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公正规则下的竞争性经济:加入WTO及其应对方略(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跨境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重超过50%等。根据美,国单方面公布的中美双边协议内容,中国在加入WTO两年后,外国银行可对中国企业开展人民币业务;5年后可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5年内将逐步取消外国银行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外国银行将享有国民待遇。此外,允许合资证券公司中外资比例达到33%,合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比例达到49%。以上要求与过渡期的有关安,对于中国金融业现有的状况而言,影响的程度之大是不言而喻的。
  
  以银行业为例,自1987年交通银行重建以来,虽然中国成立了一些股份制银行,但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合计占有全国银行资产的90%,存款的90%,贷款的92%,以及营业收入的89%,事实上形成了政府保护下的多头垄断格局[7]。它们一方面在“计划”的左右下从事着分业经营,并根据政府的意图将绝大部分贷款用于效率普遍较低的国有企业;另一方面,又享受着注人资本金与剥离不良资产的特殊优惠。尽管它们全部进人世界银行业100强之列,但真正在实力上和效益上还需打些折扣。例如,即使在1998年增发了2700亿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其资本金,这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资本充足率之间还有距离。与国际大银行相比,效益上的差距就更为明显: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的资金收益率为2.5%,本回报率为0.f1%,中国银行分别为3.4%和0.14%;而汇丰银行则分别为23%和1.36%,德意志银行分别为25%和0.64%。之所以形成这种情况,除政府控制与干预、以及国有体制的弊端之外,还因为银行业缺乏有效的竞争。不然,很难解释四大银行的人浮于事的状况竟到了如此严重的地步(工行有员工54万人,农行52万,建行38万,中行20万;而日本住友银行仅为1.7万人,汇丰9.8万,花旗为15.6万人)。不难想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公平的国际竞争,中国银行业中的主要竞争者将受到重创。
  
  有人可能会说,四大银行具有经营网点多、深受居民信赣等优势,即使取消任何进入和竞争限制也不会造成严重影响。这种看法有失偏颇。首先,银行业务不只是存贷款业务,结算、信息咨询、资产管理等其他中间业务也占有重要地位;英国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已占到总收入的45%,而中国银行还不足15%。其次,在存贷款业务中,中国20%的客户拥有业务总量的80%,只要外资银行针对这些客户展开争夺,就能威胁四大银行的业务基础。再次,已经进入的170余家国外金融机构(包括代理机构与分支机构),在中国的外贸业务和外资企业的服务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其1998年的贷款业务已达109亿美元,从而确立了相应的信誉基础。还有,金融服务业是一个智力密集行业,外资银行进入以后必然会吸引走现有金融机构中的一部分高级管理人才,人才的流失和客户的流失是两大严重威胁。所以,漠视国内银行业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是注定要受损的。
  
  在竞争性行业中,纺织业的情况尤为引入关注。多数人的观点是人世将对中国的纺织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推动作用。比如,王直等(1997)估测:如果中国加入WTO, 2005年后将获得比不加入WTO高出10%的世界市场份额,到2010年将占美国市场的近1/3。这种乐观的估计是建立在如下的基础之上的,即人世以后,其他国家不能再根据原有的《多种纤维协定》(MFA)所确定的固定增长配额对中国的纺织和服装业进行限制,而是要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规则实现配额的加速增长。这一改变,对于特定方案(6%方案)将产生较为显著的差异。同时,其他国家也不能滥用MFA“市场扰乱”条款与“合理背离”条款实施恶意的进口限制。对此,施禹之(见余永定等,2000,分报告三)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认为,由于中国对纺织业设置了30%的较高进口关税,中国纺织业竞争力正在减弱,以及化纤生产不占优势等,人世对于中国纺织业的正面影响不象人们想象的那样巨大。
  
  事实上,ATC在改变配额确定方式的同时并未松动对外贸易的纪律。例如,根据第6条,“各成员承认,在过渡期内可能有必要实行一项专门的过渡性保障机制……当一成员证明某一产品进入其境内的数量巨增,以致对生产同类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工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其实际威胁时,该成员可根据其决定按本条规定采取保障行动”。因此,进口国还可通过这些条款对纺织品贸易设置相应的障碍。尽管人们对加入WTO有利于中国纺织业的程度存在着不同估计,“有利”的性质则得到各方的认同。
  
  农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耕地的“刚性”上。因此,农业不可能象其他行业那样,在行业内或行业间的竞争中实现生产要素的充分流动。从各国的情况看,普遍存在着对该行业的贸易保护。中国农业具有人多地少、经营规模小、农产品商品率较低等基本特征。现行的、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产权安排,更多是从生存而非效率的考虑出发的。这就决定了中国农业在整体上缺乏国际分工与竞争中的比较优势。
  
  WTO的《农产品协议)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市场导向的贸易体制”,以期“实质性地逐步减少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最终纠正和防止世界农产品市场的种种限制和扭曲”。根据美国单方面公布的中美双边协议内容,中国农产品关税总水平将[由22%]降至14.5%---15%;对美国的小麦、玉米、棉花等大宗商品将给予更多的进口关税配额;将逐步取消所有配额和数量限制;取消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将在农业领域建立一个最高的关税限额体系等。据此,到2005年,小麦、玉米及稻米的关税配额将分别达到930万吨、720万吨和530万吨;在5年的过渡期内实现全部关税减让;国有部门退出豆油的核定经营,玉米、棉花的经营将由私营部门平分。
  
  对此,较为普遍的看法是中国农业将面临严重冲击。本文认为,在近期(或过渡期)内,人世不会对中国农业构成实质性的损害,如果出现不利的影响,那也是结构性的。首先,关税配额的逐步增加,并不意味着实际进口量的同步增加,实际的进口量主要取决于国内与国际间农产品的价格之差。其次,农产品(尤其粮食)的供给缺乏弹性,即使中国的实际进口量增加,也会引起世界价格的更大幅度的提高,从而抑制进一步的进口(比如,据估测,当中国粮食的进口量达到2000万吨,就会拉动国际市场粮价上涨30%-40%,而中国5年过渡期内的最高关税配额为2180万吨);因此,虽然自1995年以来中国粮食已经失去了价格优势(如小麦、玉米和大米的价格分别比国际市场高出28%、71.1%和17.8%),但是,不足中国总产量5%的最高配额对国内市场的冲击也应当是有限的”,。再次,中国猪肉、蚕丝、茶叶及特种农畜水产品(如板栗、荔枝、枇杷、龙眼、甲鱼、蟹、水蜜桃等)具有优势,对外贸易的扩大势必会增加这些产品的出口,从而提高经营者的收人。复次,中国人多地少,增加粮食进口和食品出口,有利于发挥优势和调整农业结构(卢锋,1997)。最后,中国农户的货币收入不全来自种粮,且粮食的商品率不太高,所以,人世对农民收入以及生活水平不会产生明显的普遍降低作用。如果考虑到粮食在流通领域还存在着成本降低的潜力,上述立论应更显牢靠。
  
  诚然,应当肯定: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农民的相对境况将因人世而变得更加恶化,因为根据斯托尔帕——萨缪尔森定理,贸易(或贸易的扩大)将使收入的分配不利于产品相对价格较低的生产者。人世会使农民与城镇职工(尤其出口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 这将对社会稳定和经济的长期发展构成潜在的危险。
  
  3.分析的局限
  
  以上分析的基本框架属于比较静态。虽然本文引用的CGE模型分析的结果建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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