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村维吾尔族婚姻习俗变迁论析(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第一,与伊斯兰教规紧密相关的,给子女完婚被视为是父母的“义务”和“权利”的观念依然普遍存在。虽然目前大部分农村村民的这种“义务”与“权利”观已与其子女们的自由恋爱和自愿结合的思想有机地结合了起来,但是父母包办婚姻还时有发生,一般最终都能得到子女们的同意。

  第二,近亲结婚现象仍然存在(主要是表兄妹结婚)。近亲结婚不但被认为能亲上加亲,而且对于贫困家庭来说(主要对男方而言)这是节省婚姻支出的最好的办法。而对于富有家庭来说,还可以保证“肥水不流外人田”。

  第三,早婚情况也时有发生。虽然对领取结婚证,法律有严格的年龄限制,但有些人还是可以通过虚报年龄和托熟人领到结婚证。

  第四,“多子多孙”的生育观比较严重。虽然法定每户可生育三个孩子(在农村),而且整体生活水平不高,如果有可能的话,农村村民还是愿意多生孩子。

  第五,婚姻支出大。在农村的婚姻中男女双方的婚礼费用,相对与其经济发展水平而言,是不太相适应的。特别是女方对男方提出的彩礼要求一般都比较高,有时仍带有一定的买卖色彩。男女双方婚礼宴请规模大。

  第六,在有些家庭里,妇女地位仍比较低下,父权观念比较严重,随意打骂妇女的情况时有发生,妇女的家庭地位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第七,对家庭遗产的分配和继承方面,有时是按农村的习惯法来执行,通常情况下,男子获得的要比女子多一倍。

  第八,由于在农村父母包办婚姻和经他人介绍的婚姻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加之有些青年草率结婚,婚后生活不融洽又轻率离婚,所以离婚和复婚情况较为严重。由于频繁的结婚、离婚、再结婚,一则给经济带来不利,二则给家庭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家庭成员,尤其是离婚、再婚的夫妇不能集中精力、智慧,全力以赴发展生产,致使一部分人的家庭生活一直得不到较好的改善。三、新中国成立后新疆农村维吾尔族择偶条件及方式的变化

  1.择偶条件的变化。择偶不仅是人成长到一定年龄段时出现的一种生理和心理需求,同时它更是组成美好婚姻家庭的第一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们文化水平与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随着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农村大部分青年男女的择偶条件也在发生变化。如果说过去男女双方主要以对方家庭的贫富、对方家长的人缘、对方的长相等为择偶的主要条件,而现在则更注重感情、对方的文化水平、道德品质、健康及才能。但由于受物质生活、生产条件和整体文化素质的限制,有些青年男女,特别是中老年人中旧的择偶观念及标准的影响还比较深,直接影响了农村家庭生活质量的提高。概括起来讲,现在农村青年的择偶条件(标准)可划分为三大类:对方本人条件;对方家庭条件(包括经济条件、父母的为人及人缘);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传统择偶方式与现代择偶方式的根本区别则表现在前者追求家庭利益,注重经济条件,而后者更多地追求个人利益,注重情感因素。

  2.择偶方式的变化。农村村民的择偶对象绝大部分为本村男女(95以上),极少一部分则是

  与外乡或外村的亲戚的子女结婚(这种婚姻多为父母包办,自己同意),还有一小部分是因工作或学习而与外乡或城里男女相识而结婚(后两种约占结婚总数的5)。农村村民的择偶方式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一是自由恋爱,自己做主结婚;二是由他人介绍自主结婚;三是由父母包办自己同意结婚。全由父母包办自己被迫结婚的情况现已基本不存在。

  (1)自由恋爱,自己做主择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村妇女的地位普遍提高,具有了与男子同等权力,她们也进入学校受教育,参与各类社交活动。这不仅为男女青年彼此相识交流思想与感情创造了条件,更重要的是它改变了人们旧的思想观、生活观及人生观,使人们认识到了自身的价值,掌握了生活的主动权,学会利用法律和政策维护自己包括婚姻权在内的各项权利。现在的农村青年不仅从小一起在学校学习,毕业后共同参加村里的各种劳动及学习培训,参加各种婚礼活动,为他们选择情投意合的意中人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但青年人非常讲究风俗道德,婚前从不会有男女情人公开出现在大庭广众面前,举止非常得体。他们一般都选择适当的时候约会,抒发感情,彼此考验。当他们真正体会到彼此真心相爱,并可终身相伴时,才会通过男子先告诉其父母,而后由男方父母向女方提亲,当女方父母同意后(一般情况下不会反对)双方便着手准备操办婚事。

  (2)他人介绍,自己做主择偶。在农村一直有为他人介绍配偶的习惯(包括为未婚青年和离婚

  男女介绍)和在这方面较有特长的媒人(多为妇女)。一般情况下,现在通过媒人介绍择偶的青年(未婚)多为大龄青年,以女子为主。由于现在农村男子一般到18~19岁,女子到17~18岁便结婚,所以超过此年龄段还未完婚的大龄青年择偶就相对困难,因此本村或外村善于介绍配偶的一些媒人们就会不厌其烦地奔走于附近各村之间,为大龄青年寻找合适的配偶。此外还有青年人的朋友及姐妹兄弟相互介绍对象和邻里之间给家里还有未婚子女的邻居介绍对象的现象。离婚者当中,男子的择偶比较主动,而女子则比较被动,一般都要他人介绍,而且再嫁的配偶一般都较其本人年龄相差较大。成年特别是老年离婚者择偶,基本上都由他人介绍。经他人介绍择偶的未婚男女有比较充分的自主权,可以根据被介绍人的各方面基本条件决定是否与对方结婚(如果对方同意结婚)。离婚青年或成年人择偶时选择余地则较小,如没有什么特殊原因,一般都会同意与被介绍人结婚。

  (3)父母包办,自己做主择偶。由父母包办婚姻过去在农村是很常见的,通过宣传教育,特别是随着人们的文化素质和思想觉悟的不断提高,现在父母包办婚姻已大为减少,但也时有发生。在农村,父母包办婚姻多在以下情况下才会发生。第一,亲戚之间为了亲上加亲,由父母直接撮合结为亲家;第二,因男方的经济条件较差,由父母或媒人向条件相当或更差的女方家庭提亲并征得其同意后,由父母做主促成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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