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如何以合理有效的措施保护号我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首先必须了解我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价值和自身具备的特点。只有在明确了其价值和特点之后,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保护意识,才能采取最合适的手段,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促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就其价值而言,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具有双重价值:一是存在价值,包括历史、艺术、科学和教育等价值,它是核心的、主要的价值,这一价值决定了保护第一的原则。二是经济价值,它是存在价值派生的,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经济价值[10]。存在价值是源,经济价值是流。存在价值越大,潜在的经济价值也越大,其转化为直接的经济效益也就越大。就其特点而言,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与汉族文化遗产乃至与整个人类文化遗产相较之下,凸显出以下特点。
1.形态多样性
少数民族文化以其多样性的特点闻名于世界,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均形成了自身独具特色的文化,就以宗教文化为例,几乎世界上的各大宗教,以及各大宗教的主要流派都为我国少数民族所信仰,宗教文化多样性的特征非常明显。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是保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因为其多样性,给具体的保护制度的确定和保护措施的实施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2.分布立体性
占中国总人口不到10%的55个少数民族,以大杂居小聚居的格局分布在我国70%以上的土地上,而且主要分布在我国的边远地区[11]。分布在海拔较低地区的傣族、水族、布依族、壮族、黎族等,分布在海拔较高的藏族、蒙古族、珞巴族、门巴族等,各个民族在历史上不断适应自身的立体性生态环境。其文化元素手生活环境影响较深,伴随着我国地势西北高东南低的特点,少数民族及其文化的分布特征亦呈现出立体性的分布特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分布的立体性和分散性要求保护制度和保护措施必须具备针对性,必须针对各个民族或区域内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特点采取各自所需的措施。
3.环境适应性
少数民族文化是各少数民族物质生产活动和精神活动的综合产物,从某种意义上说,各个民族适应特定环境的产物。能够经过千百年的流传而积淀下来的文化遗产都与其特定的自然和生态环境有很强的适应性。少数民族文化的环境适应性决定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随环境的变更性,因此说周围环境的不合理的、剧烈的变更极可能导致少数文化遗产的巨大“变迁”,甚至是“异化”。想要合理有效的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就必须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存在以及传承和发展提供良性的生存环境,不论是实体环境还是制度条件。
4.传承神秘性
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往往带有神秘的色彩。比较典型的是讲述本民族历史渊源的神话实施诗史,其传承过程中伴随有传统的宗教祭祀等神圣礼仪,往往由本民族特别尊重或者信仰的精神领袖来传唱,例如宗教领袖、祭司、巫师等。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性是保证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重要前提,然而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民族之间的融合,“主流文化”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冲击越来越严重,文化传承主体越来越狭窄,这直接威胁到了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例如少数民族服饰已经逐渐成为博物馆的陈列品。
5.认同全民性
对民族文化的认同,对于一个民族作为一个整体发挥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没有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就很难形成稳定的民族共同体。“宗教甚至高民民族,它尖锐地并且毫无例外的区分着人群” [12] 。各少数民族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具有全民性,历史上的每一次民族融合的艰难历程均说明了这一特点。
6.保护高难度性
我国少数民族分布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分布相当分散,且因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科技以及制度相对比较落后,要保护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其难度很大。这些都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已经刻不容缓。
随着历史的发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价值与特点会发生相应的改变,因此,国家在采取立法和执法措施前,应当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只有科学的调查和研究结果才能为立法措施的科学性和及时性提供最有效的依据。
(二)以法律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之建议
我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工作存在诸多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在抢救性和保护性立法以及相应的执法和教育措施方面做出重大突破。只有健全了相关法律制度,才能在具体的执法工作上取得突破。因此,笔者针对以法律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1.科学认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及其价值,强化保护意识
国家以有效的手段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首先就要解决各级政府、少数民族群体和个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科学认知的问题,所谓科学的认知不仅仅是指认清民族文化遗产的使用价值,更要充分理解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的重要性,也就是从根本上认识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作用。只有政府和少数民族群众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价值和保护的重要性具备充分的认识,才能从主观上主动去爱护民族文化遗产,积极推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和传承、发展工作的开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不合理开发和利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破坏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问题。要想科学的认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及其价值,首先是政府认清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重要性,各级政府必须从根本上坚持文化多样性原则。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华文明是一个多元文明,少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是构成中华文化的特色的基础之一,可以为中国创造精神文明、建设和谐文明社会提供取之不尽的文化资源。国家和政府应当维护中华文化的多元结构,在国内维护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防止“大汉”文化对于少数民族文化的过分同化。联合国在《世界文化多样性公约》中认为:“文化在不同的时空中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文化多样性的表现形式构成了各人类群体所具有的独特性和多样性。文化的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于人类来说,保护它就像与保护生物多样性进而维护生物平衡一样必不可少。”?①(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民族不但具有群体特征还有地域特征,这也是文化多样性的具体表现。我国政府十分注重国内民族关系的维系和处理,要更好的调整民族问题、改善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至关重要。所以应当及时采取民族文化教育、民族文化价值宣传等措施,强化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少数民族群体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促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2.拟立系统、专门的文化遗产保护法
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方面应当具备专门的法律,系统化法律机制,统筹兼顾。要想有效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立法工作必须走在前面,而且刻不容缓。我国尚不具备保护文化遗产的统一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虽然已立议,但单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并不能满足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开展的需要。笔者提倡国家拟立一部统一的《文化遗产保护法》,既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也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既保护文化遗产的多样性、规定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种类,也要系统规定国家保护文化遗产的原则和具体措施。在《文化遗产保护法》之下,各个地方政府针对本地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拟立地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法》。当前,学术界在立法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问题上存在着拟立私法保护民族文化遗产还是以公法为主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争议,笔者认为这种争议并不具有实质的意义。首先,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确定来讲,离不开私法性质的立法更离不开公法的维系;从权利主体维权工作的开展而言,私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绝不能忽视公法的震慑。只有国家公法和私法的有效配合,才能形成系统的法律保护机制,才能打破现有的保护力度跟不上开发力度的局面,才能有效的开展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首先,在拟立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法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应当遵循抢救先行、保护为主的原则,在此基础上贯彻权利主体确定、利益均沾的原则。我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为主、抢救先行、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要保护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首先应解决文化遗产面临流失的问题,抢救工作必须走在第一步。在此同时注重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以立法形式确定保护对象和保护方法是保护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前提和关键。而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第一步是注重对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的确定和保护,只有确定了权利主体才能从实质伤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才能激发权利主体对文化遗产的申报和保护的积极性。人们认为少数民族文化是少数民族在过去的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使用的,是人类共同的财产,正因为这种理念,致使人们忽视了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切实保护。没有确定的权利主体,就没有人为保护权利而主动付出,因此在历史上存在着许多非常珍贵的文化遗产被不合理利用,被“异化”,甚至被舍弃都极少有人来主动抢救和保护。在权利主体的确定上应该注意区别对待,第一种权利主体是地方行政机关,像少数民族语言、婚俗、节庆活动以及古代建筑等的权利主体应该是地方行政机关;第二类权利主体是团体,例如少数民族舞蹈、宗教仪式等;第三种权利主体则是个人,少数民族中的许多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都需要个人的努力,所以法律必须注意对个人权利主体的确定和保护,对个体权利主体的肯定既能加强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宽度,加强抢救和保护的力度,更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不断传承和发展。当然,权利主体的确定离不开“利益”的确定,主体没有利益,就无所谓权利。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价值,可以创造出巨大的商业价值,法律应当注重“使创造利益者享受利益”,这也是现代法制和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精神,例如我国物权法规定“私人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①(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当然,法律在确定“利益”的同时也要确定权利主体的保护和传承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开展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工作,促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其次,注重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法律不仅要注意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更要注重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流失很大程度上是传承机制不合理,甚至不存在。例如,在民族大融合的历史前提下,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群体在逐步的缩减,尤其少数民族青少年一代大都受到汉文化的熏陶和影响,逐步放弃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忘记本民族的语言文字,部分少数民族的民族服饰已经逐渐成为文物而被藏进历史博物馆。要解决传承问题就必须从法律和政策机制上突出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传承人的身份,同时鼓励中高等教育机构和研究机构针对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其他少数民族群体开展必要的少数民族文化教育。这样不仅能够激起少数民族群体对本民族的文化的热爱,更加强了珍贵文化的传承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