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的唐代传奇与变文研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从前者的翻译介绍转到了学术研究。他在研究过程中,亲赴中国和欧亚其它国家考察,欲图在世界文化背景上揭示变文的成因。于是,他又写了《绘图与表演》(亦于同年出版)一书,强调“变相”形式的印度渊源,并且介绍了古今印度、印度尼西亚、中亚诸国以及世界各地的据图讲唱活动,作为佛教文化影响的例证或衬托。此外,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他还发表了一些论述变文的口述特点及其印度影响的文章。他的这些探索,无疑把西方的变文研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虽然欧美研究变文的专门家屈指可数,但许多国家均拥有自己的一名至数名研究者。其中戴密微(P.Demieville)、普实克(J.Prusek)、何德里夫妇[8]、欧阳桢、兰乔蒂(Lionello Lanciotti)等人,在介绍变文基本知识、变文口述艺术以及变文与小说的关系几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下面选介一二实例,以便更具体地了解海外学者的视角与结论。 

唐传奇里的事实与幻想

   马幼垣的中国历史小说研究,比较深入地触到了“现实与想象”、“写实与创新”两种概念。他指出,历史小说是这样一种虚构作品,它“在艺术地融合现实与想像之中,来体现历史真实的核心内容,并在尊重既有事实的同时,允许对人物和事件进行创新。”[9]后来,他又撰写了《唐传奇里的事实与幻想》一文,[10]试图更深入地分辨“事实”与“幻想”的区别与关联。在该文开篇,他首先从理论上对两种概念做了说明:

  ……事实包括写实主义文学所描述的历史真实或可能性,但又并不限于这一切。实际上,小说里的事实应该包括可以确定的信息,包括其真实性可以其直接关联而确定的事物。历史真实或可能性可以看作是具有外在(即实在)真实性的事实,而可证实的事实可以看作是具有内在(即属比喻之下的)真实性的事实。换句话说,这两种事实之间的区别即是实体范畴的写实主义(a realism of substance)和手法范畴的写实主义 (a realism of treatment)之间的区别。在界定小说里的事实时,不应强调所写事件是否实际发生,或者是否适合一种实际体验的预料,而应强调在故事讲述者拟想的现实世界内,所写事件是否可被认作是实际的或是可证实的事件。因此,……小说里的事实无须符合尘世的现实,而只须与其来龙去脉保持一致,或者附着于它们。

   幻想是实在之事实的对立面。在创造一个真正超脱尘俗的背景时,幻想努力闪开熟知事物的界限,而诉诸人们的奇异感。在幻想文学里,所强调的不是基于因果关系可能发生的事情,而是在一个“次要世界”里按照“再创造”[11]法则所发生的事情。这些法则也许与日常的经验法则不同,但必然有其独立的生命力和稳定性,必然能够以其明澈折人的特质建立内在的理性逻辑。作为一种文学形式,幻想往往要超越人类存在的疆界,以获得反映在无拘无束之行为里的新展望和新洞见,这些行为不受日常事实的限制,而受故事人物与之联系的方式的限制。一方面,幻想故事的价值和性质依赖于幻想行为与再创世界结构原则间相互关系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另一方面,幻想故事的成功则依赖于作者的想像在这特定形式的限制之下自由而有效地发挥。
  接着他便根据此旨着重分析了陈鸿《长恨歌传》,并附带论及王度《古镜记》、沈既济《任氏传》、李公佐《南柯太守传》等名篇,最后又总结说:

        唐代故事里的幻想世界,尽管无不声称出于史实,却不过是按照本身的现实法则而进行仿制的想像之物。借助它们,读者满意地体验到了精心制作的神话般的偿愿感与拯救感。在这方面,幻想接近于神话层次。这种特殊的想像领域,是对柯勒律治的名言“愿意中止怀疑”[12]的挑战,因为读者被邀来分享一个再创造的世界,其中故事编写者所叙述的一切均忠于再创宇宙的法则,并且借助再创造的胆识而变得可信。唐代传奇作者制造自己的语境型式,使得非非之想变得可信。如此创作的小说表明,幻想能够怎样按现实而设计,幻想框架能够怎样提供探索严肃问题的基础,关于超俗事件的描述能够怎样纳入和增添历史事实和其他具体细节,奇异之事与惯见之事的动态作用能够怎样产生超常的错综情况,自然与超自然能够怎样互相补充,以及实际的考虑能够怎样帮助创造新的传统。[13]

   马氏着重分辨的是,历史著作与想像故事两种文体在所用题材、创作手法、艺术效果等方面的不同。后来,又有学者对两者的关联作了更加深入的探讨。[14] 

“变文”的涵义

   在《唐代变文》一书中,梅维恒对“变文”的内涵与外延、语言与形式、创作与抄录、讲唱活动及其历史记载等问题做了说明。其中关于“变文”内涵与外延的辨析,既有对前人研究的综述,又有自己的新见解,提供了一个全景式的鸟瞰。
  事实上,给“变文”下定义是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几乎有多少学者就有多少解释,迄今已有许多说法并行于世。梅氏在他著作的第三章指出,大多学者倾向从文本或文体的变化来理解“变”字的涵义,因而出现了多种界定,例如:


  一、有人认为,“变”是把散文“变”成韵散合体之文(如劳干《敦煌及敦煌的新史料》和苏莹辉《敦煌论集》),这种说法最流行;
  二、有人则认为,“变”是把口头语言变成书面文字(如杨家骆《小说与讲唱文学》);
  三、有人恰恰相反,认为“变文”是书面故事的口述化(如欧阳桢《变文中故事的口述》);
  四、也有人认为,“变”是指把一种文体(如佛经、历史)变成另一种文体即韵散合体之文(如周绍良《谈唐代民间文学》);
  五、还有人认为,“变文”之所以得名,是因为佛经原典变成了通俗经文(如关德栋《谈“变文”》)。


  梅氏说,这些强调“通俗化”的意见,其实是郑振铎所首倡。在他的《插图本中国文学史》里,可以看到这样的说法:“原来‘变文’的意义,和‘演义’是差不多的。就是说,把古典的故事,重新在演说一番,变化一番,使人们容易明白。”相应地,他同样认为“变相”也是为此把佛经变成了图画(郑著第三十三章)。这种观点尽管缺乏依据,后来却得到了广泛的流传,甚至引起了一些混淆,如把“变文”等同于“俗讲”。
  关于“变”的解释,梅氏还提及源于音乐、诗歌一说。他指出,向达曾在《乐府诗集》里挑出以“变”为名的篇什(如《子夜变》、《闻欢变》),来支持这种说法(参见《唐代俗讲考》),但他不怎么肯定。罗宗涛则断言“变文”由六朝音乐和诗歌术语演变而来,并且试图从中国古代典籍找到它的由来(参见《变歌变相与变文》)。不过,他的推断不无弊端,因为“变歌”有何渊源、“变歌”与“变文”有何关系,他都言之不详。
  从西方学者翻译这一术语的做法上,也可看出问题的复杂性。梅氏指出,有人含糊其辞,不做明确界定(他称之为“evasive school”,即“回避派”),而英法学者多以法文“chantefables”[15]译之。这种译法显然一改流行的做法,重在指明“变文”乃叙事文体,而非译“变”字。但这样做也不无缺点,因为(一)中国有很多文体韵散相间,均可称作“chantefables”;(二)这个术语本来特指《奥卡森和尼克莱特》,是比较文学学者扩大了其适用范围;(三)它与“变”字的涵义无任何相干;(四)它没有涉及“变文”在中国文学发展史所处地位。有人提供了新的译法,如柯迂儒(J. I.Crump)把“变”译作“episodes”(插曲),“变文”译作“episode texts”(插曲的文本),[16]也指明了佛事绘画及其文本的叙事性质。其实,俞剑华在《历代名画记》(上海,1964)中就曾指出,将佛经故事画成画即谓之“变”。阿克(W.R. Acker)对此说得更精确些:

  “变”、“变相”、“经变”这些术语,均指图解特定佛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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