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法与弱势群体人文关怀的关系。严格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这与执法的初衷并不矛盾,也不会削弱法律的严肃性,对于弱势群体违反法律不是简单的处罚,而是设身处地的为其想办法、解难题,使他们心悦诚服,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努力创造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从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文化执法工作的对象很多为社会弱势群体,经济条件差、社会地位低,且心理普遍长期处于不平衡状态,如果一味依法采取强制管理的措施,一方面只能引起更大的抵触,造成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使一部分人由于生活所迫或仇视社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和谐执法,将人作为主体和目的予以尊重、保障和体恤。适应人性化执法的要求,执法主体不仅要明确自己是国家的执法者,更要明确自己是人民和国家的服务者。从构建和谐社会追求的长远目标来看,服务者的角色定位对于执法者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因为它追求和体现的是服务这一终极的价值和目的;执法者的角色定位则具有从属的意义,它是实现服务价值的手段和工具。然而,由于长期浸润于管理者的思维模式中,我国执法者强调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控制,缺乏对公众需求的回应和满足,对服务者的角色感到不适应和陌生。割裂服务的终极价值和目的来对待执法,很容易忽略执法自身所追求的服务目的,而把执法变为目的。这种变手段为目的的做法对执法是极其有害的,它必然漠视人这一执法对象的权利和情感需求,甚至为了达到执法目的而不惜损害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事件都以血的教训表明,执法偏离了为民这一终极的服务目的,往往会成为伤人的利器。因此,人性化执法的提出和实践,更加明确了执法只是服务人民目的的一种手段。任何随意滥用执法权力、以冷硬横的方式执法的行为,都背离“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价值目标,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之音。和谐执法就是要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实行人性化执法C3J
文化市场监管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使文化行政执法活动为民、合法、合理、准确、高效。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注重和谐社会的建设。和谐执法和严格执法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对于开创文化执法工作新局面,建立文化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