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村维吾尔族婚姻习俗变迁论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4.离婚与再婚。1949年前,妇女没有离婚自由,而丈夫有“塔拉克”(离弃之意)特权,对妻子说了“塔拉克”或“玉其塔拉克”(三个离弃之意),便算断绝夫妻关系。妇女在通常情况下没有离婚自由,只有在丈夫外出多年不归,并不通音讯,或丈夫半年不同居、不管衣食的情况下,妇女才可以向本村阿訇申请离婚。离婚后,妇女可以带走陪嫁财产,已生下的7岁以下子女从母,长大后从父,但父方需给暂时从母的幼儿提供生活费。妇女离婚三个月零十天以后,如证实没有怀孕,才能改嫁。离婚以后,男女双方都可以另行娶嫁或复婚,不受任何人干涉,但必须经阿訇再念一次“尼卡哈”,举行一次结婚仪式。成年人中也有不再举行婚礼的情况。

  二、新中国成立后新疆维吾尔族传统婚姻观念与婚姻习俗的变化和延续

  1.妇女地位的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封建制度的消失,不合理的封建婚姻制度日趋没落,新型婚姻制度使维吾尔族男女婚姻自由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在维吾尔族的婚姻观念和习俗中出现了非常明显的变化。而妇女社会、家庭以及婚姻地位的逐步提高,是这些变化中最突出之处。它具体表现在:

  第一,妇女积极参与农事劳动和国家政治生活。妇女由过去只在家里煮饭、生育孩子、纺线、喂牲口的角色,变成了重要的社会劳动力,投入到了各项农业劳动当中。在一些缺乏男劳动力,或家中男子出外务工的家庭里,妇女便成了主要劳动力。妇女在农村里的政治活动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担任村妇联主任,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担任村宣传员,村小学几乎全由妇女任教等。当然,妇女过多地抛头露面,或因公务而影响家务,如家中小孩和老人无人照顾等还是会被指责,因为在当地人的观念中,妇女仍应以家务为主,而工作则是次要的。

  第二,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明显提高。现在妇女在家中不仅被公认为是家庭的主人,而且在家中计划和安排日常家务,教育子女,使用日常开支,保管钱财,购买日常用品,参加各种婚丧仪式并按当地习惯送礼等都成为主妇们的事情,男子一般很少过问。但是,男子一直被认为是家里的“顶梁柱”,家中大事,如子女成亲,购买大件家具、牲畜、农用机械等虽需夫妇协商,但最后做决定的还是丈夫。这与男子为主要劳动力,家庭经济收入主要靠男子这一点以及传统性别差异观和伊斯兰教的影响有着直接的关系。

  第三,妇女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现在的农村女子全部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可在县里读高中,学习优秀者在首府乌鲁木齐乃至内地重点院校读大学。另外当地人普遍都有让女孩子多读书深造,将来有出息,找个好一点的工作,有一个较美满的家庭,而男孩子则可读几年书后就学手艺,将来养家的想法。由于客观条件的改善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妇女的文化水平与素质大大提高,为她们认识和改变自身的价值与地位,树立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思想,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2.婚姻制度与婚姻观念变化的表现。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不仅改变了新疆农村旧的生产与社会结构,而且也逐渐改变了人们旧的婚姻观、家庭观及生活观。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发展,各种法律法规及宗教政策的制订和不断健全与完善,农村婚姻家庭从组成方式、结构、夫妇权利和地位以及其他各方面逐渐趋于合法化、合理化和科学化。其主要表现是:

  第一,随着封建制度的消亡,封建婚姻制度赖以生存的社会土壤亦基本消灭,取而代之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以男女平等和自由恋爱为前提的新型婚姻制度。但这种新型婚姻制度的推行与接受,以及由新制度产生的新的婚姻观念的形成和成熟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可以说,这一过程在新疆广大农村至今还在继续。

  第二,随着各种新的婚姻法规和新的宗教政策的制订和推行,农村由宗教和一部分村中长老把持婚姻的情况基本被取缔,个人婚姻权利和婚姻家庭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如现在人们结婚必须先登记办理结婚证,离婚必须在村、乡调解无效后,再到县法院按法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家产的分配及子女的抚养也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从婚姻观念和婚姻行为而言,父母为了早日得到后继者和老有所养,而让子女早婚的观念已基本改变,早婚现象明显减少(20世纪50年代政府规定男18岁,女16岁,后又改为男20岁,女18岁)。自由恋爱和自愿结合受到广大维吾尔青年和大部分成年人的欢迎,男婚女嫁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习俗在逐渐改变。以保护男权为原则的传统遗产分配习惯随着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改变而逐步改变。在妇女遗产继承权和妇女的家庭地位及对财产的所有权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基本上被父母、丈夫及社会承认。

  3.现存传统婚姻观念及习惯的影响。任何一种观念或习惯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特别是一个民族或某一地区群体观念与习惯的形成少则需要几十年,多则需要上百年的时间,而且还具有延续性、伸展性和继承性等特点。因此,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民族婚姻观念与习俗的改变不是短时间内就可以完成的,也不是仅靠行政命令和法律就能实现的。半个多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如同上述,农村的婚姻观念和习惯在很多方面都发生了非常显著的变化。但是由于基本生存环境、生产与生活方式以及宗教信仰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文化教育事业还不够发达,人们的整体文化素质偏低,所以与广大农村人文地理环境还相适应的一些传统观念和习惯依然存在。这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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