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四夷部”證誤(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六四亦載:“萬歲通天元年九月,則天以突厥默啜不同契丹之逆,遣左豹韜衛大將閻知微冊授驃騎大將軍、行左衛大將軍、上柱國公、遷善可汗。”稍加比較可知,《冊府》的記載應即源於《實錄》,惟與《考異》所引詳略不一。《冊府》之“驃騎大將軍、行左衛大將軍、上柱國公、遷善可汗”,保留了冊授的官稱和汗號;而《考異》則只保留了“遷善可汗”的汗號,略去了唐朝所授官職。《通典》上引文稱“冊授左衛大將軍,封歸國公,賜物五千段。明年,復遣使請和,又加授遷善可汗”,唐朝不可能兩次派人冊授默啜同一官職,顯然應從《實錄》及《冊府》,默啜在萬歲通天元年九月,同時接受了唐朝官職和汗號,《通典》誤將一事析而爲二。又,唐朝官稱中無“上柱國公”,《冊府》“上柱國公”之“國”下應據《通典》補“歸國”二字,默啜在神功元年封號全稱應爲“驃騎大將軍、行左衛大將軍、上柱國、歸國公、遷善可汗”,岑仲勉先生以《通典》來否定《實錄》的記載是不合適的。
  又,《考異》稱“冊拜此號,《實錄》無之,不知的在何時”,即《實錄》未載冊拜立功報國可汗之事。但是《冊府》同卷下文在聖曆元年下明確記載:“是年,突厥啜遣使請和,制遣左豹韜衛將軍閻知微入蕃冊爲立功報國可汗”,從上文有關第一次冊立遷善可汗的記載推知,《冊府》本條亦應源於《實錄》,我們懷疑並不是《實錄》失載立功報國可汗,而是司馬光失檢,沒有發現《實錄》的記載。

  總之,默啜受冊爲遷善可汗在神功元年,冊授爲立功報國可汗在聖曆元年,《唐會要》將冊授遷善可汗事繋于聖曆元年,誤。

   卷九五高句麗,下/2022(1707)

  《周易》曰:“知進退存亡而不失其正者,其惟聖人乎?”由此言之,進有退之義,存是亡之幾,得有喪之理,老臣所以為陛下惜之,蓋謂此也。陛下威名功德,亦可足矣;拓地開疆,亦可止矣。

   《通典》卷一八六、《冊府》卷五四八、《舊唐書·房玄齡傳》[7/66/246]“蓋謂此也”下有“《老子》曰:知足不辱,知止不殆”數語,《唐會要》刪去此語,則“陛下威名功德,亦可足矣”云云,前無所承。誤。

   卷九七吐蕃,下/2050(1730)

  有草名速古芒,葉二寸,狀若斜蒿。有鼠,尾長於常鼠。其國禁毀鼠,殺之者加其罪。

  “速古芒”,《冊府》卷九六一作“蓮古芒”。據《冊府》載:“有草名蓮古芒,葉長二寸,狀若斜蒿,每莖不過三四葉,其莖蔓,其花黃,其根連珠如麥門冬,味辭[4],性微冷。有鼠,尾長於常鼠,每三二十同一穴,至秋後,衆鼠收此草根爲藏,多者至數石。俗常掘草根而食,而留給鼠糧,其國禁殺鼠,殺鼠者輙加其罪,俗亦愛而不殺。”《冊府》遠較《唐會要》爲詳。按,本段主旨在說明吐蕃人、鼠俱以速(蓮)古芒根爲食,而民間風俗和國家規定都不得殺鼠,需留出鼠糧。《唐會要》所引刪略過簡,原意盡失。《唐會要》本段與《通典》完全相同,應是出自同源,《通典》“校勘記”稱:“《通典》等書過於簡略,以至動植關係盡晦。”是。 

  卷九七吐蕃,下/2050(1730)

  有可跋海,去赤嶺百里,方圓七十里,東南流入蠻,與西洱河合流而東,號為漾鼻水;又東南出會川,為瀘水焉。

   《通典》卷一九○同。“七十里”,《冊府》卷九六一作“七百里”。據《冊府》載:“有可跋海,去赤嶺百里,方圓七百里,水苦不可飲。有氂牛河,闊一里,岸峻,(當補“東南”二字)流入蠻,(當補“與”字)西洱河合流東,號爲漾鼻水。又東南出會川,爲瀘水焉。”據《冊府》,東南與西洱河合流的是氂牛河,《通典》、《唐會要》誤奪“水苦不可飲有氂牛河闊一里岸峻”14字,當據補。

   卷九七吐蕃,下/2056-2057(1735)

  十年五月,劍南西川節度使韋臯又奏,西山峨和城擊破吐蕃二萬餘眾,攻拔城柵。斬首三千八百餘級,獲其器械牛馬。

   《冊府》卷三五九載:“十年,臯奏西川(山)峨和城擊破吐蕃三萬餘衆,及(又)出兵黎、雅等州,以援雲南,攻破吐蕃柵城,斬首三千八百級,生虜及降吐蕃二百四十人,得其器械、牛馬。”《冊府》卷九八七同,惟“西川”作“西山”,“乃出兵”作“又出兵”,此據改。貞元九年,韋臯攻克吐蕃峨和城。次年吐蕃來攻,峨和城唐軍敗吐蕃於城下,又進軍黎、雅等州,以聲援雲南南詔的行動。“攻拔城柵。斬首三千八百餘級”,是唐軍進攻黎、雅二州時的戰績,《唐會要》刪略過簡,致二次戰役誤合爲一。

   卷九八林邑,下/2076(1751)

  林邑,漢日南、象郡之地。

   中華本“日南象郡”連讀。按,日南爲漢郡,象郡爲秦郡,此必有誤。《通典》卷一八八“林邑”稱:“林邑國,秦象郡林邑縣地。漢為象林縣,屬日南郡。”《舊唐書·林邑傳》[16/197/5269]:“林邑國,漢日南象林之地,在交州南千餘里”,當從《舊唐書》,《唐會要》“象郡”應爲“象林”之誤,點校本斷句亦誤。 

  卷九八白狗羌,下/2078(1753)

  永徽二年十一月,特浪生羌卜樓莫各率眾萬餘戶詣茂州歸附。

   《冊府》卷九七七:“高宗永徽二年十一月,特浪生羌董悉奉求、辟惠生羌卜樓莫等各率種落萬餘戶詣茂州歸附。”《新唐書·地理志》[4/43下/1138]在茂州都督府所屬羈縻州蓬魯州下注稱:“永徽二年,特浪生羌董悉奉求、辟惠生羌卜檐莫等種落萬餘戶內附[5][5],又析置州三十二。”《唐會要》因“生羌”重出而誤奪“董悉奉求、辟惠生羌”數字。

   卷九八白狗羌,下/2078(1753)

  其年正月,生羌大首領凍就率部落內附,以其地置建州。

   本條上接“永徽二年十一月”,此“其年正月”與上文不屬。按,《冊府》卷九七七:“(永徽)五年正月,生羌大首領凍就率部落內附,以其地置劍州。”《新唐書·地理志》[4/43下/1138]亦在松州都督府所屬羈縻州劍州下注稱:“永徽五年以大首領凍就部落置。”《唐會要》“其年正月”應作“五年正月”,“建州”亦應從《冊府》、《新唐書》作“劍州”,此涉音近誤。

   卷九八曹國,下/2079(1754)

  四載,哥邏僕羅上表,自陳“曾祖以來,奉向天可汗,忠赤,常受徵發。望乞恩慈,將奴土國同於唐國小子,所須驅遣,奴身一心為國征討。”

   按,“將奴土國同於唐國小子”,文意費解。《冊府》卷九七七:“(天寶)四年,曹國王哥邏僕遣使上表,自陳:‘宗(曾)祖以來向天可汗忠赤,常受徵發,望乞茲恩,將奴國土同爲唐國小州。所須驅遣,奴身一心忠赤,爲國征討。’”當從《冊府》,《唐會要》“小子”應作“小州”。《冊府》“國土”亦較《唐會要》“土國”文意爲長。又,“忠赤”當屬上讀爲宜。

   卷九八党項,下/2081-2082(1755)

  魏晉已降,西羌微弱,自周滅宕昌、鄧至之後,党項始強。南雜舂桑、迷桑等羌,北連吐谷渾。其種每姓別自為部落,一姓之中,復分為小部落,大者萬餘騎,小者數千騎,不相統一。

   按,此敍述党項地界範圍,只及南北而不提東西,殊不合慣例。《舊唐書·党項傳》[16/198/5290] “魏、晉之後,西羌微弱,或臣中國,或竄山野。自周氏滅宕昌、鄧至之後,党項始強。其界東至松州,西接葉護,南雜舂桑、迷桑等羌,北連吐谷渾,處山谷間,亘三千里。其種每姓別自為部落,一姓之中復分為小部落,大者萬餘騎,小者數千騎,不相統一。”《御覽》卷七九五同,惟“亘”作“延亘”。《唐會要》顯與二書同源,惟《舊唐書》與《御覽》保留內容較多,“周”作“周氏”外,“西羌微弱”下多出“或臣中國或竄山野”八字,“北連吐谷渾”多出“處山谷間,(延)亘三千里”,而“南雜舂桑”上亦多出“其界東至松州西接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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