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科学行使自由裁量权,坚持人性化执法,是和谐执法的重要手段。行政执法应当在合法性的基础上,体现出执法的人性化,既要以法服人,又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让行政相对人心服口服。一个处断公正、办事合乎情理的执法部门,更能在群众中树立较高的威信。可以说,人性化执法最重要的体现在于科学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人性化执法作为一种更加理性和文明的执法方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人性化执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不顾案件情况、不实事求是、不依法律而为的“人性化”,无疑会把人性化执法引入歧途,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因此,走出人性化执法误区,是我们在一片“人性化”呼声中必须理性面对和冷静思考的问题。
首先,人性化执法不等于人情化执法。执法加上“人性化”这个限定语,不等于就授予了执法者一柄尚方宝剑可随意滥用“自由裁量权”。其次,人性化执法不等于不平等执法。现代法治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不得因执法对象的不同而区别对待。最后,人性化执法不等于万众叫好。万众叫好一般代表的是民间呼声,而民间呼声往往基于传统伦理、民族情感,多体现朴素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所代表的民意并不必然一致,有时甚至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而执法活动本身是一种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理性判断和推理的行为,它要求执法者尽可能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尽可能排除情感、社会舆论等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因此,如果将非理性的万众叫好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没有得到信仰的法律就形同虚设Cz7。另一方面,从保护人权的角度来讲,即使万众叫好也不能成为其行为正当性的理由,民众无权以他们的高兴与否来决定是否剥夺其他公民的权利。虽然违法者必须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但是,他们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如人格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都必须获得尊重。
三、在文化市场监管的和谐执法中,应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坚持和谐执法的前提条件是要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和谐执法和严格执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决不能顾此失彼,也不能偏废其中任何一个。否则,不仅达不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反而会破坏社会最起码的公平正义。所以在贯彻和落实和谐执法理念的同时,必须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严格执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社会稳定既是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而且关系到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保持社会稳定,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前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注重维护社会的稳定,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决不能因为严格执法,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社会不稳定现象的发生。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工作方法,坚持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思想,善于化解矛盾,做思想教育工作,努力把人民内部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不至于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正确处理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定政策、发展项目、出台改革措施,都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都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特别是对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的困难和问题,一定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帮助解决。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引导群众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安定团结。不能仅仅为了规范市场而采取简单粗暴的执法方法,不关心人民群众生活疾苦及实际困难,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要在严格依照法律进行文化市场监管的同时,努力解决文化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生活困难和经营情况,妥善处理严格执法和社会稳定的关系。
(二)严格执法与教育硫导的关系。严格执法和教育疏导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市场监管中,两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没有教育疏导的处罚是僵硬的、呆板的,不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而没有处罚的教育,不会对当事人形成威慑作用,会放纵违法行为的发生,有损法律的严肃性。严格执法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重罚。在文化市场监管中,要正确处理好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正确认识监管是手段,规范市场和繁荣文化产业是目的。落实到实际执法工作中,就是要正确处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关系。不能一味地用严厉的处罚手段代替一切,甚至忽视了教育的作用。缺少大量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的工作,对经营者缺少人文关怀和人性化服务,执法的效果只能适得其反。单纯的处罚是永远解决不了文化市场存在的问题,要在执法过程中使经营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注重对经营者的说服教育工作。文化行政执法要始终贯彻“立队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只有坚持这样的执法理念,文化执法工作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配合和支持,才能达到繁荣文化产业和整顿规范文化市场的双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