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的核心价值观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内容提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样具有划时代得意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落实“以人为本”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价值观。和谐社会就是真正从法的意义上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国家和谐共进。“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社会阶段的灵魂。和谐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是一个互动共进的历史进程。“以人为本”是衡量和谐社会一切工作成败得失的价值标准。
关 键 词: 和谐社会阶段 以人为本 核心价值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继续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的新论断。它的提出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样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提出开创了我党彻底摆脱教条主义、独立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基本完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战略任务,顺利实现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阶段性转移。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表明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创新能力已日趋成熟,表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进入了和谐社会阶段。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以人为本”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价值观。在构建和谐社会阶段的进程中,我们党只有始终围绕着“以人为本”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价值观,对支撑构建和谐社会阶段价值理念进行理论创新,对和谐社会阶段的制度体系进行创新,才能真正从法的意义上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国家和谐共进。本文重点探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社会阶段的核心价值理念塑造问题。
一、“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的灵魂
“以人为本”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是一脉相承、互为因果、自成体系,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的灵魂。它既克服了我们党长期以来对马克思主义机械的教条式的理解,又科学地将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与世界普世价值理念有机的结合起来,并根植于中国民族文化的土壤之中,开辟了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社会阶段。把“以人为本”作为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社会阶段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因为“以人为本”具有里程碑式的本质内涵,要把握其精神实质,必须深刻理解两个最基本概念。
其一,“人”这个概念。“人”包括: 类存在意义上的一切人;社会群体意义上的人;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人”在哲学上有三个对应物,一个是神,一个是物,一个是国家社会。无论是物、神,还是国家与社会都是因有了独立人格的个人而具有存在价值,可见,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具有本原性的决定意义。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无论是作为哪一种类的人都没有因其具有独立人格,从根本上摆脱对于物、神和国家与社会的依附。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一是人之所以依附于物。由于人们的身份和社会地位不同,由于人们在知识、技能、生理等方面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异,人们对物的依附程度就会表现出较大的差异,这就使弱者对物的依附逐步演化为对人——强者的依附。在某种意义上,人与物依附关系的实质即人对人,人对于社会的的依附。二是人之所以依附于神。历史上,人曾长期作为神的奴仆。在宗教改革之前,人与上帝的勾通须经教会的中介,个人不允许有自己的思考,只能接受教会强加给人们的信条。新教确立了内心自由法则,使信仰者与上帝建立了直接的联系,个体的解放与觉醒,使人摆脱对神的过度依附。人对“神”的依附从本质上讲就是人对人的精神依附。由于不同形式的精神依附都来源于人的征服本性,具有极强的继承性和历史惯性,所以,人为的制造精神依附成为上帝之后的精神鸦片,精神征服者在征服别人时并没有获得精神自由,反而成为精神的附庸。可见精神依附是个性发展道路上最难以克服的、来与人性自身的精神障碍。三是人之所以依附于国家社会。洛克指出:“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个人,个人在组成社会、建立国家时,并没有将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交给国家,因而国家也无权剥夺这些权利。但是,国家社会通过神的力量或独立个体的权利自愿委托掌握公共权力后,就成为一种超越自我的支配性力量,独立个体因成为国家与社会的成员获得了庇护,但也因此逐步演变为类存在意义上的、社会群体性的、无个性的个体。
其二,“本”这个概念。“本”在哲学上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世界的“本原”,世界的“本”是物质,人的世界的“本”就只能是人——人本。一种是事物的“根本”。“以人为本”的本,既是“本原”的本,又是“根本”的本;它既回答了人是国家与社会的本源和载体,又回答了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什么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值得人类关注的问题。“本”就是始原、发源,是其他一切的根据和标准,是规定性的力量。“人本永恒”从根本上解决了人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发展的根本动力的问题。“以人为本”就是把人视为本原和目的,赋予人独立和自主的地位。人如果不能独立,就不能彻底摆脱工具地位,就不能真正把人作为目的。因此,讲以人为本,不能忽视人的独立和个性解放问题。没有个性的充分发展,社会是不会进步的,这已为人类历史发展所证明。自从形成社会和国家以来,人不但要面对人与物的关系,还要面对人与神、人与人、人与国家和社会等各种关系,在诸种关系中的人并不总是主动、自由和独立的,包括哪些能利用公共权力的阶层也一样没有摆脱对权力的依赖成为权利的仆从。马克思早就说过,“每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整个社会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它揭示了独立个体与国家社会的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关系,肯定了独立个体对国家社会的决定性作用。“以人为本”既是指人民群众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又指独立个体特有权利本原。人作为本原和终极目的既不应屈从于国家和社会,又应自觉依法摆正自身与国家社会的关系。人的自由和自主既应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取向的本原和依据,又应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动力源泉。
“以人为本”,从历史的角度来说,它既区别于西方早期的人本思想所主张用人性反对神性,用人权反对神权,用人民主权反对专制,强调把人的价值放到首位,又区别于中国历史上的民本思想所强调人贵于物,“天地万物,唯人为贵”;中国古代有十分丰富的“民本”思想,如“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等。但是,这种“民本”思想是统治阶级为维护自身统治、麻痹被统治阶级的幌子,其真正目的在于更好地“役民”、更顺利地实现其统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就是这种“民本”思想的样板,它实质上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君本”思想。西方近现代资产阶级的人本主义学说反对神本主义,强调人的主体地位,捍卫人的自由和权利。这种人本主义思想是建立在虚构的、无差别的、抽象的 “共同人性”的理论预设基础之上的。从现实的角度来说,它既是对传统的、教条的,近乎于圣明教义的反思,又是对过去只追求经济增长这种见物不见人的发展方式的超越。 “以人为本”是建立在群众史观基础上的、以保障人民社会主人翁地位为前提的、以维护人民权利为根本的价值观。它不仅从法律的角度确立了人民的国家主权地位,而且成为支配全社会成员思想和行为的道德力量,成为我们进行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的根据和出发点。“以人为本”的价值观要求我们把增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样具有划时代得意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落实“以人为本”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价值观。和谐社会就是真正从法的意义上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国家和谐共进。“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社会阶段的灵魂。和谐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是一个互动共进的历史进程。“以人为本”是衡量和谐社会一切工作成败得失的价值标准。
关 键 词: 和谐社会阶段 以人为本 核心价值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继续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的新论断。它的提出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样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提出开创了我党彻底摆脱教条主义、独立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基本完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战略任务,顺利实现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阶段性转移。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表明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创新能力已日趋成熟,表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进入了和谐社会阶段。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以人为本”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价值观。在构建和谐社会阶段的进程中,我们党只有始终围绕着“以人为本”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价值观,对支撑构建和谐社会阶段价值理念进行理论创新,对和谐社会阶段的制度体系进行创新,才能真正从法的意义上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国家和谐共进。本文重点探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社会阶段的核心价值理念塑造问题。
一、“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的灵魂
“以人为本”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是一脉相承、互为因果、自成体系,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的灵魂。它既克服了我们党长期以来对马克思主义机械的教条式的理解,又科学地将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与世界普世价值理念有机的结合起来,并根植于中国民族文化的土壤之中,开辟了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社会阶段。把“以人为本”作为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社会阶段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因为“以人为本”具有里程碑式的本质内涵,要把握其精神实质,必须深刻理解两个最基本概念。
其一,“人”这个概念。“人”包括: 类存在意义上的一切人;社会群体意义上的人;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人”在哲学上有三个对应物,一个是神,一个是物,一个是国家社会。无论是物、神,还是国家与社会都是因有了独立人格的个人而具有存在价值,可见,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具有本原性的决定意义。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无论是作为哪一种类的人都没有因其具有独立人格,从根本上摆脱对于物、神和国家与社会的依附。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一是人之所以依附于物。由于人们的身份和社会地位不同,由于人们在知识、技能、生理等方面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异,人们对物的依附程度就会表现出较大的差异,这就使弱者对物的依附逐步演化为对人——强者的依附。在某种意义上,人与物依附关系的实质即人对人,人对于社会的的依附。二是人之所以依附于神。历史上,人曾长期作为神的奴仆。在宗教改革之前,人与上帝的勾通须经教会的中介,个人不允许有自己的思考,只能接受教会强加给人们的信条。新教确立了内心自由法则,使信仰者与上帝建立了直接的联系,个体的解放与觉醒,使人摆脱对神的过度依附。人对“神”的依附从本质上讲就是人对人的精神依附。由于不同形式的精神依附都来源于人的征服本性,具有极强的继承性和历史惯性,所以,人为的制造精神依附成为上帝之后的精神鸦片,精神征服者在征服别人时并没有获得精神自由,反而成为精神的附庸。可见精神依附是个性发展道路上最难以克服的、来与人性自身的精神障碍。三是人之所以依附于国家社会。洛克指出:“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个人,个人在组成社会、建立国家时,并没有将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交给国家,因而国家也无权剥夺这些权利。但是,国家社会通过神的力量或独立个体的权利自愿委托掌握公共权力后,就成为一种超越自我的支配性力量,独立个体因成为国家与社会的成员获得了庇护,但也因此逐步演变为类存在意义上的、社会群体性的、无个性的个体。
其二,“本”这个概念。“本”在哲学上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世界的“本原”,世界的“本”是物质,人的世界的“本”就只能是人——人本。一种是事物的“根本”。“以人为本”的本,既是“本原”的本,又是“根本”的本;它既回答了人是国家与社会的本源和载体,又回答了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什么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值得人类关注的问题。“本”就是始原、发源,是其他一切的根据和标准,是规定性的力量。“人本永恒”从根本上解决了人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发展的根本动力的问题。“以人为本”就是把人视为本原和目的,赋予人独立和自主的地位。人如果不能独立,就不能彻底摆脱工具地位,就不能真正把人作为目的。因此,讲以人为本,不能忽视人的独立和个性解放问题。没有个性的充分发展,社会是不会进步的,这已为人类历史发展所证明。自从形成社会和国家以来,人不但要面对人与物的关系,还要面对人与神、人与人、人与国家和社会等各种关系,在诸种关系中的人并不总是主动、自由和独立的,包括哪些能利用公共权力的阶层也一样没有摆脱对权力的依赖成为权利的仆从。马克思早就说过,“每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整个社会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它揭示了独立个体与国家社会的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关系,肯定了独立个体对国家社会的决定性作用。“以人为本”既是指人民群众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又指独立个体特有权利本原。人作为本原和终极目的既不应屈从于国家和社会,又应自觉依法摆正自身与国家社会的关系。人的自由和自主既应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取向的本原和依据,又应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动力源泉。
“以人为本”,从历史的角度来说,它既区别于西方早期的人本思想所主张用人性反对神性,用人权反对神权,用人民主权反对专制,强调把人的价值放到首位,又区别于中国历史上的民本思想所强调人贵于物,“天地万物,唯人为贵”;中国古代有十分丰富的“民本”思想,如“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等。但是,这种“民本”思想是统治阶级为维护自身统治、麻痹被统治阶级的幌子,其真正目的在于更好地“役民”、更顺利地实现其统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就是这种“民本”思想的样板,它实质上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君本”思想。西方近现代资产阶级的人本主义学说反对神本主义,强调人的主体地位,捍卫人的自由和权利。这种人本主义思想是建立在虚构的、无差别的、抽象的 “共同人性”的理论预设基础之上的。从现实的角度来说,它既是对传统的、教条的,近乎于圣明教义的反思,又是对过去只追求经济增长这种见物不见人的发展方式的超越。 “以人为本”是建立在群众史观基础上的、以保障人民社会主人翁地位为前提的、以维护人民权利为根本的价值观。它不仅从法律的角度确立了人民的国家主权地位,而且成为支配全社会成员思想和行为的道德力量,成为我们进行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的根据和出发点。“以人为本”的价值观要求我们把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