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农民的以法抗争——关于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内容提要: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主要有“日常抵抗”、“依法抗争”和“以法抗争”三种形式。其中“以法抗争”这种新型的农民维权活动在方式和内容上都表现出明确的主动性和的冲击,用“生存伦理”(subsistence ethic)这一重要概念来强调生存规则的道德涵义,并提出了农民“日常抵抗”这一重要概念。他认为,“贫困本身不是农民反叛的原因;只有当农民的生存道德和社会公正感受到侵犯时,他们才会奋起反抗,甚至铤而走险。而农民的社会公正感及其对剥削的认知和感受,植根于他们具体的生活境遇,同生存策略和生存权的维护密切相关。因此,如果不去仔细考察各种地方性的传统和文化特质,不去探寻那些看似琐碎的农民日常行为的丰富涵义,人们对农民问题的认识便会误入歧途,就可能将农民隐蔽的抵抗与积极的合作混为一谈,从中作出错误的政治、经济决策,诱发社会动乱” 。为了具体描述农民的隐蔽的抵抗,斯科特还以自己在马来西亚农村的田野工作材料为基础,出版了《弱者的武器: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和《支配与反抗的艺术:隐藏的文本》这两部著作。他指出,公开的、有组织的政治行动对于多数下层阶级来说是过于奢侈了,因为那即使不是自取灭亡,也是过于危险的。为了回避这些风险,农民更多的是采取日常形式的反抗,即平常的却持续不断的农民与从他们那索取超量的劳动、食物、税收、租金和利益的那些人之间的争斗。这些日常形式的反抗通常包括: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怠工等等。这些被称为“弱者的武器”(weapons of the weak)的日常抵抗形式具有共同特点:它们几乎不需要事先的协调或计划,它们利用心照不宣的理解和非正式的网络,通常表现为一种个体的自助形式;避免直接地、象征性地对抗权威也是其重要特点。
“依法抗争”这一研究当代中国农民维权活动的解释性框架是李连江和欧博文在《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这一重要论文中提出来的。他们认为,“依法抗争”即“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policy-based resistance) ,是农民积极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侵害的政治活动,从其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看,依法抗争都兼有政治参予和政治抵抗的特点。就其过程和结果看,依法抗争有可能通过促进国家法律或中央政策的落实而演变成完全的政治参予,而且恰好是处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抵抗”和“政治参与”之间的灰色地带,它在内容上基本上属于“政治参与”,但在形式上则明显地兼有“抵抗”和“参与”的特点 。在“依法抗争”的解释框架里,农民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以上级为诉求对象,抗争者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上级,抗争者不直接对抗他们控诉的对象。这种反抗形式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上访,以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而且它一般是以具体的“事件”为背景,主要是一种有关集体具体利益的抗争。
显然,斯科特的“日常抵抗”和李连江的“依法抗争”对于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是具有解释力的。但是,由于斯科特是以东南亚国家农民为考察对象的,他的许多结论对于具有独特生存环境和文化传统的中国农村和农民来说并不完全适用;李连江考察的主要是十年前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而事实上,现今中国农村特别是社会冲突较激烈的中部地区,农民在抗争的方式和内容的许多方面都已超越的“依法抗争”所界定的框架,表现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新特征。我将这些具有新的形式和内容的农民维权活动称之为农民的“以法抗争” 。“以法抗争”与“依法抗争”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所指有实质差别。这里说的“法”,仍然泛指国家法律和中央的政策。但“以法”是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武器,“依法”是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依据。“以法抗争”是抗争者以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主,诉诸“立法者”为辅;“依法抗争”则是抗争者诉诸“立法者”为主,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辅甚至避免直接挑战抗争对象。在“以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自身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而在“依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立法者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
二、农民以法抗争的主要方式
“以法抗争”作为新的有关农民维权活动的解释框架,首先是基于这样的一个事实,即农民的维权活动在方式上发生了许多值得注意的演变。这种演变大体上显现出这样一个重要特点:上访虽然仍然是农民抗争的最重要形式之一,但它已具有了新的意义,更值得关注的是那些新型的更具有主动性的抗争方式和手段。
第一,上访。李连江等人在研究农民的“依法抗争”时指出,农民上访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报警,是将农民生产和生活存在的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希望引起关注最好是能直接解决。他们认为,依法抗争者的上访告状区别于传统的上访告状,也使它区别于当代由种种历史问题引发的上访告状。传统的上访告状基本上局限于民事或刑事范围此外,在很多情况下,上访者虽然明知自己受到冤屈,但未必能像依法抗争者那样在“公堂”上与当权者唇枪舌剑,一争高低。正是农民对法律和政策的精深了解和恰当运用,使得他们的抗争不仅仅是“合法的”,而且是“依法的” 。应该说,李连江等人的这一分析对我们认识当前农村发生的上访抗争活动仍然是有效的。只是值得进一步追究的是,目前农民进行上访特别是集体上访时所表现出的新的特征和功能。首先,依法抗争的集体上访,一般是针对具体的事件而发生的,集体上访的人员一般也是一个村或一个乡范围内有直接利益相关的人。而目前出现的许多集体上访并不具有统一的事件作为诱因,而是先由抗争精英发动起来后,再通过会议统一议题,同时每一个上访的人还可以保留本乡镇或村甚至个人的控告信。其次,参加的也不一般的群众,而都是自称为“上访代表”或“减负代表”的抗争精英,出现了有能够代表全县所有不同乡镇不同问题进行谈判领袖。再次,在规模上出现了全县性的联盟,并具有明确的组织性。最后,上访也从原来的请愿报警引伸出了许多新的功能:上访是取得减负上访代表资格最快也是最权威的证明;上访还是获得中央和省市相关文件的一个渠道;上访还可以认识和联络到其它乡镇的上访人员;上访还是获得有关新“问题”的信息的重要来源。这些上访人员在相互交流如果发现某一“问题”本地也存在时,就会在适当的时候将这一问题作为本地的抗争目标。
第二,宣传。抗争精英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有关政策,这是目前中部地区农村最为常见的抗争方式。抗争精英进行宣传的方式有很多种。特别流行是在农村的集贸市场上、组织的群众大会上、或乡镇干部前往收费的村的入口处用高音喇叭宣读中央和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和中央领导的讲话;有的还以耍龙灯、放电影、搞宣传车等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吸引群众,借机宣传党的政策;有的则将文件抄录张贴在公共场所,或用
“依法抗争”这一研究当代中国农民维权活动的解释性框架是李连江和欧博文在《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这一重要论文中提出来的。他们认为,“依法抗争”即“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policy-based resistance) ,是农民积极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侵害的政治活动,从其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看,依法抗争都兼有政治参予和政治抵抗的特点。就其过程和结果看,依法抗争有可能通过促进国家法律或中央政策的落实而演变成完全的政治参予,而且恰好是处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抵抗”和“政治参与”之间的灰色地带,它在内容上基本上属于“政治参与”,但在形式上则明显地兼有“抵抗”和“参与”的特点 。在“依法抗争”的解释框架里,农民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以上级为诉求对象,抗争者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上级,抗争者不直接对抗他们控诉的对象。这种反抗形式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上访,以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而且它一般是以具体的“事件”为背景,主要是一种有关集体具体利益的抗争。
显然,斯科特的“日常抵抗”和李连江的“依法抗争”对于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是具有解释力的。但是,由于斯科特是以东南亚国家农民为考察对象的,他的许多结论对于具有独特生存环境和文化传统的中国农村和农民来说并不完全适用;李连江考察的主要是十年前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而事实上,现今中国农村特别是社会冲突较激烈的中部地区,农民在抗争的方式和内容的许多方面都已超越的“依法抗争”所界定的框架,表现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新特征。我将这些具有新的形式和内容的农民维权活动称之为农民的“以法抗争” 。“以法抗争”与“依法抗争”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所指有实质差别。这里说的“法”,仍然泛指国家法律和中央的政策。但“以法”是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武器,“依法”是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依据。“以法抗争”是抗争者以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主,诉诸“立法者”为辅;“依法抗争”则是抗争者诉诸“立法者”为主,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辅甚至避免直接挑战抗争对象。在“以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自身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而在“依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立法者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
二、农民以法抗争的主要方式
“以法抗争”作为新的有关农民维权活动的解释框架,首先是基于这样的一个事实,即农民的维权活动在方式上发生了许多值得注意的演变。这种演变大体上显现出这样一个重要特点:上访虽然仍然是农民抗争的最重要形式之一,但它已具有了新的意义,更值得关注的是那些新型的更具有主动性的抗争方式和手段。
第一,上访。李连江等人在研究农民的“依法抗争”时指出,农民上访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报警,是将农民生产和生活存在的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希望引起关注最好是能直接解决。他们认为,依法抗争者的上访告状区别于传统的上访告状,也使它区别于当代由种种历史问题引发的上访告状。传统的上访告状基本上局限于民事或刑事范围此外,在很多情况下,上访者虽然明知自己受到冤屈,但未必能像依法抗争者那样在“公堂”上与当权者唇枪舌剑,一争高低。正是农民对法律和政策的精深了解和恰当运用,使得他们的抗争不仅仅是“合法的”,而且是“依法的” 。应该说,李连江等人的这一分析对我们认识当前农村发生的上访抗争活动仍然是有效的。只是值得进一步追究的是,目前农民进行上访特别是集体上访时所表现出的新的特征和功能。首先,依法抗争的集体上访,一般是针对具体的事件而发生的,集体上访的人员一般也是一个村或一个乡范围内有直接利益相关的人。而目前出现的许多集体上访并不具有统一的事件作为诱因,而是先由抗争精英发动起来后,再通过会议统一议题,同时每一个上访的人还可以保留本乡镇或村甚至个人的控告信。其次,参加的也不一般的群众,而都是自称为“上访代表”或“减负代表”的抗争精英,出现了有能够代表全县所有不同乡镇不同问题进行谈判领袖。再次,在规模上出现了全县性的联盟,并具有明确的组织性。最后,上访也从原来的请愿报警引伸出了许多新的功能:上访是取得减负上访代表资格最快也是最权威的证明;上访还是获得中央和省市相关文件的一个渠道;上访还可以认识和联络到其它乡镇的上访人员;上访还是获得有关新“问题”的信息的重要来源。这些上访人员在相互交流如果发现某一“问题”本地也存在时,就会在适当的时候将这一问题作为本地的抗争目标。
第二,宣传。抗争精英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有关政策,这是目前中部地区农村最为常见的抗争方式。抗争精英进行宣传的方式有很多种。特别流行是在农村的集贸市场上、组织的群众大会上、或乡镇干部前往收费的村的入口处用高音喇叭宣读中央和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和中央领导的讲话;有的还以耍龙灯、放电影、搞宣传车等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吸引群众,借机宣传党的政策;有的则将文件抄录张贴在公共场所,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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