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充分考虑到农村老年人的经济现状,保险“保富不保贫”
原有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资金筹集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辅助,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凡是达到全国或全省农民人均收入的农村居民”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由农民个人缴费,实行基金统筹、储备积累、保值增值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与运作准则。这种农村养老保险的初衷是确保无法生存和生存条件极差的老年人安享晚年。但是从具体执行的角度看,这种养老计划实质是一种自我储蓄养老式的“社会”保险机制,他的收益者必须首先是缴费者,即保富不保贫。在农村地区,能够常年负担固定费用的人口必须得有稳定的、相当的经济来源,这对于部分贫困人口,特别是老年贫困人口来说,是可望不可及的事。因此这些由于缺乏缴费能力的农村老年人就被排除在制度养老的承诺之外,从而淡化了农村社会养老的“社会性”色彩,使真正需要帮助的弱势人群难以获得一定的社会支持。
(二)医疗保障形式有限,看病就医难
河北省对老年人的医疗支持主要表现在2个方面:一是医疗机构和设施的可获性;二是医疗费用的支持来源。从医疗机构和设施条件看,由国家和政府兴办的各类医院,医护人员和医疗设施已达到一定水平。即使在比较偏僻的农村,乡卫生院、村卫生所等机构也能基本满足人们就近看病的需求。作为公助医疗的辅助,由社区、私营单位和个人兴办的医疗机构也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虽然存在一定的城乡和地区差异,但医疗网已基本覆盖全省,能满足老年人对医疗的基本需求。
如此一来,医疗费用的支出来源就成了老年人就医时更为关心的问题。由于老年人常患慢性病,患病率高,患病频繁,医疗费用的支出是老年人除生活费用支出外最大的项目。根据医疗支出来源划分,河北省老年人的医疗支持主要有3种途径:一是以国家公费为代表的国家支持;二是以自费医疗形式为代表的家庭支持,但取决于老年人家庭的经济实力和子女亲属的资助程度;三是以统筹、保险等形式为代表的综合支持,采取多方投资的形式,以国家、集体和个人力量的积累和统一来应对突发事件。
但是在实际运作中,一方面由于社会养老保障的城乡二元性,使广大农村老年人被排斥在医疗保障之外;另一方面,由于国家不断通过户籍屏障,工农产品剪刀差等形式从农村无偿抽取大量资金,使农民的实际收入在近几年来呈下降趋势,再加上集体经济的解体和农村自耕经济制度以及近年乡镇企业普遍不景气的状况,使由集体提供老年人养老资源的方式陷入资金拮据的困境,更使原本脆弱的农村老年人的合作医疗制度形同虚设。
没有充分的医疗保障,看病就会有所顾忌。对于自费支付的老人来讲,医药费支出在年支出的比例中是实实在在的,多吃一元钱药,就意味着必须在其他方面减少一元钱的开支。农民看病难,住院难,因贫致病,因病致贫的恶性循环无疑使原本就处在弱势地位的农村老年人的生活雪上加霜。不少学者为此忧心忡忡,大量的贫困农民会拖住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后腿和城市化的进程,建立农村医疗保险,才能减少以上情况的发生。
(三)忽视农村老年人特殊的生活上精神上的需求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农村中具有较强流动性的青壮年流动率的持续增长以及农村长期以来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河北省农村的人口结构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突出表现在“四二二”家庭甚至“四二一”家庭开始在农村大范围出现。据统计,河北省农村家庭户规模已由1990年的每户3.97人下降到2000年的每户3.62人。家庭人口和劳动力的减少都意味着家庭收入的减少,对于河北省当前主要以家庭养老为主的现状来说,就意味着赡养老人的能力降低,从而导致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质量下降。而与此同时,随着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农村老年人积累的有关土地耕种的经验正渐渐失去其指导意义,老人在家庭中的权威地位也随之下降,家庭的内聚力开始削弱。但另一方面在加速发展的城镇化过程出现的多元性文化因素对农民的传统思维方式,道德准则等产生巨大冲击,年轻一代中传统的“孝敬老人,赡养父母”的家庭观念有所淡化。由于我国目前财力有限以及固有的二元体制,使处在夹缝中的农村老年人必然会受到直接的伤害,其结果就是老年人的赡养纠纷案(尤其是物质纠纷)正逐年递增,家庭养老的功能弱化。虽然我国在1996年就实施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在农村老年人的一些具体的养老保障问题上还存在规章制度层面的空白。而一直以来过分依赖集体经济的养老院式的福利养老制度更是随着集体经济的解体而岌岌可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