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启蒙”与“新法家”的意义——之三(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他“化性起伪”的方式方法可以导人之善,所以,从本质上讲,两者都认为人是坏的。所不同的,是孟子先说你本来是好人,而后天可以使好人变坏人;而荀子先说你本来是坏人,却坚信后天可以使坏人变好人。至于由坏变好的矫治标准,前者迷信的是内在的“仁”而后者依凭的是外在的“礼”。人们发现,当荀子对“礼”说不通时,亦不时地在“应然”而非“必然”的“心性”上寻找原因,即:“人无礼义则乱,不知礼义则悖。然则性而已,则悖乱在己”(《性恶》)。说明对人性“恶”的前提拘泥,最终也只能使荀学重蹈孟子人性“善”之覆辙。因此太宰春台说:“孟子与荀卿,性说虽异,其违圣人旨意处,罪当同等。非谓孟子是而荀子非也”(《圣学问答》)。

至于宗法制问题,其更多凸显的是旧时代人的不平等孑遗。荀子“人性都是恶的”这一看似平等的前提,无法解释对不同身份的人采取不同的对待行为是对的——既然“恶”被确定为人性把握的一般性前提,就不允许出现判断上的例外和差等之别。因此,荀子性恶论的归谬式表述应该是:“由士以上”的人性如果是“恶”,那么,“众庶百姓”的人性就应当是“恶”中之“恶”,因为前者可待之以“礼”而后者则只能遇之以“刑”——可荀子在设计性恶论之初并没有安放过这种差异性理论装置——这除了导致性恶论体系的自行崩溃外,益说明“礼”的等级社会规约所具有的现世治理功能在“礼废乐坏”的当时已大为减退。荻生徂徕所谓“虑夫性善之说必至废礼乐,故言性恶以反之尔”(《辨道》)的荀子“抗孟”行为,是否也跟思孟“抗老”一样在理论上出现了“被俘”倾向呢?事实上,荀学的价值判断,本来已无法让人获得关于人的实际甄别标准;而宗法孑遗的介入,则更使这种标准迷离恍惚起来,让人无所适从。在这种情况下,荀子能对“情之应”者的“欲”给予前述的积极理解,已殊属不易。它既表现出荀子的务实主义精神,也反映了荀学在学理上的内在矛盾。正是这种矛盾,才使荀学只能成为具有法家倾向的思想体系,他本人也只能被定位于儒法间的过渡人物。如果说梁启超所谓“礼”与“法”具有“同质性”的讲法只是符合外在规约的管理表征,那么,从“礼”的成立前提“性恶”及其待物标准的差异上看,礼法之间又是那样地不同。有人为了克服荀学的上述矛盾性,曾提出《性恶篇》非荀子所作的观点(参见周炽成:《荀子韩非子的社会历史哲学》,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其实这既不符合事实,也没必要。

不然,如果承认荀子率先提出斩断“连续性思维”的“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天论》)的宣言发散着中国古代理性主义的光辉,那么,将“天地君亲师”作一体观瞻的《礼论》篇,似乎也只好被归诸他人所撰了,可事实并非如此。

    比较而言,在法家集大成者韩非那里,荀子学理上的矛盾性却得到了极大的克服。首先,韩非不谈“人性”,而只讲“人情”。不谈“人性”,就意味着对于先天、先验的人性所预设的善、恶想象价值没有兴趣。所以,几乎所有法家特别是韩非,在讲到“人情”时,都不谈善或恶。对人性论的蔑视,在意味着法家与道家“自然道德律”——自然之“善恶”脱离了干系的同时,也标志着它与将“自然道德律”迻易为“社会伦理律”的人性之“善恶”划开了界线。由于“天”在传统中惯常被视为“自然”和“意志”的象征,所以,对老庄和思孟来自于“天”的“性”的摆脱,也就意味着对“天”的断脐。庄子的“与天为一”和孟子“尽心→知性→知天”思考在法家那里的毫无地位,标志着始自荀子“天人分断”之反蒙昧的理性主义精神——“非连续性思维”,得以彻底确立。实际上,法家所关心的,只是现实社会中的人和人际关系实情,而“好恶”显然比“善恶”更接近于人的本真想法和行为动机。重要的是,这种好恶之情的体现者是所有人,而不是个别人;建立在“人情”认识基础上的政治理念和法律规程,也当然地要适合于所有人而不是个别人。它导出了法家“法”思想的平等性和公正性。

历史上,法家之“法”的公平公正原则,即便今人看来亦不能不为之咋舌,如 “定赏分财必由法”(慎到)、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仲)、 “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韩非)等不一。这种公平公正原则之所以能够确立,实缘于法家对不公平不公正的渊薮——宗法制度的坚决排斥和彻底否定,所以他们呼吁,要“官不私亲,法不遗爱”、“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缺也”(慎到)、“法令者,君臣之所共守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管仲)、“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一民之轨莫如法”(韩非)。据载,秦始皇曾经为自己没有循私立同姓侯而感到骄傲,尽管这成为日后秦帝国瓦解的重要原因之一(《史记·秦始皇本纪》)。

就原理而言,法家的“法”公正性,奠基于对无善无恶之“人情”的无偏执、非价值把握。就是说,它把老庄和思孟的价值揣度事实化了:既然圣人君子和贩夫走卒都不免好恶之情,那么,对各色人等的政策法律对待就不应该有什么区别和不同——它显然已摧毁了由“世卿世禄”制度所衍生的尊卑秩序,抽掉了后儒和现代新儒家所津津乐道的、其实是人贵贱意义上的“价值”,也脱离了他们所追求的、多数人难以企及的所谓“意义”。对“人情”的直白表述和严格依据,不啻剥掉了罩在“道德”外衣下的伪善包装,其力量在于真实。它避免了类似于孟、荀之间的价值纠缠,从一律的人情中提炼出了素朴的平等精神。其实,宗法制下的“由士以上”,在受惠于礼乐规约之偏袒的同时,其人身依附和超经济受控命运,亦在所难免。然而,在“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韩非子·难一》)和“主卖官爵,臣卖智力”(《外储说右下》)等“君臣市道”命题下,由平等而带来的人的独立自主和人际间商卖契约关系的出现,总不能被视为坏事。这种转变,即便在今日世界,也仍然具有意义;而对于中国而言,其作用似远未得到应有的发挥。



对现实人情的重视,还意味着对既往价值的漠视和否定。人情的好恶原则是不变的,但好恶的内容却时刻在发生着变化。荀子认为,最能代表时代精神的是现世的“王”,所以他主张“天地始者,今日是也;百王之道,後王是也”(《不苟》),尽管他仍念念不忘“先王”,如“不闻先王之遗言,不知学问之大也”(《劝学》)等说教。韩非从“人情”的角度继承了荀子的“法后王”观念,从而建立了较为纯粹的法家的“应时主义”历史观。他说:“今有构木钻燧於夏后氏之世者,必为鲧、禹笑矣。有决渎於殷、周之世者,必为汤、武笑矣。然则今有美尧、舜、汤、武、禹之道於当今之世者,必为新圣笑矣。是以圣人不期脩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颇堪解颐的“守株待兔”故事,即出典于此(《五蠹》)。他还强调,虽说人情的好恶原则不会改变,但“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同上)的好恶内容改变,却是事实。无视这一改变而徒慕那些“辩而不悫”之事和“先王仁义”之道,实与小儿聚土木为宴饮却“可以戏而不可食”者无异。“尘饭涂羹”的典故亦初出于此(《外储说左上》)。

“人情论”其实是一种理性的思考,它的形而上依托,是“理”。该“理”,指的是宇宙万物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唯此,“得事理则必成功”,“动弃理则无成功”(《韩非子·解老》)。一般认为,韩非的“理”来源于老子的“道”,故“理”实为“道”的翻版,所以又称之为“道理论”。其实不尽然。虽说法家的“道理论”中有道家的影子,但“道理论”的政治实践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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