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诰:”诰“的本义即是”以言告人“[5]92,它并不专门局限于下行的命令性体制。在《尚书》中,上行和下行的”诰“均可见。上行之”诰“,如《仲虺之诰》,是商汤左相仲虺告诫商汤之言。下行之”诰“,如《大诰》,是周公率兵东征之前发布的诰文,以申明东征的理由;《康诰》是康叔出任殷地之前,周公对他的训诫之辞,也就是说,”诰“体并没有固定的使用规范。不过从数量来看,《尚书》所收录的下行之”诰“,其篇目远多于上行之”诰“; 这是由于作为帝王之书,《尚书》更加侧重”王言“的记载,而使”诰“给人以”上告于下“的印象。也正是在此基础上,才会有”告上曰告,发下曰诰“的说法[6]115,以着重突出”诰“的下行性。
这一特点在”诰“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得到进一步强化:”告也。……以言告人,古用此字,今则用告字,以此诰为上告下之字“[5]92.《正字通》对此进行了更为详尽的描述:”古者上下有诰,秦废古称制诏。汉武元狩六年,初作诰,然不以命官。唐称制不称诰,宋始以诰命庶官,明命官用敕不用诰。三载考绩,则用诰以褒美。洪武十七年奏定有封爵者给诰,如一品之制,二十六年定一品至五品皆授以诰命,六品至七品,皆授以敕命。“可见,”诰“在后世发展中,上行特征已经完全消失,而成为命令性体制中的一个固定类别。
②誓:《尚书》中的”誓“,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君王在出征前的誓师之辞,相当于战争动员令,如《甘誓》、《泰誓》、《汤誓》、《牧誓》、《费誓》、《胤征》等。从体例上看,誓词一般可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召集听话人,将他们的注意力集中起来; 其次,解释出征的理由,声讨敌方的无道并历数其诸项罪状; 再次,说明己方讨伐的正义性,并声称兴师是奉天命所为; 最后,鼓舞士气,许下赏赐的承诺; 同时,威胁不听从者将受到惩罚。具体以《汤誓》为例:
王曰:”格尔众庶,悉听朕言。非台小子,敢行称乱。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今尔有众,汝曰:‘我后不恤我众,舍我穑事,而割正夏?’予惟闻汝众言,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今汝其曰:‘夏罪其如台?’夏王率遏众力,率割夏邑,有众率怠弗协,曰:‘时日曷丧,予及汝皆亡!’夏德若兹。今朕必往。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尔无不信,朕不食言。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4]160
第一层:”格尔众庶,悉听朕言。“作为国君的商汤,首先将民众召集到跟前,以示有命令要发布。第二层则解释了发动灭夏之战的理由:”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并且逐一列举了夏桀的罪行和暴政。第三层”夏德若兹。今朕必往。“说明自己讨伐夏桀是为了解除民众的疾苦。第四层:”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尔无不信,朕不食言。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这是向民众发出的号召,承诺奉行命令的人,将得到大大的赏赐; 反之,如果不听从,就要惩罚他们作奴隶,决不宽恕。这种恩威并施的口吻,也成为誓师之词的主要特点。
③命:《尚书》中的”命“,据《文体明辨序》载:”或以命官,如《书·说命》、《冏命》是也; 或以封爵,如《书·微子之命》、《蔡仲之命》也; 或以饬职,如《书·毕命》是也; 或以赐赍,如《书·文侯之命》是也; 或传遗诏,如《书·顾命》是也。“可见,”命“体主要用于授命、册封等方面,这实际上体现了”命“的本义。《文心雕龙·诏策》曰:”命之为义,制性之本也。……命喻自天,故授官锡胤。《易》之《姤·象》: 后以施命诰四方; 诰命动民,若天下之有风矣。“也就是说,”命“的本义,是古代帝王给有功德的人赐姓; 因为它说明的是来自上天的旨意,故而有授官和赐姓的功能。
”命“的体例,一般可分为两个部分: 首先是盛赞受命者的美德,以此说明授命、封赏的理由;继而向受命者提出进一步期许和要求,以示勉励。具体以《微子之命》为例:
王若曰:”猷! 殷王元子。惟稽古,崇德象贤。统承先王,修其礼物。作宾于王家。与国咸休。永世无穷。呜呼! 乃祖成汤,克齐圣广渊,皇天眷佑,诞受厥命。抚民以宽,除其邪虐,功加于时,德垂后裔。尔惟践修厥猷,旧有令闻。恪慎克孝,肃恭神人。予嘉乃德,曰笃不忘。上帝时歆,下民祗协,庸建尔于上公,尹兹东夏。
钦哉! 往敷乃训,慎乃服命,率由典常,以蕃王室。弘乃烈祖,律乃有民,永绥厥位,毗予一人。世世享德,万邦作式,俾我有周无斁。呜呼! 往哉惟休,无替朕命“[4]200.
前一部分,首先对微子的美德予以充分肯定:褒扬其”崇德象贤“,能够继承并遵行成汤的治国之道:”抚民以宽,除其邪虐,功加于时,德垂后裔。“从而得到上天的肯定和百姓的拥护:”上帝时歆,下民祗协“,故”庸建尔于上公,尹兹东夏。“说明这些因素正是授命微子为上公的正当理由。第二部分,则是对微子提出具体要求: 其一,”率由典常“,告诫其必须遵循常法行事; 其二,”律乃有民“,即用法度规范民众,以保证长久安居于上公之位; 其三,”万邦作式“,希望其尽心地辅佐周王室,为诸侯万邦做出表率。
值得一提的是,”诰“、”誓“、”命“三体,不仅仅是指代三种命令体制的名称,其更从整体意义上突出了”王言“的典型性和神圣性:”《周官·大祝》作六辞以通上下亲疏远近: 曰辞,曰命,曰诰,曰会,曰祷,曰诔: 皆王言也。大祝以下掌为之辞,则所谓代言者也。以《书》考之,若《汤诰》、《甘誓》、《微子之命》之类是也。此皆圣人笔之为经,不当与后世文辞同录“[6]33.《文心雕龙·诏策》:”皇王施令,寅严宗诰。“命令性体制的特征,由此与其它文体区别开来,呈现出独立发展的趋势。
三、”王言“在春秋战国的没落
随着周平王的东迁,春秋时代拉开了序幕,自此,”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转而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代表天子威仪、反映王权意志的命令体制,也逐渐被诸侯所使用。如《左传·昭公三年》载:”公孙段相,甚敬而卑,礼无违者,晋侯嘉焉,授之以策,曰:‘子丰有劳于晋国,余闻而弗忘。赐女州田,以胙乃旧勋。’伯石再拜稽首,受策以出。“杜预注曰:”策,赐命之书。“可见,诸侯国君在此时也享有任命、封赏等本该唯天子拥有的权力。又如《尚书·秦誓》,其开篇为:”公曰:‘嗟! 我士,听无譁! 予誓告汝群言之首。’“与《牧誓》、《泰誓》中的”王曰“之言相比,作为秦穆公的誓众之辞,”公曰“的形式昭示了”誓“这一命令体制的发布主体,开始由天子转向诸侯国君,从而造成了身份下移。另一方面,虽然诰、誓、命等文体仍然被周天子所使用,但它们已经失去了原有的实际效力。
逮至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处于大变革之中,随着诸侯列国的纷纷崛起,”春秋聘繁,书介弥盛“,各诸侯国的盟书、外交文书、策士辞令等相继兴起:”绕朝赠士会以策,子家与赵宣以书,巫臣之遗子反,子产之谏范宣,详观四书,辞若对面。又子叔敬叔进吊书于滕君,固知行人挈辞,多被翰墨矣。及七国献书,诡丽辐辏“[7]; 同时,思想解放带来的百家争鸣局面,使得富有纵横气息的诸子论辩文章如火如荼地蓬勃发展起来。在如此开放自由的环境里,文章的各种体制应运而生,色彩纷呈; 相反,古老的命令性体制则少有机会彰显唯我独尊的权力意志。不过,在充满活力的语境中,同样孕育了命令性体制的新生命---诸侯或大夫所用的玺书,便成为后世下行文书的新文种。《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载:”季武子取卞,使公冶问。玺书追而与之,曰:‘闻守卞者将叛,臣帅徒以讨之,既得之矣。敢告。’“这是说,鲁国的季武子私自占领了卞邑,派公冶去问候襄公。公冶走后,又派人去追赶,让他将印封好的玺书交给襄公,玺书上说:”闻守卞者将叛,臣帅徒以讨之,既得之矣。敢告。“从季武子的身份和玺书的内容来看,这份玺书是上行公文。而《文章辨体序说》则引应劭之语曰:”玺、信也,古者尊卑共之。“可见,玺书的应用在当时并无严格的限定,尊卑均可使用,这一范围比后世的规定要宽泛得多。
四、诏令体制的正式确立
先秦时期的命令性体制,大多是约定俗成的,其类型和使用范围并不是完全固定的。这一切直至秦朝建立,才发生了根本性改观。事实上,统一前夕的秦国法令,对文书施政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睡虎地秦律·内史杂律》:”有事请殹,必以书。勿口请,勿羁请。“[8]意即有事务需要报告时,必须使用文书,禁止随意地口说言传。这便为诏令的制度化,提供了建立和实施的土壤。
秦始皇统一六国,通过对政治、经济、文化施行的一系列改革,达成了”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的局面[9]255.在大一统的背景之下,命令性体制也被纳入国家规定的范围之中,成为法定体制。这一转变正如薛凤昌在《文体论》中所说:”诏令的名称,至秦始见。以前则上下相亲,并不严定名称。专制以秦为始,于此可见“[10].根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秦朝初并天下,改”命“为”制“,改”令“为诏,对此,《史记正义》曰:”制诏三代无文,秦始有之。“命令性体制由此以制、诏的名称固定下来,而诏令类文体也由此被作为国家法定的下行公文,得以确立。这一法定公文随即便发挥了效用: 秦始皇发布的”除谥法制“,成为秦朝的第一则制书,其文如下:
制曰:”朕闻太古有号毋谥,中古有号,死而以行为谥。如此,则子议父,臣议君也,甚无谓,朕弗取焉。自今已来,除谥法。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9]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