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7-01-29

  少数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扎根于各个民族的生产和生活之中,是各个民族乃至中华文明进一步发展和繁荣的基础,下面是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摘 要: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政府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但相关工作的开展还存在许多问题,尤其相关法律制度很不完善。面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流失和保护工作的滞后的现状,国家应当注重以法律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这要求国家必须在法律机制上有新的突破,打破保护机制滞后于开发机制的局面,合理有效的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促进中华文明和谐发展。笔者建议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能够结合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特点,拟立专门法律、完善现有制度,为合理有效的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文化传承;立法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56个民族共同蕴育出了璀璨夺目的文化成就,使之成为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和社会不断前进的原动力。进入20世纪后半叶,随着科学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人类社会对自身文明成果和文化遗产更加重视,并加大了研究力度和保护力度,如何更合理有效的保护珍贵的文化遗产也日渐成为学术界一项非常重要的课题。自1972年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先后制定并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法,为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国际法律基础。我国在批准加入上述公约的同时,拟立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在以法律保护文化遗产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在我国,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中华民族,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赖以发展的重要因素,是人类社会文化遗产中璀璨的明星。然而,因为历史、战争、法制、科学、经济以及少数民族和中华民族自身的特点等原因,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存在着诸多难点和问题,致使许多优秀的文化遗产在历史上不断流失。如今,社会发展迅速、文明成果日新月异,在经济改革的一波波浪潮中更有许多应该珍惜的文化遗产面临着消失的危机,这个问题急需解决。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传承,是增进民族感情、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以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更是维护中华民族乃至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建设文化和谐,促进人类社会共同发展的重要前提。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但从目前国内文化保护工作现状来看,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因为自身保护难度大,保护力度较之更显不足,保护方法依然不健全,尤其以法律措施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并从实际立法和执法工作上采取更科学的手段。

  一、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界定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少数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经过漫长的历史洗涤,扎根于各个民族的生产和生活之中,是各个民族乃至中华文明进一步发展和繁荣的基础。著名的三大英雄史诗——藏族的《格萨尔王传》、蒙古族的《江格尔》、柯尔克孜族的《玛纳斯》以及维吾尔族古典音乐《十二木卡姆》等蜚声中外;流传于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各地涉及8个民族的“花儿”体民歌,陕北、陇东的民间歌谣,蒙古族长调,壮族先民创作的左江流域崖壁画,等等都是非常优秀和珍贵的文化遗产,对后世影响深远。不论从学术角度还是从实务方面,要想合理解决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问题,首先就必须知道什么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

  (一)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含义

  在学术界,关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定义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是指中国历史上各个少数民族在社会生活中创造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和经济价值的物质和精神文明成果[1],也就是说狭义概念上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包含物质文化遗产和精神文化遗产两个层面;而广义上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不仅包含物质文化遗产和精神文化遗产,也包括自然文化遗产。本文所论述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笔者采用狭义的概念,即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精神文化遗产两个层面,而不包含自然遗产。

  少数民族文化涉及到各民族的生产、生活、历史、宗教信仰等方面,展示了一个民族的性格、心理特征、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既体现了各个时代的特点又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就壮族而言,其文化丰富多彩,历史悠久,多以歌代言口头流传,特别是民间故事、民间歌谣、谚语等融汇广大群众的生活经验和智慧,直接地反映了壮族同胞漫长的生活经历,赞颂了真、善、美,鞭挞了假、恶、丑[2]。优秀的民族文化为群众喜闻乐见,是留给后人承前启后、弘扬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宝贵遗产。

  (二)以法律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必要性

  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实施积极的法律保护,是为了抢救、保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防止其消失,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陷入危机以及权利保护意识逐步加强双重推动的结果,更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促使其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1.是为了抢救和保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防止其消失

  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变革虽然为各群体之间开展新的沟通和对话创造了条件,但也使得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甚至导致有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灭绝。如在1982年,我国的戏曲艺术尚有390多个剧种,可目前却只剩100多个了。而且,由于现代生活方式、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主流文化的侵袭,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日渐趋同,民众尤其是年轻一代对传统的东西有所排斥,认为祖辈沿袭下来的生活方式已经过时,利用传统手工技能制作产品的时代也已成为历史。没有了代代相传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自愿继承者,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衰落和消亡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所以,丰富多彩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正走向单一化,许多传统做法、传统工艺也在逐渐丢失。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障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法律严重缺失。因此,以法律作为抢救和保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之有力保障,显得十分必要。   2.是为了防止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遭“剽窃”和被滥用

  在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社会价值观的影响下,整个社会都表现出了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轻视和不尊重。许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被视为已进入公共领域,是人类的共同遗产,任何人都可以免费获取和利用。“传统知识的维续者并没有得到如同现代科技创新者一样的尊重和荣誉。这些靠世世代代人的口述及技术、实践等传承下来的知识,没有给处于这一传承过程核心地位的传统知识拥有者和掌握者带来相应的承认与回报” [3] 。这一点很容易理解,法律对防止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滥用和被“剽窃”起到的作用亦是关键性的。

  3.是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

  合理开发、利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促使其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使各群体尤其是原住群体能够积极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但现今社会,在存在着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盗用或掠夺式粗暴地使用的同时,也存在着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不当保护。有人打着保护或开发利用的旗帜,却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缺乏应有的尊敬和欣赏。例如,利用手中掌握的现代技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甚至是根据他们自己的理解和好恶“改造”其他民族的文化内涵。在他们将其向公众传播而获得大量金钱的同时,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源地的人们不但没有获得任何回报,反而因使用者随意的改造和曲解而受到讽刺和嘲弄。在这种得不到尊敬的语境之下,处于现代科学研究方式边缘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也就不可避免地被轻视。为了防止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非法利用和不当保护,必须提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特别要注意的是,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满足于停留在静态,更不能简单地将其封闭起来;其实,在当前市场经济潮流的冲击下,也不可能将其封闭。我们要做的就是应当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利用和开发,在动态的过程中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也可以增强原住群体的竞争优势,在不可避免地参与全球化经济与变革进程中,能够积极地适应现代社会,愉快地融入现代社会,而不是被现代社会所吞没。这也有利于全人类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二、我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我国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果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拯救和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文化遗产调查和统计工作(包括调查和统计少数民族文化遗产)。1956年8月至1964年4月,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国家组织力量对当时已经确认的50个少数民族开展普遍调查,整理出4?000余万字的调查资料,收集了大量的关于社会风俗、节庆、艺术、传统生产技术等材料,为当时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作出了重要贡献[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文革”期间被迫停止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恢复,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再次被提上政府工作日程。2003年初,文化部和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表决通过了批准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为保护民族文化遗产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律基础。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荐项目随后问世,其中,许多入选项目都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我国的昆曲艺术、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以及与蒙古共和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分别于2001年、2003年和2005年列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国成为世界上入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最多的国家之一[5]。上述成果证明,随着历史的进步和科技与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发面逐步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促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必将是长期和艰难的历程,需要我们付出更大的努力。

  (二)我国在以法律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上还存在缺陷

  1.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和群众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意识很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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