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血缘·共有观——兼论中国人的公私观(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分得的,往往是债务或承佃权,同时,世代为仆,又必然使他们与地主之间,结成拟血缘的主佃关系。
在这种制度下,土地的买卖自然不可能自由地进行。任何一个等级的血缘或拟血缘父家长都可以代表其所统领的血缘或拟血缘群体,买卖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甚至是承租权,却不可能买卖土地的所有权。因为从皇族、国族到平民家庭、家族层层分解的土地共有权,必然要受到国家的调控、乡族势力的干预和宗族与家族势力的制约。
我们的祖先就是这样被土地和血缘牢固地凝聚在一起,从而形成独特的"家国同构"社会--一个以血缘群体为内核,以拟血缘群体为外延组成的巨型金字塔式网络结构。如果借用《红楼梦》中贾政见众多小珠拱起母珠时所发的感慨,那么,它就像由众多大大小小的小珠与母珠--血缘与拟血缘群体相互吸引、拱卫而成的金字塔,顶尖的那颗最大的母珠,便是以皇帝为首的整个皇族。
如同基因的遗传与变异都是为了物种更好地生存与发展一样,在"家国同构"金字塔社会形成进程中,我们的祖先没有也不可能割断血缘群体共有制这个脐带,所以,以它为母体或核心,以拟血缘群共有制度为变异或扩大的群体共有制,虽然已不同于原始氏族共有制,加入了"拟血缘群体"和"按等差共有分享"两个新的内涵。但它的本质未变,说到底,依然是建立在农耕生产生活方式基础上的共生共存、共有共享观念。
二 "家国同构"的金字塔结构
走入"家国同构"金字塔,无论是亲属关系还是其他社会关系,并不像费孝通先生形容的"差序格局"--"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5](P.26)那么简单,而更像生活在上下纵横、盘根错节、变幻不定的网络结构中,其中,家庭或家族之网,是他生存之根、立足之本。他必须以此为根基,方能广结乡族、官族或国族之网。所以,"差序格局"的本质绝不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同上,P31),而是以大大小小血缘群体联系所构成的拟血缘金字塔型网络。每个人遵循的也不是"一切价值是以’己’作为中心"的"自我主义"[5]( P.28),而是一切价值以"家"为中心的"家族主义",也就是说,他可能"为了家可以牺牲党,为了党可以牺牲国,为了国可以牺牲天下",却不可能"为了自己可以牺牲家"[5](P.29)。这是一个原则性的根本问题。
自古天子以"孝"治天下,正是因为血缘群体与血缘观念是中华民族生存繁衍的根本。"男耕女织"、"累世聚居"的生产生活方式,不仅将中国的男人与女人牢牢地栓在土地上;还由此衍生出根深蒂固的祖先崇拜观念。其结果就是所谓的"独苗难活","独木不成林"。分散的小农家庭虽是这个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却不是它最基本的细胞组织。每一个中国人都完全消融于"家族"之中,不仅夫妇是家族关系的配轴,父子也不是它完整的主轴。包括逝去祖先在内的祖辈,与生生不息的子孙,共同构成了家族的生命流。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男人权力的本质,既不是夫权,也不是父权,而是祖权--一种为着保障家族的整体利益和长治久安,集祖宗智慧之大成的家族宪法或集体领导权。只有祖权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谁能遵循它的原则,谁就能拥有父家长的实权与威严。传统的中国人也无不把传宗接代视为天经地义的义务;将光宗耀祖看成义不容辞的责任。这种数千年来积淀着的强大的民族共识力量,迫使每个血缘群体的父家长,都不得承担起历史赋予他们的重任,不管他是否心甘情愿,也不管他是否力所能及。否则,即为大不孝。倘若他还要"为自己而牺牲家",那简直就是大逆不道了!必然为世人所不容,为社会所不耻。但倘若他为家而牺牲党、国家或天下,至少能在家族中赢得"孝义"的口碑,即或不能进入国族的史册流芳百世,至少也可以留芳于家族、乡族的谱志。
如果说孝是血缘群体之"德",将它扩大、发展至拟血缘群体的"家天下",便是移孝作忠、移孝作义,因为地缘或拟血缘不过是血缘的投影而已。民以土生,君以民存,建立在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基础上的金字塔式国家,只能以农养政--靠从乡村一家一户"毛细血管"中,聚集起各级统治群体所需的一切管理与消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由此,不仅生发、成熟了欧洲封建社会不曾有过的以户籍制为保障的税收赋役制度,还相应地形成了"四海之内皆兄弟"的拟血缘共生共荣观和"以民为本"的统治宪法。《荀子·王制》言:"君者,善群也。群道当,则万物皆得其宜,六畜皆得其长,群生皆得其命。"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江山社稷本为天下人之所共,管理江山社稷及黎民百姓的交椅亦可轮流坐,但无论谁担当起拟血缘父家长的职责,道义上,他们就不得不大体上以所辖的拟血缘群体利益为重。如果他还想长治久安,就更要安抚众生,以得民心。只有父慈,才能子孝;只有上行,才能下效。于是,"君子先慎乎德,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德者本也,财者末也"[6]。在传统社会结构中,这决不仅仅是冠冕堂皇的口号。至于从皇帝官吏到乡绅长老,他们实际是以哪一级的血缘或拟血缘群体利益为重,则不仅取决于他个人的志向与权衡的水平,更要受他实际结成网络势力大小的制约。但不管怎样,上至皇帝大臣下至平民百姓,每个中国人都只能生活在大大小小、上下纵横、盘根错节、错综复杂、变幻不定的关系网中,这些以血缘为核心、以拟血缘为外延的关系网,既是他们安身立命的保护网,也是他们人生活动的边界圈儿。当然,更是他们利益纷争的势力后盾。只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不变,他们血缘或拟血缘的父子君臣关系也不会发生根本的改变。
三 共有观的哲学核心
在这个上上下下都以血缘或拟血缘群体为本位,以"群体利益至上"为根本生存法则的国度里,根本不存在生成西方个体私有制的土壤,也不可能形成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个人主义,以及建立个人主义基础上的"公共观念"和"公共道德"。换言之,我们既无西方个体之"私",也无西方团体之"公",只有"家国同构"社会群体之"共"。由于个人已完全消融在大大小小的血缘与拟血缘群体当中,无论他是想满足个人私欲,还是想为大众谋福利,都不能单靠匹夫之智、匹夫之勇、匹夫之能,而只能借助群体之力、遵守"群体利益至上"的原则。因此,建立在群体共有制基础上的公私观,只能是一种以群体为本位的、相对与弹性的公私观。其核心标准就是:"群体利益至上"。凡为个人欲望和利益而不顾群体利益者,即是自私,都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道德的批判;反之,只要不是出于一己之私,小到父子之爱,大到直言进谏,只要是为对方着想,以群体利益为重,都属于公的范围已,必会得到舆论的褒奖和道德的提倡。
为了保障各级血缘与拟血缘群体的利益,上上下下都在倡导"公"、"平"、"正",遏制"私"、"欲"、"争"。所以,司马光在《涑水家仪》中倡导曰:"凡为家长,必谨守礼法,以御群子弟及家众……制财用之节,量入以为出,称家之有无,给上下之衣食,及吉凶之费,皆有品节,而莫不均一。裁省冗费,禁止奢华。""凡为子为妇者,毋得蓄私财俸禄,及田宅所入,尽归之父母舅姑。当用则请而用之,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大明律集解附例·户部》也规定,对同居所共之财,"若卑幼不禀命而私用,是谓专擅;尊长当分散而不均平,是为利己"。以天子为首的拟血缘父家长统治集团,同时肩负着家、国双重重任,治国亦如治家,"利可共而不可独,谋可寡而不可众。"[7]。故"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8]。也就是说,他们应当以拟血缘群体大局为重,以身作则、克已奉公地为他们子民的利益着想,他们的子民才能恪守忠君之道,为之尽忠尽责。
然而,提倡是一回事,否能做到又是另一回事
在这种制度下,土地的买卖自然不可能自由地进行。任何一个等级的血缘或拟血缘父家长都可以代表其所统领的血缘或拟血缘群体,买卖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甚至是承租权,却不可能买卖土地的所有权。因为从皇族、国族到平民家庭、家族层层分解的土地共有权,必然要受到国家的调控、乡族势力的干预和宗族与家族势力的制约。
我们的祖先就是这样被土地和血缘牢固地凝聚在一起,从而形成独特的"家国同构"社会--一个以血缘群体为内核,以拟血缘群体为外延组成的巨型金字塔式网络结构。如果借用《红楼梦》中贾政见众多小珠拱起母珠时所发的感慨,那么,它就像由众多大大小小的小珠与母珠--血缘与拟血缘群体相互吸引、拱卫而成的金字塔,顶尖的那颗最大的母珠,便是以皇帝为首的整个皇族。
如同基因的遗传与变异都是为了物种更好地生存与发展一样,在"家国同构"金字塔社会形成进程中,我们的祖先没有也不可能割断血缘群体共有制这个脐带,所以,以它为母体或核心,以拟血缘群共有制度为变异或扩大的群体共有制,虽然已不同于原始氏族共有制,加入了"拟血缘群体"和"按等差共有分享"两个新的内涵。但它的本质未变,说到底,依然是建立在农耕生产生活方式基础上的共生共存、共有共享观念。
二 "家国同构"的金字塔结构
走入"家国同构"金字塔,无论是亲属关系还是其他社会关系,并不像费孝通先生形容的"差序格局"--"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5](P.26)那么简单,而更像生活在上下纵横、盘根错节、变幻不定的网络结构中,其中,家庭或家族之网,是他生存之根、立足之本。他必须以此为根基,方能广结乡族、官族或国族之网。所以,"差序格局"的本质绝不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同上,P31),而是以大大小小血缘群体联系所构成的拟血缘金字塔型网络。每个人遵循的也不是"一切价值是以’己’作为中心"的"自我主义"[5]( P.28),而是一切价值以"家"为中心的"家族主义",也就是说,他可能"为了家可以牺牲党,为了党可以牺牲国,为了国可以牺牲天下",却不可能"为了自己可以牺牲家"[5](P.29)。这是一个原则性的根本问题。
自古天子以"孝"治天下,正是因为血缘群体与血缘观念是中华民族生存繁衍的根本。"男耕女织"、"累世聚居"的生产生活方式,不仅将中国的男人与女人牢牢地栓在土地上;还由此衍生出根深蒂固的祖先崇拜观念。其结果就是所谓的"独苗难活","独木不成林"。分散的小农家庭虽是这个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却不是它最基本的细胞组织。每一个中国人都完全消融于"家族"之中,不仅夫妇是家族关系的配轴,父子也不是它完整的主轴。包括逝去祖先在内的祖辈,与生生不息的子孙,共同构成了家族的生命流。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男人权力的本质,既不是夫权,也不是父权,而是祖权--一种为着保障家族的整体利益和长治久安,集祖宗智慧之大成的家族宪法或集体领导权。只有祖权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谁能遵循它的原则,谁就能拥有父家长的实权与威严。传统的中国人也无不把传宗接代视为天经地义的义务;将光宗耀祖看成义不容辞的责任。这种数千年来积淀着的强大的民族共识力量,迫使每个血缘群体的父家长,都不得承担起历史赋予他们的重任,不管他是否心甘情愿,也不管他是否力所能及。否则,即为大不孝。倘若他还要"为自己而牺牲家",那简直就是大逆不道了!必然为世人所不容,为社会所不耻。但倘若他为家而牺牲党、国家或天下,至少能在家族中赢得"孝义"的口碑,即或不能进入国族的史册流芳百世,至少也可以留芳于家族、乡族的谱志。
如果说孝是血缘群体之"德",将它扩大、发展至拟血缘群体的"家天下",便是移孝作忠、移孝作义,因为地缘或拟血缘不过是血缘的投影而已。民以土生,君以民存,建立在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基础上的金字塔式国家,只能以农养政--靠从乡村一家一户"毛细血管"中,聚集起各级统治群体所需的一切管理与消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由此,不仅生发、成熟了欧洲封建社会不曾有过的以户籍制为保障的税收赋役制度,还相应地形成了"四海之内皆兄弟"的拟血缘共生共荣观和"以民为本"的统治宪法。《荀子·王制》言:"君者,善群也。群道当,则万物皆得其宜,六畜皆得其长,群生皆得其命。"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江山社稷本为天下人之所共,管理江山社稷及黎民百姓的交椅亦可轮流坐,但无论谁担当起拟血缘父家长的职责,道义上,他们就不得不大体上以所辖的拟血缘群体利益为重。如果他还想长治久安,就更要安抚众生,以得民心。只有父慈,才能子孝;只有上行,才能下效。于是,"君子先慎乎德,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德者本也,财者末也"[6]。在传统社会结构中,这决不仅仅是冠冕堂皇的口号。至于从皇帝官吏到乡绅长老,他们实际是以哪一级的血缘或拟血缘群体利益为重,则不仅取决于他个人的志向与权衡的水平,更要受他实际结成网络势力大小的制约。但不管怎样,上至皇帝大臣下至平民百姓,每个中国人都只能生活在大大小小、上下纵横、盘根错节、错综复杂、变幻不定的关系网中,这些以血缘为核心、以拟血缘为外延的关系网,既是他们安身立命的保护网,也是他们人生活动的边界圈儿。当然,更是他们利益纷争的势力后盾。只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不变,他们血缘或拟血缘的父子君臣关系也不会发生根本的改变。
三 共有观的哲学核心
在这个上上下下都以血缘或拟血缘群体为本位,以"群体利益至上"为根本生存法则的国度里,根本不存在生成西方个体私有制的土壤,也不可能形成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个人主义,以及建立个人主义基础上的"公共观念"和"公共道德"。换言之,我们既无西方个体之"私",也无西方团体之"公",只有"家国同构"社会群体之"共"。由于个人已完全消融在大大小小的血缘与拟血缘群体当中,无论他是想满足个人私欲,还是想为大众谋福利,都不能单靠匹夫之智、匹夫之勇、匹夫之能,而只能借助群体之力、遵守"群体利益至上"的原则。因此,建立在群体共有制基础上的公私观,只能是一种以群体为本位的、相对与弹性的公私观。其核心标准就是:"群体利益至上"。凡为个人欲望和利益而不顾群体利益者,即是自私,都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道德的批判;反之,只要不是出于一己之私,小到父子之爱,大到直言进谏,只要是为对方着想,以群体利益为重,都属于公的范围已,必会得到舆论的褒奖和道德的提倡。
为了保障各级血缘与拟血缘群体的利益,上上下下都在倡导"公"、"平"、"正",遏制"私"、"欲"、"争"。所以,司马光在《涑水家仪》中倡导曰:"凡为家长,必谨守礼法,以御群子弟及家众……制财用之节,量入以为出,称家之有无,给上下之衣食,及吉凶之费,皆有品节,而莫不均一。裁省冗费,禁止奢华。""凡为子为妇者,毋得蓄私财俸禄,及田宅所入,尽归之父母舅姑。当用则请而用之,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大明律集解附例·户部》也规定,对同居所共之财,"若卑幼不禀命而私用,是谓专擅;尊长当分散而不均平,是为利己"。以天子为首的拟血缘父家长统治集团,同时肩负着家、国双重重任,治国亦如治家,"利可共而不可独,谋可寡而不可众。"[7]。故"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8]。也就是说,他们应当以拟血缘群体大局为重,以身作则、克已奉公地为他们子民的利益着想,他们的子民才能恪守忠君之道,为之尽忠尽责。
然而,提倡是一回事,否能做到又是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