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农民的以法抗争——关于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的独立的“减负代表”的自愿“集合”是相一致的。
其五,具有一定的激励—约束机制。到目前为此,我还没有在所调查过的“代表队伍”中发现成文的奖励处罚制度之类的东西,但并不是说他们之间没有任何激励—约束机制。他们所具有的内在推动力更多的是出于一种“道义”,是对他们共同利益的追求和保护,同样,他们中间也具有许多诸如要保密、要勇往直前不能后退等无形的约束。这些都是靠群体评价和社区评价构成的。而且这种评价与一般的社会评价并不完全一样。因为,它不仅仅是称赞或指责,而且会变成许多具体的行为方式和人际关系状况。比如,如果“代表队伍”里的某位“减负代表”获得了一份中央文件或领导群众抵制了某项税费,他就不仅仅是获得减负代表或村民们的称赞,还往往意味着在代表队伍分工时,这位减负代表有了更大的影响力,而且会承担一些更为重要的工作。而如果某位“代表队伍”最后退出抗争活动,他就会被视为“叛徒”,有可能他与队伍里的其他人之间最基本的人际关系都会受到破坏。如果要承认社会学家科尔曼所说的任何人际关系和组织关系都以一定的信任关系为基础的 ,就还要看到,在中国农村的社区范围内,这种信任关系又是以人际关系为基础的。还需要特点指出的是,对于那些组织者来说,虽然没有获得正式的约束力,但他们往往会借用国家的法律来对其成员进行约束,这也是由组织的依法抗争维护合法权益的宗旨决定的。
需要说明的是,农民“以法抗争”所建立的这种自发组织还处于“非正式”阶段。这里所说的“非正式”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它们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据,是以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有结社的自由这类法律为基础的,但并没有得政府有关部门在程序上的认可,所以是没有取得“正式组织”资格的“非正式”组织;二,就其组织形态上来说,它还是一种非结构的软组织,它们内部虽有一定的分工但缺乏系统性和支配性,没有建立明确的科层制;其成员也没有明确的加入和退出的程序;相互之间没有建立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依靠“道义”和“信誉”来维持组织对成员行为的约束;组织自身没有经常性的经济来源,其活动经费依赖其成员和群众的自愿援助。
四、简单的结论
综上所述,目前中国农村特别是中部地区的农民维权活动与学界已观察和讨论过的“日常抵抗”和“依法抗争”等抗争形式和内容上都具有了重大的区别。具体来说,在1992年以前,农民的多数反抗可以大体归结为西方学者称之为“弱者武器”的“日常抵抗”形式,这种抵抗主要以个人为行动单位,因而不需要计划或相互协调,利用的是隐蔽的策略,以不与权威发生正面冲突为特征,是一种有关个人直接利益的“机会主义”抗争。而自1992年至1998年,农民的反抗可以归结为“依法抗争”或“合法的反抗”这类形式,其特点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以上级为诉求对象,抗争者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上级,抗争者不直接对抗他们控诉的对象。这种反抗形式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上访,以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它一般以具体的“事件”为背景,主要是一种有关集体具体利益的抗争。而自1998年以后,农民的抗争实际上已进入到了“有组织抗争”或“以法抗争”阶段。这种抗争是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象,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并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政治性抗争。
其五,具有一定的激励—约束机制。到目前为此,我还没有在所调查过的“代表队伍”中发现成文的奖励处罚制度之类的东西,但并不是说他们之间没有任何激励—约束机制。他们所具有的内在推动力更多的是出于一种“道义”,是对他们共同利益的追求和保护,同样,他们中间也具有许多诸如要保密、要勇往直前不能后退等无形的约束。这些都是靠群体评价和社区评价构成的。而且这种评价与一般的社会评价并不完全一样。因为,它不仅仅是称赞或指责,而且会变成许多具体的行为方式和人际关系状况。比如,如果“代表队伍”里的某位“减负代表”获得了一份中央文件或领导群众抵制了某项税费,他就不仅仅是获得减负代表或村民们的称赞,还往往意味着在代表队伍分工时,这位减负代表有了更大的影响力,而且会承担一些更为重要的工作。而如果某位“代表队伍”最后退出抗争活动,他就会被视为“叛徒”,有可能他与队伍里的其他人之间最基本的人际关系都会受到破坏。如果要承认社会学家科尔曼所说的任何人际关系和组织关系都以一定的信任关系为基础的 ,就还要看到,在中国农村的社区范围内,这种信任关系又是以人际关系为基础的。还需要特点指出的是,对于那些组织者来说,虽然没有获得正式的约束力,但他们往往会借用国家的法律来对其成员进行约束,这也是由组织的依法抗争维护合法权益的宗旨决定的。
需要说明的是,农民“以法抗争”所建立的这种自发组织还处于“非正式”阶段。这里所说的“非正式”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它们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据,是以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有结社的自由这类法律为基础的,但并没有得政府有关部门在程序上的认可,所以是没有取得“正式组织”资格的“非正式”组织;二,就其组织形态上来说,它还是一种非结构的软组织,它们内部虽有一定的分工但缺乏系统性和支配性,没有建立明确的科层制;其成员也没有明确的加入和退出的程序;相互之间没有建立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依靠“道义”和“信誉”来维持组织对成员行为的约束;组织自身没有经常性的经济来源,其活动经费依赖其成员和群众的自愿援助。
四、简单的结论
综上所述,目前中国农村特别是中部地区的农民维权活动与学界已观察和讨论过的“日常抵抗”和“依法抗争”等抗争形式和内容上都具有了重大的区别。具体来说,在1992年以前,农民的多数反抗可以大体归结为西方学者称之为“弱者武器”的“日常抵抗”形式,这种抵抗主要以个人为行动单位,因而不需要计划或相互协调,利用的是隐蔽的策略,以不与权威发生正面冲突为特征,是一种有关个人直接利益的“机会主义”抗争。而自1992年至1998年,农民的反抗可以归结为“依法抗争”或“合法的反抗”这类形式,其特点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以上级为诉求对象,抗争者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上级,抗争者不直接对抗他们控诉的对象。这种反抗形式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上访,以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它一般以具体的“事件”为背景,主要是一种有关集体具体利益的抗争。而自1998年以后,农民的抗争实际上已进入到了“有组织抗争”或“以法抗争”阶段。这种抗争是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象,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并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政治性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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