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卷一八《外戚恩泽侯表》记载,“(富平侯张彭祖)神爵三年,为小妻所杀。”这一事件,是汉代家族关系史中出现血腥场面的相当特别的一例。因为凶杀细节不详,我们难以判断这一史料究竟是反映了“小妻”的凶悍[18],还是反映了“小妻”所受压迫至深。《汉书》卷五一《枚皋传》说,“乘在梁时,取皋母为小妻。乘之东归也,皋母不肯随乘,乘怒,分皋数千钱,留与母居。”从枚乘“小妻”拒绝随其东归的情节看来,“小妻”在生活中是有一定的自主性的。
《汉书》卷八一《孔光传》记录了这样一个案例:
(孔)光久典尚书,练法令,号称详平。时定陵侯淳于长坐大逆诛,长小妻廼始等六人皆以长事未发觉时弃去,或更嫁。及长事发,丞相(翟)方进、大司空(何)武议,以为:“《令》: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明有所讫也。长犯大逆时,廼始等见为长妻,已有当坐之罪,与身犯法无异。后乃弃去,于法无以解。请论。”光议以为:“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欲惩后犯法者也。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长未自知当坐大逆之法,而弃去廼始等,或更嫁,义已绝,而欲以为长妻论杀之,名不正,不当坐。”有诏光议是。
廼始等曾经是以大逆罪处死之淳于长的“小妻”,“长事未发觉时弃去,或更嫁”,对于是否连坐发生争议。后以孔光以为“不当坐”的意见占上风。然而,无论以为应当连坐的丞相翟方进、大司空何武,还是以为不当连坐的廷尉孔光,都以为“小妻”与“妻”的法律地位是等同的,廼始等以“长妻”身份,既适合“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的律条,也适合“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的原则。只是在案发时已经被“弃去”,“或更嫁”,夫妻之义已绝。廼始案例还告诉我们,“小妻”可以随时为丈夫“弃去”,而“弃去”之后,自有“更嫁”自由。通过廼始故事,我们还看到,淳于长能够短时间内“弃去”“小妻廼始等六人”,可知当时贵族“小妻”数目之多。
《汉书》卷九三《佞幸传·淳于长》说,淳于长“多畜妻妾,淫于声色,不奉法度”。“弃去”“小妻廼始等六人”情节,与“多畜妻妾”的记载相合。这位淳于长后来致罪,直接导因,竟然也与一位“小妻”有关:“初,许皇后坐执左道废处长定宫,而后姊孊为龙頟思侯夫人,寡居。长与孊私通,因取为小妻。许后因孊赂遗长,欲求复为倢伃。长受许后金钱乘舆服御物前后千余万,诈许为白上,立以为左皇后。孊每入长定宫,辄与孊书,戏侮许后,嫚易无不言。交通书记,赂遗连年。是时,帝舅曲阳侯王根为大司马票骑将军,辅政数岁,久病,数乞骸骨。长以外亲居九卿位,次第当代根。根兄子新都侯王莽心害长宠,私闻长取许孊,受长定宫赂遗。莽侍曲阳侯疾,因言:‘长见将军久病,意喜,自以当代辅政,至对衣冠议语署置。’具言其罪过。根怒曰:‘即如是,何不白也?’莽曰:‘未知将军意,故未敢言。’根曰:‘趣白东宫。’莽求见太后,具言长骄佚,欲代曲阳侯,对莽母上车,私与长定贵人姊通,受取其衣物。太后亦怒曰:‘儿至如此!往白之帝!’莽白上,上乃免长官,遣就国。”许孊作为淳于长“小妻”事,又见于《汉书》卷九七下《外戚传下·孝成许皇后》:“废后姊孊寡居,与定陵侯淳于长私通,因为之小妻。”
《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说,有人自称“汉氏刘子舆,成帝下妻子也”,颜师古注:“下妻犹言小妻。”[19]西汉有关“小妻”事,又有《汉书·谷永传》颜师古注引如淳曰“王凤上小妻弟以纳后宫”,《后汉书》卷二三《窦融传》所说窦融“女弟为大司空王邑小妻”等。《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裴松之注引《世语》:“并州刺史毕轨送汉故度辽将军范明友鲜卑奴,年三百五十岁,言语饮食如常人.奴云:‘霍显,光后小妻.明友妻,光前妻女。”虽然出自魏晋文献,说的却是西汉故事。[20]
东汉称“小妻”者,有《后汉书》卷五六《陈球传》:“(陈)球小妻,程璜之女,璜用事宫中,所谓程大人也。”可知身为“小妻”也有出身颇高贵者。东汉诸侯王族配偶也有“小妻”称谓,可能即所谓“名之不正者”。《后汉书》卷五○《孝明八王列传·陈敬王羨》说,“(陈思王刘)钧取掖庭出女李娆为小妻。”卷五○《孝明八王列传·彭城靖王恭》注引《东观记》:“(刘)恭子男丁前妻物故,(刘)酺侮慢丁小妻,恭怒。”卷五○《孝明八王列传·乐成靖王党》:“(乐成靖王刘党)取故中山简王傅婢李羽生为小妻。”卷五○《孝明八王列传·梁节王畅》载刘畅上疏:“臣畅小妻三十七人,其无子者愿还本家。”由刘畅“小妻”多达“三十七人”,结合前引淳于长“弃去”“小妻廼始等六人”事,可以了解当时贵族“多畜妻妾,淫于声色”的情形。
两汉时期的多妻现象,已经屡有学者关注。杨树达先生1933年在分析汉代婚姻礼俗的专著中即指出,“男子于正妻之外,有小妻。”“有小妇。”“有少妇。”“有傍妻。”“有妾。”“有下妻。”“有外妇。”“有傅婢御婢。”“小妻傍妻有不止一人者。”“若无子买妾,盖寻常之事矣。”[21]彭卫先生指出,在汉代,“男子广蓄妻妾是官方承认的合法行为。”“男子多妻妾主要风行于统治阶级中,平民中的富裕人家虽也偶见纳妾现象,但其数量往往很少,一般只有一人。总起来看,在人口众多的小农、小手工业者和平民当中,纳妾人家是寥寥无几的。”[22]葛剑雄先生也指出,两汉时期,“统治者从上到下普遍多妻”,“而且由于习俗如此,一般平民只要有能力也会多妻”。[23]
三国时期有关“小妻”的资料,除前引郭皇后事外,似乎以孙吴地方较为集中。《三国志》卷四八《吴书·三嗣主传·孙晧》说张俶“甚见宠爱”,“累迁为司直中郎将,封侯”,天纪元年(277)“奸情发闻,伏诛”。裴松之注引《江表传》记载,“(张)俶奢淫无厌,取小妻三十余人,擅杀无辜,众奸并发,父子俱见车裂。”《三国志》卷五七《吴书·骆统传》说,骆统父亲去世后,“统母改适,为华歆小妻,统时八岁,遂与亲客归会稽.其母送之,拜辞上车,面而不顾,其母泣涕于后.御者曰:‘夫人犹在也。’统曰:‘不欲增母思,故不顾耳。’”骆统的母亲改嫁为“小妻”,竟不得不离开亲生子,其生活境况之困窘,可想而知。前引史例,也有“寡居”后为人“小妻”的,其情感转换时的复杂心态,也可以想见。
刘增贵先生注意到,“至三国时,士族门第逐渐形成,嫡庶之分益严。”这一情形可能在北方中原地区比较明显,“汉魏故事,王公群妾见于夫人,夫人不答拜。”[24]而三国时期吴国地方则不同,“孙权晚年嫡庶不分,顾悌、朱据等力谏,陈寿亦讥其‘闺庭错乱,遗笑古今’。”[25]《三国志》卷五五《吴书·陈武传》记载,陈表为陈武庶子,“兄修亡后,表母不肯事修母,表谓其母曰:‘兄不幸早亡,表统家事,当奉嫡母。母若能为表屈情,承顺嫡母者,是至愿也;若母不能,直当出别居耳。’表于大义公正如此。由是二母感寤雍穆。” 刘增贵先生认为,由这一故事,“可见正嫡之重”。[26]其实,所谓“表母不肯事修母”,也反映吴地“小妻”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之强。陈表在“大义公正”方面表现的优胜,其实可以理解为受到了中原正统礼俗的影响。
正史的记载,大体以上层社会作为主要对象,而走马楼简则提供了反映民间社会生活的真实资料。走马楼简有关“小妻”的记录,体现了多妻现象涉及社会层面的普遍。自然,这些资料有明确的地域限定,即长沙地区,是否能够借以推论其他地方特别是中原一带及整个黄河流域也是类似情形,尚未可知。因为早在《周礼》成书的时代,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