政府主义的暴乱者。很显然,这种转变是以农民对政府的信念与期望的变化为前提的。
四、结论
从近二十余年间农民向政府表达意见和不满的方式看,呈现出“三步曲”的特点:在90年代中期以前,主要以和平性的“沟通性”方式为主,而自90年代中期以后,他们的行动越来越带有“迫逼性”的特点,与此同时,“敌视性”方式也已经出现。如今农民的行动方式已不再局限于和平的“沟通性”方式,而在向第二、第三步推进。农民对表达对政府意见方式的选择,反映了他
再看湖南李家湾的集体上访案例。在这个案例中,农民对解决问题方式的争论及其行动,也充分表明对政府的信念强烈地影响其行动方式。组织者对司法诉讼、上访、接触等方式的选择,及对“用扁担、土铳”的“闹事”方式的放弃,正反映了其对“组织路线”的希望尤存。
1995年夏季的一个晚上,地处湘南丘陵的李家湾,全村100多人集合在晒谷坪上,他们正在议论着村集体上诉乡政府拖欠土地征地款的事情。村民集会的目的是凑钱打官司。大家一致同意每个村民分摊25块钱,并在上访信上一连按下100多个手印。这是为什么?
李家湾是个自然村,80多户350多人,系古岭村10个村民小组之一。集合在晒谷场上的村民,是家家户户派来的代表,他们集合的目的,就是要争回被乡政府占用的10万多元征地款。
此事起因于1987年本队部分土地被一家建筑单位征用。当时,乡政府同本队签定了一份土地款入股合同,将本村5.6万元的土地征购款转移到了乡政府。乡政府用从包括李家湾村在内的各村筹集的80多万元,加上银行贷款,新建了一栋商业大楼。1991年经营遇到困难,乡政府变卖了这栋大楼,得款300万元,其中纯利100多万。按合同规定,本村应分得本利10万元。但是乡政府拒绝履行合同,把村民的钱挪为它用。在村民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村民开始了集体上访和上诉的艰难旅程。为了告倒乡政府,从1991到1995年,村里花掉了3000多元的诉讼费、4000多元的上访路费,耗尽了集体财力。一位上访代表愤怒地说到,乡政府的一位干部态度恶劣,说什么:“你们这些农民老蔸,想翻天了!去告吧,看你们能把老子怎么样!”。这位上访代表继续说:“他们乡政府的人,不把农民当人看,占用了我们土地款,还要骂人。我们不把官司打赢,今后怎么抬得起头!”听了队长和上访代表的这番话,村民群众也窝火了起来,纷纷表示要把上告上诉进行到底。在场的农民议论纷纷,对乡政府的横蛮无理表示了强烈的不满。有的农民埋怨:“他乡政府连法院的判决都敢不理,是不是暗中串通一气了。”有的农民在鼓动:“他乡政府不讲道理,我用扁担、土铳去讲理。”还有的农民在开导:“算了,他乡政府骗了我们一回,骗不了第二回,就算买个教训。”农民的这些议论表明,如果最终感到走“组织路线”徒劳无益的话,就不会再指望党和政府主持正义。
但上访的组织者不想走极端,不愿意为了这件事情为难乡政府。他们说,1997年,部分村民想乘香港回归之机“闹事”,被村干部劝解了。要想最终解决问题,还是应该通过政府组织,走“组织路线”为上策,“要相信群众相信党”。但是他们现在很为难。因为1996年,法院已经改判他们胜诉,可是法院判决执行不了,法院拿乡政府也没有什么办法。他们便请人撰写了一份报告,请求市领导出面主持正义。他们把这个报告复印了若干份,分别送到市里的各级领导手中。也许,这个报告发挥了作用,市委领导指示乡政府务必把钱退还农民,防止事态朝不利的方向发展。由此,李家湾每户村民分到了1000多块钱。事态得以平息。[31]
上述这些案例表明了农民集体行为方式的变化,而下一案例则反映:一个试图通过沟通性方式来解决问题的农民,一旦陷于绝望后也可能铤而走险,走上暴力犯罪。不过,与集体性行动不同的是,这种个体性行为者最后虽然对上级政府的信念仍未丧失,但在感到通过正常方式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也会“以命相逼”,走上极端的“迫逼性”方式,如胡文海希望能以“死人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并查办该案。
胡文海案例。据《南风窗》记者的采访调查,2001年10月26日晚﹐在山西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大峪口村﹐一个有着300多户人家、1000多口人、村里和附近有很多煤矿的村庄﹐发生了一起特大持枪恶性杀人致14人死亡案﹐9户人家的8男6女被杀﹐3人重伤。血案之残酷令人震惊。凶犯胡文海在作法庭陈述时交代:
“2001年1月份,通过查帐,我看见这几年他们(村干部们与企业主)大致贪了500多万元,想通过正当渠道告他们。”
证据在手后,他就挨家挨户地跑,共征集到大峪口村121名党员、干部和村民的签名,然后开始了长达8个月的举报。最早找到的是镇负责纪检的崔副书记。崔副书记说过两天再去查,但却一直不查。于是,胡文海开始越级上访,从镇、区、市一直到省,他循着公安、纪委两条途径逐级举报。结果,8个月过去,他告了个没结果。无论胡文海举报到哪里,那些举报材料最后都被批到两个部门处理:一是镇纪委,二是榆次区公安局经侦大队。镇主管纪检的崔副书记对他叫嚷:“你就是告到中纪委,我崔某不给你办手续,你也没办法!”而区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大队长则以“没有办案经费”搪塞胡文海。胡提出自己可垫支办案经费,该大队长又以“人员也不够”来敷衍。
在举报无门、屡屡“碰灰”后,胡文海决心要用一种最古老、最血腥、最恐怖的手段来了结一切恩怨和纠纷。“4年来,我和村民多次向有关部门检举反映都石沉大海,一些官老爷给尽了我们冷漠与白眼。我们到哪里去说理呢?谁又为我们做主呢?我只有以暴制暴了。我只能自己来维护老百姓的利益了。我不能让这些蛀虫们再欺压人了……实际上我每年的(炒股)收入都有四五万,我完全可以不管这些事。但是,我不能。我的良心告诉我不能这样做,我不能对此置之度外。我知道我将死去。如果我的死能够引起官老爷们的注意,能够查办了那些贪官污吏,我将死而无憾……。”[32]
实际上,农民行动的这种信念基础不仅体现在当今的中国农村,在东南亚农民中也同样存在。斯科特在研究东南亚农民的反叛中,向我们介绍了相似的事件演变过程。他写道:
农民表达意见和不满的行动,最初往往采取群众直接向当局陈述纳税苦情的形式。这些集会的形式和内容都是传统的,并在表面上显得平和。他们在得到将把他们的请求转报上级当局的许诺后就会散去。但由于农民的经济出境继续恶化,且由于减税似乎遥不可及,他们便转而诉诸直接的暴力行动,直接向村庄或地区公署进发,将公署及其所有记录一同摧毁。骚动从符合儒家传统的温和的情愿转变为无政府主义的暴动。这是一场绝望的造反,农民除了抵抗几乎没有别的选择。[33]
在上述东南亚案例中,农民起初对政府当局并未绝望,因而采取的是传统的请愿、陈情等形式,只是在绝望后,才采取了暴乱的方式。由此,和平的行动者变成了无政府主义的暴乱者。很显然,这种转变是以农民对政府的信念与期望的变化为前提的。
四、结论
从近二十余年间农民向政府表达意见和不满的方式看,呈现出“三步曲”的特点:在90年代中期以前,主要以和平性的“沟通性”方式为主,而自90年代中期以后,他们的行动越来越带有“迫逼性”的特点,与此同时,“敌视性”方式也已经出现。如今农民的行动方式已不再局限于和平的“沟通性”方式,而在向第二、第三步推进。农民对表达对政府意见方式的选择,反映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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