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综述(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尤其无关。“复民”的实际情况与身份不符,充其量只能说是租税负担轻于一般租田民户,决不是复除租税摇役的人群。王纱《〈嘉禾吏民田家莂〉所见“己酉丘复民”性质新探》不同意这一观点,认为“田家莂”中的“复民”其实就是《吴志》所见的“复人”或“复客”。他们原出本地正户,赐给功臣后集中居住。之所以称为“复民”,不是因为免除了赋税,而是因为免除了摇役。胡平生《研究》赞同王文的观点,认为《吴志》所记“复人”应是唐代避李世民讳而改,字本作“复民”。
关于“田家莂”中的佃田与租税问题,吴荣曾《孙吴佃田制中的租赋问题》指出,莂上称某人佃田几町,“佃”是治田或垦辟之意。所谓佃田实际上和屯田一样,而屯田带有军事色彩,佃田则具有民政性质,具体事务由地方的掾、吏来经管。把佃田者和田地置于丘或田町之内,师井田遗意的复古味道颇为明显。孙吴佃田制的性质与汉代用公田安插无田之民不同,而和曹魏一样,都是在组织大量的劳动人手可参加的垦荒活动。胡平生《研究》则对“田家莂”中农户、小吏、“士”和“复民”的佃田与租税情况作了详尽论述。
“田家莂”中有几种史载不详的四类名称,其涵义如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田家莂》在《解题》中认为,“所谓‘常限田’非指固定的田亩数,或仅为限额而已”。高敏《〈吏民田家莂〉中所见“馀力田”、“常限”田等名称的涵义试析》(《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认为,“田家莂”中的“二年常限”田是指按亩固定收取税米、布和线,地租率限额在二年内不变动之田,并不是指田家租佃土地的期限或佃田亩数的限额。因为“二年常限”系指税率限额而言,故所纳之米,谓之“限米”(这与《新收获》将其定性为“非国家‘正户’缴纳之米”分歧甚大)。“馀力田”是包含在佃田者所佃田亩总数之内而又不在所佃“二年常限”田之中的田地,其地租率小于“二年常限”田。租佃馀力田者是少数吏民,其地为熟田(其中有旱田)而不是荒田。“租田”则与“佃田”同义,指所收税米定额为每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和亩收四斗五升六合兼外加五升者,其米可称为“租米”。至于“火种田”则基本是上旱田的代名词,它可能与采用火耕的方法耕作有关。张荣强《问题》认为,高文将常限田属性缩小到定收回来考虑,事实上二者并无必然联系。而且,从整体上看,嘉禾四年与五年常限田租率已发生变化。即使在定收田内,田户交纳的实际租率也略有变动。吴荣曾(见前文)支持高文对“火种田”涵义的解析,认为火种田或许是指火耕水褥之田。但对“二年常限”田和“徐力田”的涵义有不同的理解,认为前者可能是指种二年后要休闲的田,后者则大约是所徊之外另加之田。胡平生《研究》则认为,“二年常限”田其涵义应是“嘉禾二年规定的、每户每人限制租伯的最高数量的农田”和“按照嘉禾二年规定的农田每亩纳税标准征收的田亩”两种解释之其中一种。“馀力田”则是农户“行有余力”自行开垦的田地。至于前中的“馀力火种田”,强调的是农户所佃租的田土的性质,即区别于“二年常限”田的田地,而不是耕作的方法。
关于“田家莂”所反映的长沙郡民俗及其社会经济状况,高敏《从嘉禾年间〈吏民田家莂〉看长沙郡一带的民情风俗与社会经济状况》(《中州学刊》2000年第5期)指出,当时吴国长沙郡一带称“里”为“丘”之制盛行;家庭以妇女为户主者不少;妇女多以妾为名;单名之风盛行,姓氏庞杂;牛耕已被普遍采用;商品经济得到发展,阶级分化与对立极为明显。宋超《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丘”与“里”》对高文“田家莂”之“丘”等同于“里”的观点有不同看法,认为吴简中“丘”的大量出现,并且与“里”共存之现象,和习见的以“里”为基层地名的秦汉简莂有明显不同。吴简中的“丘”与“里”,完全是两种不同的系统,登录户籍(包括名籍)时按“里”进行,交纳各类赋税时按“丘”计算,这应与“里”更注重对民户的管理,而“丘”则与土地的联系更为密切这一因素有关。张荣强《问题》则认为,“田家莂”中乡丘连称,不以里划分,当与该地区民户居住分散,难以推行行政区划有关。
此外,胡平生《解析》对“田家莂”中的100例统计错误进行了逐一分析,归纳总结了出现这些错误的各种情况,认为撇开使用算筹运算过程中的错误,频率最高的错误还是抄写过录时发生的错误,其责任人应是大木简的最后制作者四户曹史。徐世虹《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法制述略》从法制角度论述了“田家莂”中的佃田契约问题以及《简报》J22-2540等简所反映的诉讼制度问题,认为“田家莂”从性质上说是纳税凭证,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民法契约。但纳税人既然是“佃田”,便与官田的所有者——国家形成了契约关系,租佃时当立契约以为凭证,且契约中应当写明“莂”中所见各项,并共同约定不可抗力,以明确其义务及免责条件。同时,契约中还应当明确承租人的权利。张荣强《问题》对“田家莂”所反映的亩制与田产量、租税征纳制度和仓吏专人分区经办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探讨。<p>三 私学、关邸阁及其他<p> 对《简报》和《新收获》中的简牍资料的研究,限于资料本身的零散性而方向各异,目前形成论争或研究得较多的主要是“私学”、“关邸阁”,简中之“调”是否为“户调”以及J22-2543简所反映的户籍制度等问题。
“私学”是学术界争论得较为激烈的问题之一。胡平生《考证》和《札记(二)》等文认为,《简报》J22.2695、J22-2617等简中的“私学”乃“私学生”或称“私学弟子”。“举私学”之“举”意为“举荐”,其目的是举荐“私学”人仕,与没人逃亡者毫无关系。王素《新探》和《辨误(二)》等文认为,“私学”并非指“私学生”或称“私学弟子”。“举私学”之“举”意为“没人”。“私学”和“私学弟子”均由逃亡户口产生,“私学”是非国家“正户”之一种。地方豪强没人逃亡户口为“私学”,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地方政府对于没人逃亡户口为“私学”,需要根据制度严加审查。侯旭东《长沙三国吴简所见“私学考”》(《简帛研究》二○○一)则认为,“举私学”并非举荐“私学”人仕,而是“举”某人为“私学”。释“举”为“没人”,文意扦格,难以信从。用“私学”称呼一类人,始见于吴简,其起源当与学业传授分不开。成为“私学”是有条件的,其一就是被“举”者身非“正户”,而属“遗脱”。当时,举荐“私学”是官府假手举主,招徕、控制流民和逃亡户口的一种手段。“私学”与举主的关系应是官府所承认的带有依附倾向的私人关系。
吴简中有很多“关邸”简。“关邸阁”连称,未见诸文献。关于“关邸阁”,目前讨论的焦点是其性质问题,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主要有三种观点:《新收获》认为“关邸阁显然兼具征收、储藏、转运等多种功能”,而将其视为与仓、库功能类似的机构,但对其主管没有任何职衔表示不解。刘聪《吴简中所见“关邸阁”试解》(《历史研究》2001年4期)认为,临湘附近应有一“关”,下设邸阁,其职责与仓的事务直接相关。邸阁依关而设,故称“关邸阁”。但“关邸阁”并不位于关上,而是设于仓内。
关于吴简所见之“调”是否为“户调”的问题,高敏《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一》(《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认为,《新收获》所引吴简“不见一枚简牍中有‘户调’二字”,其中的“调”“几乎无一例外属于动词,是调发、征调、调运之意,而不是固定名词的‘户调’之‘凋”’。而且,据吴简所见,吴国“明确地实行了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那么作为取代口钱、算赋制度的户调制就不可能实行,因为二者是同一种税”。故此,孙吴有口钱、算赋征收之制而无户调之制的实行
关于“田家莂”中的佃田与租税问题,吴荣曾《孙吴佃田制中的租赋问题》指出,莂上称某人佃田几町,“佃”是治田或垦辟之意。所谓佃田实际上和屯田一样,而屯田带有军事色彩,佃田则具有民政性质,具体事务由地方的掾、吏来经管。把佃田者和田地置于丘或田町之内,师井田遗意的复古味道颇为明显。孙吴佃田制的性质与汉代用公田安插无田之民不同,而和曹魏一样,都是在组织大量的劳动人手可参加的垦荒活动。胡平生《研究》则对“田家莂”中农户、小吏、“士”和“复民”的佃田与租税情况作了详尽论述。
“田家莂”中有几种史载不详的四类名称,其涵义如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田家莂》在《解题》中认为,“所谓‘常限田’非指固定的田亩数,或仅为限额而已”。高敏《〈吏民田家莂〉中所见“馀力田”、“常限”田等名称的涵义试析》(《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认为,“田家莂”中的“二年常限”田是指按亩固定收取税米、布和线,地租率限额在二年内不变动之田,并不是指田家租佃土地的期限或佃田亩数的限额。因为“二年常限”系指税率限额而言,故所纳之米,谓之“限米”(这与《新收获》将其定性为“非国家‘正户’缴纳之米”分歧甚大)。“馀力田”是包含在佃田者所佃田亩总数之内而又不在所佃“二年常限”田之中的田地,其地租率小于“二年常限”田。租佃馀力田者是少数吏民,其地为熟田(其中有旱田)而不是荒田。“租田”则与“佃田”同义,指所收税米定额为每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和亩收四斗五升六合兼外加五升者,其米可称为“租米”。至于“火种田”则基本是上旱田的代名词,它可能与采用火耕的方法耕作有关。张荣强《问题》认为,高文将常限田属性缩小到定收回来考虑,事实上二者并无必然联系。而且,从整体上看,嘉禾四年与五年常限田租率已发生变化。即使在定收田内,田户交纳的实际租率也略有变动。吴荣曾(见前文)支持高文对“火种田”涵义的解析,认为火种田或许是指火耕水褥之田。但对“二年常限”田和“徐力田”的涵义有不同的理解,认为前者可能是指种二年后要休闲的田,后者则大约是所徊之外另加之田。胡平生《研究》则认为,“二年常限”田其涵义应是“嘉禾二年规定的、每户每人限制租伯的最高数量的农田”和“按照嘉禾二年规定的农田每亩纳税标准征收的田亩”两种解释之其中一种。“馀力田”则是农户“行有余力”自行开垦的田地。至于前中的“馀力火种田”,强调的是农户所佃租的田土的性质,即区别于“二年常限”田的田地,而不是耕作的方法。
关于“田家莂”所反映的长沙郡民俗及其社会经济状况,高敏《从嘉禾年间〈吏民田家莂〉看长沙郡一带的民情风俗与社会经济状况》(《中州学刊》2000年第5期)指出,当时吴国长沙郡一带称“里”为“丘”之制盛行;家庭以妇女为户主者不少;妇女多以妾为名;单名之风盛行,姓氏庞杂;牛耕已被普遍采用;商品经济得到发展,阶级分化与对立极为明显。宋超《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丘”与“里”》对高文“田家莂”之“丘”等同于“里”的观点有不同看法,认为吴简中“丘”的大量出现,并且与“里”共存之现象,和习见的以“里”为基层地名的秦汉简莂有明显不同。吴简中的“丘”与“里”,完全是两种不同的系统,登录户籍(包括名籍)时按“里”进行,交纳各类赋税时按“丘”计算,这应与“里”更注重对民户的管理,而“丘”则与土地的联系更为密切这一因素有关。张荣强《问题》则认为,“田家莂”中乡丘连称,不以里划分,当与该地区民户居住分散,难以推行行政区划有关。
此外,胡平生《解析》对“田家莂”中的100例统计错误进行了逐一分析,归纳总结了出现这些错误的各种情况,认为撇开使用算筹运算过程中的错误,频率最高的错误还是抄写过录时发生的错误,其责任人应是大木简的最后制作者四户曹史。徐世虹《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法制述略》从法制角度论述了“田家莂”中的佃田契约问题以及《简报》J22-2540等简所反映的诉讼制度问题,认为“田家莂”从性质上说是纳税凭证,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民法契约。但纳税人既然是“佃田”,便与官田的所有者——国家形成了契约关系,租佃时当立契约以为凭证,且契约中应当写明“莂”中所见各项,并共同约定不可抗力,以明确其义务及免责条件。同时,契约中还应当明确承租人的权利。张荣强《问题》对“田家莂”所反映的亩制与田产量、租税征纳制度和仓吏专人分区经办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探讨。<p>三 私学、关邸阁及其他<p> 对《简报》和《新收获》中的简牍资料的研究,限于资料本身的零散性而方向各异,目前形成论争或研究得较多的主要是“私学”、“关邸阁”,简中之“调”是否为“户调”以及J22-2543简所反映的户籍制度等问题。
“私学”是学术界争论得较为激烈的问题之一。胡平生《考证》和《札记(二)》等文认为,《简报》J22.2695、J22-2617等简中的“私学”乃“私学生”或称“私学弟子”。“举私学”之“举”意为“举荐”,其目的是举荐“私学”人仕,与没人逃亡者毫无关系。王素《新探》和《辨误(二)》等文认为,“私学”并非指“私学生”或称“私学弟子”。“举私学”之“举”意为“没人”。“私学”和“私学弟子”均由逃亡户口产生,“私学”是非国家“正户”之一种。地方豪强没人逃亡户口为“私学”,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地方政府对于没人逃亡户口为“私学”,需要根据制度严加审查。侯旭东《长沙三国吴简所见“私学考”》(《简帛研究》二○○一)则认为,“举私学”并非举荐“私学”人仕,而是“举”某人为“私学”。释“举”为“没人”,文意扦格,难以信从。用“私学”称呼一类人,始见于吴简,其起源当与学业传授分不开。成为“私学”是有条件的,其一就是被“举”者身非“正户”,而属“遗脱”。当时,举荐“私学”是官府假手举主,招徕、控制流民和逃亡户口的一种手段。“私学”与举主的关系应是官府所承认的带有依附倾向的私人关系。
吴简中有很多“关邸”简。“关邸阁”连称,未见诸文献。关于“关邸阁”,目前讨论的焦点是其性质问题,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主要有三种观点:《新收获》认为“关邸阁显然兼具征收、储藏、转运等多种功能”,而将其视为与仓、库功能类似的机构,但对其主管没有任何职衔表示不解。刘聪《吴简中所见“关邸阁”试解》(《历史研究》2001年4期)认为,临湘附近应有一“关”,下设邸阁,其职责与仓的事务直接相关。邸阁依关而设,故称“关邸阁”。但“关邸阁”并不位于关上,而是设于仓内。
关于吴简所见之“调”是否为“户调”的问题,高敏《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一》(《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认为,《新收获》所引吴简“不见一枚简牍中有‘户调’二字”,其中的“调”“几乎无一例外属于动词,是调发、征调、调运之意,而不是固定名词的‘户调’之‘凋”’。而且,据吴简所见,吴国“明确地实行了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那么作为取代口钱、算赋制度的户调制就不可能实行,因为二者是同一种税”。故此,孙吴有口钱、算赋征收之制而无户调之制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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