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公正规则下的竞争性经济:加入WTO及其应对方略(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递推动态”的基础上,但是,撇开模型运用的市场准人出价略显陈旧,且未考虑服务市场的开放,CGE模型的根本用途还在于进行“对比实验”,即对经济理论研究中常用的比较静态分析方法进行实证模拟。比较静态分析方法总要设置一些外生变量,且假定这些变量保持不变或者以某种预设的方式发生变化。事实上,至少从长期的角度看,模型给定的外生变量均可能由其他变量所决定,即存在现实的“内生性”。这样,假设与现实之间就有可能发生脱节,从而影响结果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人世对中国经济的真实影响,既取决于市场准人等条件的改变,又取决于中国(政府和企业)对这种变动的反应。因此,人世所致的影响是外部与内部这两种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如果忽视这一互动过程,结果的真实性就会受人质疑。前面关于人世影响分析的主要缺陷在于,忽视了广义的政府在竞争规则的制定与修改以及企业在面临潜在和实际的竞争状态下所发生的行为变化对于中国经济的影响。比如,根据产业组织理论,当在位厂商面临显见的进入威胁时,通常会在定价、产量、投资等决策上发生相应的变化,以期阻挠新厂商的进入或者在进入后发生的实际竞争中取得主动。推而论之,这种潜在竞争或许还会迫使在位厂商进行管理方式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创新。政府出于人世的考虑,也会主动和被迫放弃对某些行业的管制和垄断以及某些歧视性规定,推进市场化和公平性,进而采纳和推行某些国际通行的基本规则。可以说,中国近来在金融、电信等领域发生和正在酝酿的“市场化”取向的变革,与中国人世的临近不无关系。这也许是在近期内所能得到的最大利益,且具有长期的有利影响,至于具体的贸易利益,则依经济竞争力的提高为转移。
  
  综上所述,前文关于人世影响的分析结果应当视为一种给定条件下的粗略判断,而不应作为一种精确的预测;由于在理论上短期内可以将中国的应变情况视为给定,上述分析充其量在短期的含义上带有某种预测的功能。也正因为如此,关于人世的对策研究才显得那样重要——它可以通过中国的反应状况对人世的最终而又真实的结果施加影响。
  


四.应对方略
  
  面对人世的冲击,较为普通的应对策略大致包括:
  
  (1)适应性地调整对外贸易与外资的相关法规,使之与WTO的规则相一致(比如逐步取消出口补贴、放弃对外资的外汇和出口额的要求等);(2)利用WTO有关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差别待遇和保障措施的条款,尽量延缓人世所致的冲击;(3)调整中国的经济结构,从而达到趋利避害的目标;如此等等。上述策略不乏针对性,但仅仅如此却显得过于局限和被动。我们认为,加入WTO可为中国整体推动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提供极为宝贵的机遇,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对外开放及其相关制度变革的有利态势,根据WTO的基本准则,积极主动地调整中国的一般竞争规则,使之成为未来更具效率的竞争性经济的制度基石;同时,在尽量不违背一般规则的前提下,为农业的发展、收入公平分配以及技术进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在充分、公平的竞争环境下,企业应积极改善资源的配置,加大制度创新力度,有效形成企业内部的激励约束机制,从而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1.一般竞争规则的制订与履行
  
  对于人世影响的分析给出了一个令人深思的基本结论,即在忽略中国反应的假定条件下,受到冲击较大的行业竟是那些深受政府控制和保护的行业;而有利的行业却是那些经过竞争“洗礼”的行业。如果做出进一步的推论,那末至少从行业的层次上看,人世的后果是竞争的充分性与公平性的函数,即竞争越充分和公平,人世的有益性就越能得以体现,反之则反是。
  
  迄今为止,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基本上是围绕着增强经济的竞争性而推进的。从家庭联产承包到国企放权让利,从承包制到股份制,从私有经济的补充作用到合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等,无不体现出竞争主体的形成与扩大、以及从模拟竞争迈向实质性竞争的历程,竞争的范围及程度也日益扩大与加深。然而,许多领域仍然存在着制度性的进入和退出壁垒,严重地阻碍了经济制度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从而削弱了市场的竞争性,并降低了市场的绩效。这也正是这些行业或部门在人世的冲击下显得那样脆弱的原因。
  
  这些行业或部门之所以受到政府的法规或行政性保护,肯定是基于部门和政府利益的共同驱使。前者轻易可得垄断利润,而后者可以参与或变相参与分享。不过,出示给公众的却是堂而皇之的理由——自然垄断的性质与要求。事实上,这一理由并不能成立。由于成本的次加性,自然垄断行业固然具有单个厂商存在的有效性,但是该厂商的确定应当源于实际的竞争。假如没有制度性进入壁垒,即使行业中初始存有几家厂商,激烈的竞争也会迫使低效率厂商退出行业或被兼并,最终完成自然垄断者的“资格认定”。更重要的是,这种没有设置制度性进,人壁垒并通过竞争而形成的自然垄断,将时刻面临新厂商的进入威胁;围绕这种新厂商进入与否而展开的潜在竞争,就会迫使自然垄断者在投资、定价、研究开发、乃至企业的制度创新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显现出竞争者的行为。换言之,只要存在新厂商自由进入与退出的“可竞争性”,自然垄断行业也可获得相应的有效性(Baumotetal,1982)。[9]因此,自然垄断的行业特性不足以构成制度性进入壁垒赖以确立的根由;相反,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制度性进入壁垒下的人为垄断,不仅在垄断者的认定上明显违反了非歧视原则,而且扼杀了能够改进市场绩效的潜在竞争。
  
  适应加入WTO允许金融和电信等行业外资准入的有关承诺,仅仅是在外力的作用下打开了制度性进入壁垒的缺口(而且进入者是“老外”)。关键在于,必须将这种举措变换为某种一般性的竞争规则:彻底清除现行的各种制度性进入壁垒,赋予国内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至少进入任何私人物品生产的行业的权利。这一制度变革附加的功利性在于,在国际竞争尚未展开或者未达到充分的程度之前,可以经历有效的国内竞争;这种“竞争替代”显然有助于提高“民族经济”的竞争力。反之,如果只开放而不改革,我们就会重蹈历史的覆辙。除了在一般规则的意义上破除制度性进入壁垒之外,我们还可将竞争的范围扩展至政府采购、公共工程的建设等领域,通过竞标活动提高各项事业的效率。
  
  如果说中国前一阶段的经济体制改革主要针对竞争的不充分性而展开,那末下一阶段改革的主旨在于进一步提高中国经济竞争的公平性。目前,不公平竞争主要表现为:
  
  (1).所有制歧视。这种现象较为普遍,比如信贷歧视——占总产出不足30%的国有企业获得了贷款总额的一半以上;又如,外国银行根据谈判协议将在几年后取得国民待遇,而中国的新兴银行(股份制银行)迄今还受到明显的地域限制,从而无法与四大国有银行展开公平的竞争;再如,在证券市场中,私营企业受到更为严厉的限制等等。或许最重要的事实莫过于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在退出条件上所体现的巨大差异。由于国有企业享期实施减让承诺的灵活性。更重要的是,根据第6条(国内支持承诺),“……政府鼓励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直接或间接的援助措施,均是发展中国家成员发展计划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发展中国家成员农业普遍得到的投资补贴和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低收入或缺乏财力的生产者普遍得到的农业投入补贴,应免除本应在其他情况下适用于这些措施的国内支持减让承诺。”这表明,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可以对农业投资、技术推广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用于替代价格补贴。
  
  此外,还可制定相应的政策促进企业从事农业领域的开发,这有助于农业生产和流通的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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