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民田家莂》中所见“馀力田”、“常限”田等名称的涵义试析——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三(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2
收”,还有五亩为定收熟田。嘉禾五年总券书中,也有类似简文,此不悉引。说明“馀力田”虽然绝大多数为熟田,要按照每亩缴纳租米四斗五升六合或四斗;但其中也存在旱败不收之田与定收田的区别,同“二年常限”田之区分为旱败不收之田与定收田一样,不能说“馀力田”都是佃田者自己开垦的荒田。有时甚至可以用馀力田取代二年常限田中的定收田,如5.194简、5.197简及5.337简所载,均以馀力田数充常限田中的定收田数,就是例证。因此,不能说馀力田是田家“‘行有馀力’而自行开垦的荒地”。
  第五,“馀力田”与“馀力火种田”是有区别的,“馀力火种田”中的定收熟田所收租米比馀力田中的熟田多“斛加五升”。见于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的“馀力火种田”,一共有五份券书:其一为4.213号简文所云:“合丘男子烝〖穴艮〗”,“其一顷三亩馀力火种田,其二十五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七十八亩,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卅五斛三斗四升六合”,而且说这是不同于“二年常限”田中的定收田亩收税米一斛二斗的“租米”;二是4.351号简文所云:“浸丘男子”,“其七十九亩馀力火种田,旱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三为4.463号简文所云:“毂丘郡卒潘调”,“其九十三亩馀力火种田,其五十三亩败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卅亩,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十九斛一斗五升;亩收布二”。四为4.587号简文所云:“□丘男子邓承”,“其五十八亩馀力火种田,其十二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卅五亩,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廿一斛七斗二升六合;亩收布二尺。”五为4.620号简文云:某丘××,“其卅五亩馀力火种田,旱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从这五份券书的共同点来看,表明“馀力火种田”中的定收熟田,亩收米的数量较“馀力田”中的定收熟田多“斛加五升”。4.351简及4.620简所云虽无“斛加五升”句,都是因为其馀力火种田“旱不收”之故。这种“旱不收”的馀力火种田连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也不纳,自然更无“斛加五升”之理。因此,这二简无“斛加五升”句,并不能否定“馀力火种田”有在“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之外“斛加五升”的共同特点。由此可见,“馀力田”与“馀力火种田”是有区别的,不能完全等同。
  奇怪的是:“馀力火种田”一名,只见于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而不见于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其故何在还有待于探讨。
综上所云,可知“馀力田”是田家租佃国有土地中的不属于“二年常限”田的另一种纳租田地,它同“常限”田一样也有旱田与熟田之分,但主要是熟田,它的地租是低于“二年常限”田亩收米一斛二斗的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的优惠田,即使是“斛加五斗”者,也轻于每亩收米一斛二斗。



 三、关于“火种田”

  “火种田”一词,也同样不见于我国古代文献。在古代文献中,只有在讲到江南地区耕作技术时出现的“火耕水耨”一词,也许“火种田”就是这种火耕之田。不过,这是从字面上去猜测的。如果从简文的内容着眼,我们也可找出“火种田”的共同特征。
  关于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的“火种田”,一共有七份券书。一是4.201号简文所云:“石下丘男子区拾,火种田二町,凡六十亩,皆二年常限。亩收布六寸六分,凡为布二丈九尺六寸,五年闰月十七日付库吏潘有。”二是4.202号简文所云:“石下丘男子番猍,火种田三町,凡卅九亩,皆两年常限。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凡为布二丈三寸四分,五年闰月廿八日付库吏番有。”三是4.208简云:“石下丘男子龚斗,火种田三町,凡廿五亩,皆二年常限。旱田亩收布六寸六分,凡为布一丈六尺五寸。”四是4.300号简文所云:“昭丘男子张客,火种田三町,凡廿五亩,皆二年常限。其廿三亩旱田,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二亩,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为米九斗一升二合;亩收布二尺”。(下删)五为4.554号简文云:“□□丘男子唐□,佃田十二町,凡廿五亩。其廿一亩旱田,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六亩,其一亩收米一斛二斗,布二尺。其五亩火种田,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为米一斛四斗八升”(下删)。六为4.560简云:“□丘男子陈溪(?),火种田三町,凡卅亩。旱田亩收布六寸六分,凡为布一丈四尺四寸一分,五年二月十七日付库吏番有。”七为4.659简文云:“□丘男子□文,火种田五町,凡卅二亩,皆二年常限。其……亩旱田,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三亩,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为米一斛三斗六升八合;亩收布二尺”(下删)。综观上引七简所述,4.201、4.202、4.208、4.560四简所提到的佃田者所佃之“火种田”,全部为旱田,均不存在按亩收米的问题,只是亩收布六寸六分而已,这同正常的“二年常限”田相同;4.300、4.544及4.659三简所云,有旱田与定收田之分,但是旱田多而定收田少,其中张客所佃“火种田”二十五亩,定收田仅二亩;唐□所佃“火种田”廿五亩,定收田为六亩;□文所佃“火种田”三十二亩,定收田为三亩;分别只占佃田总数的二十五分之二、二十五分之六和三十二分之三,可见基本上仍然是旱田,同“馀力田”基本上属于熟田者不同,只是其定收田的租米收取都是“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与馀力田同,却又不同于“馀力火种田”。因此,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根据“火种田”的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认定“火种田”,基本上是旱田的代名词,其所以用“火种田”命名,可能同这种旱田宜于采用火耕的方法进行耕作有关。
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中,不见有“火种田”之名,究其原因可能同嘉禾五年实行了旱田不收布、也不收钱的政策有关。旱田既不收布、钱,则在作为佃田者缴纳税米、租米、布和钱的凭证或收据之中,自然没有书写“火种田”的必要了。

            四、关于“二年常限”田

  在嘉禾四年和嘉禾五年的《吏民田家莂》中,几乎毫无例外地记有田家所佃田亩总数均有“二年常限”田若干亩或“皆二年常限”田的事实。什么叫“二年常限”田呢?从表面上看,似乎有以二年为租佃期限之意。然而简牍整理者发现嘉禾四年与五年田家莂所见同丘同人名下的佃田数量往往不同,并以勇羊、谢经和文威三佃户在嘉禾四年和五年所佃田亩不同的事实证明此三人的“常限田”,不是“指(租佃者)拥有固定的田亩数”,即并非指租佃期限而言。于是,整理者认为“所谓‘常限田’”、“或仅为限额而已”。这个“限额”到底是什么“限额”,颇不明确。按其上下文意,应当是指租佃者所佃田亩数量的限额。然而,在券书中所见佃户所佃田亩数量,往往超出“二年常限”田数量,因知常限田为佃田限额之说不可通。我认为所谓“二年常限”田,是指按亩固定收取税米、布和钱的数量不变动而言;“二年常限”,即固定按亩收取的税额二年不变。这从下面同见于嘉禾四年、五年田家莂的同丘同人简文中可以得到证明。
  4.88号简文云:“夫丘男子谢经,佃田卅七町,凡五十二亩,皆二年常限。其卅二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廿亩,亩收米一斛二斗,为米廿四斛。亩收布二尺”(下删)。同丘同人在5.116号简文中,作“夫丘男子谢经,佃田廿一町,凡卌二亩,皆二年常限,亩收米一斛二斗,凡为米五十斛四斗。(亩)收布二尺”(下删)。谢经在四年、五年佃田总数与“二年常限”田均不相同。
  又4.193号简文云:“石下丘男子唐靖,田卅一町,凡八十七亩。其六十七亩,皆二年常限。其五十四亩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十三亩,亩收米一斛二斗,为米十五斛六斗。布亩收二尺。”(下删)同丘同人在5.196号简文中,作“石下丘男子唐靖,佃田七町,
  凡十七亩一百五十步,皆二年常限。其五亩一十步旱败不收布。定收十二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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