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民田家莂》中所见“馀力田”、“常限”田等名称的涵义试析——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三(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2
米十四斛四斗。亩收布二尺”(下删)。唐靖在四年、五年所佃田亩总数与“二年常限”田数也均不合。
又4.199号简文云:“石下丘男子烝颉,田十町,凡十三亩,皆二年常限。其十一亩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二亩,亩收税米一斛二斗,为米二斛四斗。亩收布二尺”(下删)。同丘同人在5.206号简文中,作“石下丘男子烝颉,佃田四町,凡十一亩一十步,皆二年常限。其一亩一十步旱败不收布。定收十亩,为米十二斛。亩收布二尺”(下删)。烝四年、五年所佃亩数与“二年常限”田数也不一致。
以上嘉禾四年和五年的佃田者为同一人的三简,除了均可证明其所谓“二年常限”田,并非每年都拥有固定佃田亩和常限田数之外,还可以证明其各自的常限田中的定收田,每年所缴纳的税米限额和收布限额都是相同的,并不因为年份不同而不同。这就表明:所谓“二年常限”田,实为指固定缴纳税米与布的限额在两年内不变之田。意即超过了二年,每亩定收田纳税米与布的限额可能会发生变化。这正反映了地租率的变动性。因此,简而言之,所谓“二年常限”田是指地租率限额在二年内不变动之田而言,并不是指田家租佃土地时间的长短而言,也不是指田家租佃土地总数量而言。正因为“二年常限”是指税率限额而言,故所纳之米,谓之“限米”一词,因而“限米”一词不仅屡见于走马楼简牍之中,而且也见于《三国志·吴书·孙休传》中。
五、关于“租田”
在嘉禾四年和五年诸田家莂中,往往以“××丘××(表示身份)××(表示姓名)”“佃田”多少“町”或“处”,表示租佃关系,有时也单称“田”多少町,如嘉禾四年下伍丘和石下丘的“佃田”都作“田”,但到嘉禾五年的下伍丘与石下丘,“田”都变成了“佃田”,可见“佃田”多少町与“田”多少町同义。但表示租佃关系的词语还可以使用“租田”一词。如4.397简所云:湛龙丘州吏黄兴,佃田八町,
凡六十亩。其卌二亩“二年常限租田,为米十八斛二斗四升”(下删)。此简前云“佃田”,后云“二年常限租田”,可见“租田”与“佃田”同义。
“租田”与“佃田”既然同义,何以有些简文只称“租田”而不云“佃田”呢?如5.702号简云:“湛丘州吏黄杨,租田卌亩,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凡为米廿三斛四斗四升”和“凡为布二丈”(下删)。此简只云“租田”,又不说“皆二年常限”等语,可见是因为“二年常限”田为亩收米一斛二斗,与此田不同税率之故。然则,“租田”是仅限于指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之田亩而言。而且“州吏”所佃之田多曰“租田”,所缴纳之米亦多曰“租米”,4.115、4.185、4.198、4.200、4.230、4.296、5.434、5.466、5.702等简均可证明这一点,将另文论述,此不悉引。
与此相关联的是,佃田者所缴纳的米,亦因所佃田地税率的不同而有“税米”与“租米”之分。4.20号、简云:“下伍丘州卒区张,田廿町,凡五十一亩。其廿八亩,皆二年常限。其廿五亩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三亩,亩收税米一斛二斗,为米三斛六斗。亩收布二尺”(下删)。由此可知,按每亩收米一斛二斗的“二年常限”田所缴纳之米曰“税米”,则按其他税率缴纳的米,有可能叫“租米”。这一分析,恰为下列简文所证实。4.185号简文云:“平浭丘州吏李训,田九町,凡卌亩,皆二年常限。亩收租米五斗八升六合,为米廿三斛四斗。亩收布二尺”(下删)。又4.198号简文云:“石下丘州吏烝诵(?),田十(?)町,凡卌亩,皆二年常限。其卅二亩旱……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八亩,亩收租米五斗八升五合”(下删,整理者认为“五合”应作“六合”)。如上二简所云,足证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的佃田之米,都叫“租米”。
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的佃田之米曰“租米”,那么,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的“馀力田”之米,也不同于二年常限田的地租率,是否也叫“租米”呢?下列简文又足以证明这一点。4.213号简文云:
“合丘男子烝〖穴艮〗,佃田二处,合一顷一十五亩,其十二亩二年常限。其九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三亩,亩收米一斛二斗,合三斛六斗。亩收布二尺。其一顷三亩馀力火种田,其卅五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七十八亩,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卅五斛三斗四升六合。凡为米卅八斛九斗四升六合,其三斛六斗税米。”(下删)
此处之“三斛六斗”米,为二年常限田按亩定额一斛二斗缴纳之米,在上缴官府官吏时特别说明这三斛六斗米为“税米”,则其余的按每亩四斗五升六合和斛加五升收受之米,乃是“租米”就属于不言自明的事了。何况4.391简文可直证这一点。4.391号简文云:
“湛上丘男子区怀(?),佃田十五处,合八十六亩。其十一亩二年常限。其七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四亩,亩收米一斛二斗,合四斛八斗;亩收布二尺。其七十五亩馀力田,其廿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五十五亩,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廿六斛三斗一升三合;亩收布二尺。凡为米卅一斛一斗一升三合,其四斛八斗税米,四年十二月八日付仓吏郑黑。其廿六斛三斗一升三合租米,四年十月廿日付仓吏郑黑。”(下删)
这一简文明明显显把按每亩一斛二斗为收米定额之田所收之米叫“税米”,把按每亩四斗五升六合和“斛加五升”收受之米叫“租米”,而且上缴仓吏的时间也被区分开来,进一步证明我们上面的分析。由此可见,单称“租田”者,关键在于其所收税米的定额不同于“二年常限”田的每亩收米一斛二斗,凡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和亩收四斗五升六合兼斛加五升收米者,都可以叫“租田”,其米可以叫“租米”。
又4.199号简文云:“石下丘男子烝颉,田十町,凡十三亩,皆二年常限。其十一亩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二亩,亩收税米一斛二斗,为米二斛四斗。亩收布二尺”(下删)。同丘同人在5.206号简文中,作“石下丘男子烝颉,佃田四町,凡十一亩一十步,皆二年常限。其一亩一十步旱败不收布。定收十亩,为米十二斛。亩收布二尺”(下删)。烝四年、五年所佃亩数与“二年常限”田数也不一致。
以上嘉禾四年和五年的佃田者为同一人的三简,除了均可证明其所谓“二年常限”田,并非每年都拥有固定佃田亩和常限田数之外,还可以证明其各自的常限田中的定收田,每年所缴纳的税米限额和收布限额都是相同的,并不因为年份不同而不同。这就表明:所谓“二年常限”田,实为指固定缴纳税米与布的限额在两年内不变之田。意即超过了二年,每亩定收田纳税米与布的限额可能会发生变化。这正反映了地租率的变动性。因此,简而言之,所谓“二年常限”田是指地租率限额在二年内不变动之田而言,并不是指田家租佃土地时间的长短而言,也不是指田家租佃土地总数量而言。正因为“二年常限”是指税率限额而言,故所纳之米,谓之“限米”一词,因而“限米”一词不仅屡见于走马楼简牍之中,而且也见于《三国志·吴书·孙休传》中。
五、关于“租田”
在嘉禾四年和五年诸田家莂中,往往以“××丘××(表示身份)××(表示姓名)”“佃田”多少“町”或“处”,表示租佃关系,有时也单称“田”多少町,如嘉禾四年下伍丘和石下丘的“佃田”都作“田”,但到嘉禾五年的下伍丘与石下丘,“田”都变成了“佃田”,可见“佃田”多少町与“田”多少町同义。但表示租佃关系的词语还可以使用“租田”一词。如4.397简所云:湛龙丘州吏黄兴,佃田八町,
凡六十亩。其卌二亩“二年常限租田,为米十八斛二斗四升”(下删)。此简前云“佃田”,后云“二年常限租田”,可见“租田”与“佃田”同义。
“租田”与“佃田”既然同义,何以有些简文只称“租田”而不云“佃田”呢?如5.702号简云:“湛丘州吏黄杨,租田卌亩,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凡为米廿三斛四斗四升”和“凡为布二丈”(下删)。此简只云“租田”,又不说“皆二年常限”等语,可见是因为“二年常限”田为亩收米一斛二斗,与此田不同税率之故。然则,“租田”是仅限于指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之田亩而言。而且“州吏”所佃之田多曰“租田”,所缴纳之米亦多曰“租米”,4.115、4.185、4.198、4.200、4.230、4.296、5.434、5.466、5.702等简均可证明这一点,将另文论述,此不悉引。
与此相关联的是,佃田者所缴纳的米,亦因所佃田地税率的不同而有“税米”与“租米”之分。4.20号、简云:“下伍丘州卒区张,田廿町,凡五十一亩。其廿八亩,皆二年常限。其廿五亩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三亩,亩收税米一斛二斗,为米三斛六斗。亩收布二尺”(下删)。由此可知,按每亩收米一斛二斗的“二年常限”田所缴纳之米曰“税米”,则按其他税率缴纳的米,有可能叫“租米”。这一分析,恰为下列简文所证实。4.185号简文云:“平浭丘州吏李训,田九町,凡卌亩,皆二年常限。亩收租米五斗八升六合,为米廿三斛四斗。亩收布二尺”(下删)。又4.198号简文云:“石下丘州吏烝诵(?),田十(?)町,凡卌亩,皆二年常限。其卅二亩旱……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八亩,亩收租米五斗八升五合”(下删,整理者认为“五合”应作“六合”)。如上二简所云,足证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的佃田之米,都叫“租米”。
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的佃田之米曰“租米”,那么,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的“馀力田”之米,也不同于二年常限田的地租率,是否也叫“租米”呢?下列简文又足以证明这一点。4.213号简文云:
“合丘男子烝〖穴艮〗,佃田二处,合一顷一十五亩,其十二亩二年常限。其九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三亩,亩收米一斛二斗,合三斛六斗。亩收布二尺。其一顷三亩馀力火种田,其卅五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七十八亩,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卅五斛三斗四升六合。凡为米卅八斛九斗四升六合,其三斛六斗税米。”(下删)
此处之“三斛六斗”米,为二年常限田按亩定额一斛二斗缴纳之米,在上缴官府官吏时特别说明这三斛六斗米为“税米”,则其余的按每亩四斗五升六合和斛加五升收受之米,乃是“租米”就属于不言自明的事了。何况4.391简文可直证这一点。4.391号简文云:
“湛上丘男子区怀(?),佃田十五处,合八十六亩。其十一亩二年常限。其七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四亩,亩收米一斛二斗,合四斛八斗;亩收布二尺。其七十五亩馀力田,其廿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五十五亩,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廿六斛三斗一升三合;亩收布二尺。凡为米卅一斛一斗一升三合,其四斛八斗税米,四年十二月八日付仓吏郑黑。其廿六斛三斗一升三合租米,四年十月廿日付仓吏郑黑。”(下删)
这一简文明明显显把按每亩一斛二斗为收米定额之田所收之米叫“税米”,把按每亩四斗五升六合和“斛加五升”收受之米叫“租米”,而且上缴仓吏的时间也被区分开来,进一步证明我们上面的分析。由此可见,单称“租田”者,关键在于其所收税米的定额不同于“二年常限”田的每亩收米一斛二斗,凡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和亩收四斗五升六合兼斛加五升收米者,都可以叫“租田”,其米可以叫“租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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