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走马楼简所见“小妻”兼论两汉三国社会的多妻现象(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有各地人口性别比例不同的说法。而荆州地方女多于男,是比较突出的事实,其情形仅次于幽州。[27]《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也有某些地区“多女而少男”的记载。分析走马楼简涉及“小妻”的史料,不能不考虑到地域条件可能多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因素。



[1]刘增贵先生说:“妾在汉代或称为傍妻、如夫人、小妻、下妻、庶妻、细君等,由这些名称即可知其次于妻。”《汉代婚姻制度》,华世出版社1980年1月版,第19页。
[2]“娉”,应即后世通用之“聘”。
[3]《西京杂记》卷三:“相如将聘茂陵人女为妾,卓文君作《白头吟》以自绝。相如乃止。”又说纳妾亦为“聘”。然而此说未见汉代文献例证。
[4]《续汉书·百官志五》刘昭注补:“胡广曰:‘后汉妾数无限别,乃制设正適,曰妃,取小夫人不得过四十人。”
[5]瞿兑之:《汉代风俗制度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1年3月版,第195页。
[6]彭卫先生认为,“这一论断似有望文生义之嫌。在汉代,无论是娶‘小妻’、‘下妻’、‘旁妻’抑或纳妾,都须有送聘财过程。从‘下妻’等人的实际地位看,汉代也承认其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财产继承权,只是地位较嫡子为低罢了。故此,在婚姻形成、婚姻要件等方面,汉代与宋、元、明、清及近代是相同的。”《汉代婚姻形态》,三秦出版社1988年6月版,第214页至第215页。现在看来,证实“在汉代,无论是娶‘小妻’、‘下妻’、‘旁妻’抑或纳妾,都须有送聘财过程”,还需要充分的历史资料。而瞿说汉代“小妻”等“与近代之姬妾微不同”,不是说不“承认其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财产继承权”,也不是强调“婚姻形成、婚姻要件”方面的差异,而是说“小妻”等称谓指代的社会构成,其地位低于正妻,而高于“近代之姬妾”。
[7]《礼记·曲礼上》:“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韩非子·内储说下》:“卫人有夫妻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以买妾。’”《焦氏易林》卷四《革·未济》:“顾望登台,意常欲逃。买妾丑恶,妻不安夫。”《论衡·诘术》:“《礼》:‘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不知者,不知本姓也。夫妾必有父母家姓,然而必卜之者,父母姓转易失实,《礼》重取同姓,故必卜之。姓徒用口调谐姓族,则《礼》买妾何故卜之?”《白虎通义·嫁娶》:“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泆,耻与禽兽同也。《论语》曰:‘君娶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曲礼》曰:‘买妾不知姓则卜之。’”可知“买妾”情形相当普遍。
[8]原注:“《曲礼》云:‘买妾不其姓则卜之’。《唐律疏议》云‘妾通买卖’,(一三,《户婚》中,‘以妻为妾’条)。”
[9]原注:“婚姻仪式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声伯之母不曾经聘的仪式,穆姜便不承认她是娣姒,而目为妾,虽生子犹出之。(《左传》成公十一年)”
[10]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12月版,第133页。有学者不同意这样的分析,并举史例说明“妾与妻享有某些相同的民事权益”,“妾与妻一样从亲属缘坐法”,“在刑事法上,妾为无服之卑幼”,“妾有条件地适用荫庇封赠法”,“妾侵犯夫之直系尊亲属,与妻犯同论”,“在服制上,妾须为夫及妻、夫之父母、己身之子及夫之长子、众子服;且即使在明清,嫡子、众子也须为庶母服齐衰杖期,庶子为所生母服斩衰三年。”于是以为与所谓“准婚姻关系”相对应,“妾在夫家具有‘准宗亲’性质”。陶毅、明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291页至第292页。看来,对于中国传统家庭中“妾”的身份地位,还可以讨论。也许注意不同时代的差异,是必要的。
[11]赵翼《陔余丛考》卷三六“如夫人小妻傍妻下妻少妻庶妻”条说,“‘小妻’之称,前汉已有之。”“小妻、傍妻、下妻、少妻、庶妻,皆妾之称也。”
[12]高凱:《从走马楼吴简看孙吴时期长沙郡的人口性比例问题》,《史学月刊》2003年8期。
[13]整理祖注:“‘小妻’上右半残缺,左半从‘纟’。”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957页。
[14]整理组注:“‘妻’、‘小妻’上均右半残缺,左半从‘皮’。”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980页。
[15]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1116页。
[16]《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附录一《竹简揭剥位置示意图》“竹简整理编号与揭剥位置示意图(图二)编号对应表”中,整理号10400误写为1040。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1118页。
[17]参看王子今:《“偏妻”“下妻”考——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华学》第6辑,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6月版。
[18]参看王子今:《张家山汉简所见“妻悍”“妻殴夫”等事论说》,《南都学坛》2002年4期。
[19]参看王子今:《“偏妻”“下妻”考——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华学》第6辑,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6月版。
[20]《汉武故事》:“东方朔娶宛若为小妻,生三子。”也可以为讨论西汉“小妻”时参考。
[21]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44页至第46页。
[22]彭卫:《汉代婚姻形态》,三秦出版社1988年6月版,第161页至第162页。
[23]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一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353页。
[24]《晋书》卷二一《礼志下》。
[25]《三国志》卷五二《吴书·顾雍传》裴松之注引《吴书》,《三国志》卷五○《吴书·妃嫔传》。
[26]刘增贵:《汉代婚姻制度》,华世出版社1980年1月版,第20页。
[27]《周礼·夏官·职方氏》:“东南曰扬州,……其民二男五女。”“正南曰荆州,……其民一男二女。”“河南曰豫州,……其民二男三女。”“正东曰青州,……其民二男二女。”“河东曰兖州,……其民二男三女。”“正西曰雍州,……其民三男二女。”“东北曰幽州,……其民一男三女。”“河内曰冀州,……其民五男三女。”“正北曰并州,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其民二男三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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