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若把“木吉卓”视为一个文化现象或者文化单元,自然有其核心区与边缘区,汶川的绵池、雁门、龙溪等地区即是“木吉卓”的核心区。正如中国许多民族的口传文学通常都流传于该族群的部分支系或方言区,羌族的“木吉卓”也未必能流传到羌区各地。此外,笔者在理县的桃坪调查时得知,该地区确有木吉卓的存在,只不过其名称是“阿不确格”。假如王先生要直接询问茂县、松潘等地的羌族是否听过“木姐珠与热比娃“的故事,他得到的回答很可能是否定的,原因在于这些地方与汶川附近存在方言差异,再加之以“木吉卓”为核心情节的民间叙事故事在各地名称各异。不过,王先生的调查结果的确客观地表明了当前“木吉卓”的窘境。过去的几十年羌区社会发生巨大的变迁,释比及其经典一度被视为封建迷信,一些村寨节庆活动中释比主导地位有所削弱。外来生活娱乐方式很大程度上取代了讲述民间故事的传统。这就是王先生看到村寨中羌族常说不出热比娃故事的重要因素,不过“木吉卓”在广大羌区的仍然有其存在的文化生态土壤。
不难看出,现有羌族释比经典或口述文学(包括“木吉卓”)的相关工作基本处在收集、记录阶段,而分析和解释的场域则鲜有人涉猎。本文将选取“木吉卓”的几个片段,分析这些片段是如何反映羌族的婚姻习俗,以了解羌民族的婚姻观念。
一、互换信物
释比经典“木吉卓”中有关于木吉卓与斗安朱互赠礼物的情节。这些礼物在羌族的不同地区的记载中略有出入:钱安靖教授对汶川县雁门乡袁正祺释比作了调查,释比所讲述的礼物包括白裹腿(木吉卓赠斗安朱),杉木水桶(互换)和头上青丝(互赠)。…罗世泽先生对理县桃坪乡羌民周礼明和汶川县雁门乡羌民袁真奇作了调查,两人演唱的礼物包括花腰带,银戒指(木吉卓赠斗安朱),牧羊鞭(互换),背水带(互换),青丝(木吉卓赠斗安朱);而茂县羌族文学社学者们的调查结果中礼物包括:麻布裹脚(木吉卓赠斗安朱),草锄(互换),木梳(木吉卓赠斗安朱),青丝(互赠)。不难发现这些礼物可分为三类:服饰用品,如裹腿,花腰带,银戒指;生活生产用品,如水桶,牧羊鞭,草锄;人身替代物类:青丝。
可见,羌族男女的定情信物不在于其价值,而主要是因为经常穿戴和使用或具象征意义,有“见物如见人”的寓意。值得引起注意的至少有三点:第一,木吉卓单方面向斗安朱赠送白裹腿,花腰带等服饰。这一习俗在羌区仍有保留。这些纺织品或刺绣品通常是未婚女子亲手所作,凝聚了心血。这类礼物可以展示该女子的心灵手巧,往往为男子及其家长所看重。第二,银戒指作为礼物只出现在罗世泽先生的调查中。我们可以大胆推测“银戒指”情节是原有“木吉卓”的变异。男方向女方赠送银饰的习俗并非羌族固有,且历史不长。根据笔者的调查,理县桃坪地区的婚俗中,男子家庭通常在婚礼之前以“彩礼”的形式向女方赠送银饰,包括银簪子、银耳环、银戒指、银手镯等。阿兰·邓迪斯认为:“任何已经收集了某个特定的民间故事的许多异文的人都很清楚,内容上的大量变异可以发生在基本的故事情节概要的框架之内。”‘银戒指”情节作为“木吉卓”较新近的变异,没有突破原有故事的框架,是易于理解的。第三,青丝是极其特殊的礼物,有象征的意义。在羌民的观念中,头发位于身体的顶端,与心相连具有生命,是不可分的一部分。人们通常会小心保存梳头后脱落的头发,而触摸他人的头许多时候会看作是极大的挑衅和侮辱。美国文化人类学家葛维汉(D.C.Graham)先生在羌区调查时发现“如果两人相爱却不能结婚,其中一人就要送给另一人一咎头发表达来世相爱的愿望。”可见,头发在赠与异性的语境中,可能会象征着毒誓,一种类似于“非你不嫁”或“非你不娶”的誓言。如果考虑葛维汉先生的记载,我们推测出青丝是非常规的定情信物,这一情节暗示了木吉卓与斗安朱的相爱不会一帆风顺。
二、阿爸木比塔的“刁难”
“木吉卓”中讲到当斗安朱向木吉卓的父亲,天神木比塔求亲时,木比塔起初拒绝,在斗安朱的苦苦央求下,他向斗安朱出了几个难题:砍火地,烧火地,火地播种,捡回菜籽,凌冰槽接石木。这几个“不可完成的任务”的出现和解决是“木吉卓”的精彩和高潮部分。
显然,斗安朱(人)和木比塔(神)是一对矛盾体。不少学者也把“木吉卓”看成是古代羌人反神权的体现,甚至表现了反抗封建包办婚姻的精神。笔者以为这种理解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我们更愿意把“木吉卓”看成是对羌族社会跨阶层婚姻的典型映射。木比塔极力反对他的幺女加人普通人家,而且他引以为豪的是大女儿和二女儿分别嫁人了神宫和龙庭。说明“门当户对”的婚姻观念在当时的羌族社会是根深蒂固的。上层社会的权贵很难接受下层社会的人进人其圈子。因为接受非本阶层的外人,意味着私有财产的外流。所以木比塔才会说这样的话:“凡人秽气实难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