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矿业税费法律制度之重构
由于我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我国的矿业税费法律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有一个在探索中逐步完善的过程。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不但,我国的各项矿业税费法律制度中有不少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而且,由于我国的矿业税费法律制度缺乏整体规划和总体设计,各项矿业税费法律制度之间协调性、功能互补性不强,难以充分发挥矿业税费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系统优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我国矿业税费法律制度的改革也已进入关键时期。为了防止国有矿产资源资产和税收的流失,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我国矿业税费法律制度的重构。
(一)国家应该实行矿产所有权出让收取矿产所有权出让金
既然,从实证分析的角度而言,国家出让的是矿产的所有权而非用益物权。国家就要对“采矿权出让”予以正名,实行用矿产所有权出让。国家则应向受让人收取矿产所有权出让金。为了维护矿产资源所有者在矿产所有权交易中应该取得的财产权益,必须确定矿产所有权出让金的合理金额。
1.依据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产资源勘查报告,确定矿区某矿产的储量。
2.根据矿产勘查报告,确定矿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其他开采技术条件,掌握矿体的形状、产状和空间位置以及矿产品的品质结构、构造和工业类型、品级的种类等。根据以上因素,类比同类矿山,根据矿产资源开采规模化、集约化的要求,确定该矿区是否可采用综采设备采矿,合理核定矿产的回采率r,假设某矿产的总量为Q,Q·r即为某矿产的可采储量。
3.根据矿产品的品种、质量、等级、物理化学性质,根据矿产品的市场风险、物价上涨等因素,类比同类矿产品的国内外市场价,确定单位质量矿产品的市场价P,Q·r·P即为同矿产的可采储量等量的矿产品的销售收入。
4.根据矿产的地质勘查报告,根据矿产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矿产的丰度、储量、埋藏深度以及矿区的地理位置,估算出每开采出单位质量的矿产品所耗费的开采成本C(包括探矿成本、固定资产投资成本、工资成本、消耗的炸药电力成本等),单位质量矿产品的销售成本C(包括运输成本、销售费用等),单位质量的矿产品需要缴纳的税费C3(包括耕地复垦费、矿山环境恢复费、矿区土地使用费等,但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C+C+C=C,假设C。为矿产所有权出让金,则把可采储量为Q·r的矿产全部开采出来并全部销售出去,并缴清相应的税费后取得的利润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