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血缘·共有观——兼论中国人的公私观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摘 要] :土地、血缘和共有观是构成中国传统,缺乏农业长足发展的条件,始终无法做到自给自足,迫使他们别无选择地形成贸易、掠夺、殖民三位一体的独特生存发展模式,以弥补农业发展的不足,从而不得不打破氏族制度,形成建立在商品经济和个体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城邦国家。最迟到古希腊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便"出现了个人单独经营的土地耕作,以后不久又出现了个人的土地所有制"[2]( P.110)。但中国却不仅得天独厚地具有农业长足发展和自给自足的自然条件,而且具有相对与世隔绝的独特地理历史环境,为农业和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保护。因此,商品经济一直处于被抑制状态,古老的氏族制度便得以保存,无法形成个体私有观念以及相应的个体私有制度,土地也就不可能成为自由产业。由此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共生、共存及共有观念。

    也就是说,正是由于不同的地理历史条件,决定了中国和西方以不同的方式和道路迈入文明社会。

    距今1万年前后,黄河、长江两大流域的初民,告别了依靠自然界恩赐的生活状态定居下来,开始了原始农耕生活,从此,他们便一直为土地之根所羁绊。大致从公元前8500年起,长达数千年温暖潮湿的全新世大暖期[3]又为农业的大发展提供了极好的条件。随之而来的人口压力,由于宜农土地辽阔而得到缓解,致使原始血缘氏族以类似细胞分裂的方式,繁衍出许许多多同质的、具有共同血缘的氏族村落,从而也使中国的原始血缘氏族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原始手工业和商业,也就成为农耕生产生活的辅助,而没有向商品经济和货币经济发展,由此也就形成了中国特有的、以农业为主体的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生存发展模式。

    然而,自进入约公元前3500年至前2000年的铜石并用时代后,人口增长与环境资源相对枯竭的矛盾终于激化,当同血缘或异血缘的氏族开始发生大规模的边界纠纷时,所有制观念才姗姗来迟。但此时形成的所有观还是建立在原始血缘群体共有制基础上的群体所有观--谁开垦的土地就归谁所有;只有同一血缘祖先的人们才能拥有对土地和财富的共有共享权;非我族类,无权涉足。

    随着生存压力的进一步激化,以黄河流域为主的北方各氏族部落,开始了为保卫或拓展本群体的生存空间的战争,但与西方农耕与游牧两种异质文化的大冲突、大动荡相比,中国的战争基本上是农耕文化区域内同质文化间的兼并战争。而且,由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产生活方式所能创造的剩余价值毕竟有限,所以对古代先民而言,土地只是生活生产资料,不可能转化为商品。他们不会也不可能为扩大再生产去掠夺和经营土地,而只能是为了家族的生存、血脉的繁衍,占有、使用或开拓土地。因此,以此为目的的兼并战争,不论具体起因或初衷是什么,其最终的或宏观的目的,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都只能是争夺祭祀、军事和农业的宗主权和领导权。战争的性质也只能是农耕社会内部通过改变生产关系来提高和解放生产力的内敛性兼并战争。加之由于兵农不分,战争都是以部落为单位,在一个强大的部落首领或首领集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联合作战,原来就不多的战利品也主要归部落而非个人所有,相应地,对兼并土地和臣服的人口的分封也是以部落为单位进行的。因此,这种战争不仅没有像西方那样,生成、强化了个体财产私有观念,并形成相应的个体私有制度;反倒强化、发展了血缘与拟血缘群体的共有意识和群体共有制度。其结果,便是将政治权力渗透到氏族制度之中,使之向血缘的宗族化和异血缘群体的拟血缘化发展。

    于是,一方面,通过在氏族制度基础上的兼并战争,以最强大的部族为核心,以血缘的亲疏远近、归附的早晚或效忠的程度为分层的标准,使拟血缘的部族联盟,像滚雪球一样一层层越滚越大;另一方面,血缘族群内部的等级越来越森严,权力逐渐集中到最有权威的氏族父家长手中。整个社会便以血缘和拟血缘群体为单位向金字塔式国家发展,不同地域分散的同质文化亦由此逐渐凝聚成一个整体。

    大约在公元前2800年至前2000年的龙山时代,通过一系列的兼并战争,男人们的社会地位有了显著的提升,以姻亲为纽带的父系制逐渐取代了以血亲为纽带的母系制。原先分散而自足的氏族公社,也经历了苏秉琦先生指出的古文化、古城和古国三个阶段,开始向方国和帝国方向过渡。[4]但通过一系列内敛式兼并战争所形成的国家,不是、也不可能是西方式的、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之上的集私为公的国家,而是、也只能是建立于血缘和拟血缘共有制基础上的家国同构国家,它的职能自然也就不可能是保护和发展个体私有制,而是保护和发展群体共有制。即首先是政治权力与权利的按差等共有与分享制度,其次是在政治特权保障下的生活生产资料(土地)的按差等共有共享制度。

    在这种生存发展模式下,那些在兼并战争中获得权势的家族或拟血缘族群,所获得的不是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土地的所有权,而是建立在群体共有制基础上的土地、赋税与劳役的支配权,即使是号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皇帝,也不可能有个体土地私有权。作为血缘与拟血缘群体的父家长总首领,他代表着血缘和拟血缘群体的各路祖先,管理着号称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偌大江山。但这江山既不是靠他一人之力打下的,更不可能靠他一人之力来管理,他必须遵循血缘与拟血缘群体共有制的原则,首先,将政治特权以及相应的经济利益,按照血缘亲疏、军功大小及其在国家管理中所负的责任轻重,有等差地分配给皇亲国戚和拟血缘官吏集团分治与共享。其次,为保证国家的税收和劳役供给,他还不得不努力保障他的"子民"得到最起码的生存和人口繁衍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使其子孙后代永享祖宗基业。

    等而下之的、从王公贵胄直至编户齐民的各级父家长们,所拥有的同样也只能是按等差分得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尤其是处于金字塔最底层的农民,不仅要为拟血缘君父交纳赋税,承担沉重的劳役;为保住土地--全家人的生存与繁衍的命根子,还必需集中所有家庭或家族成员分工协作,集中全部物力财力统一使用,从而就必需将统筹调配的权力集中于父家长,所谓"家有千口,主事一人"。相应地,子妇也就必需"无私蓄,无私藏";另一方面,集财力与权力于一身的父家长,则必须以血缘群体整体、长远的利益为重,对所有家庭或家族成员一视同仁,保证他们的生存需求,让他们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子孙自立门户时,都能分到大体均等的家产(由此形成约定俗成的诸子均分制),无权像日本那样,将家产只传给长子或最有能力的子女,更不用说像西方那样赠给或传给血缘群体以外的人了。

    在这种制度下,甚至连穷人家的债务也是血缘群体共有的,父债子还,穷人家的子孙分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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