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的对策
作为一种达到社会和经济平衡发展的社会手段,社会保障就是要国家和政府通过对消费资源的再分配,以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邬沧萍教授提出应对老龄化的4项对策,使所有的老年人都能享受健康、安全、尊严、贡献的晚年生活,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已是刻不容缓。考虑到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以及农村相对落后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障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经济保障体系;二是医疗和生活照料体系;三是精神生活体系。
(一)经济保障体系
所谓经济保障体系主要就是解决养老费用问题,这也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改革中的核心问题。由于河北省目前城镇化水平已达36.09%,处于城市化加速发展时期,但随之而来的是住房、教育、就业等一系列由于城镇人口剧增所引起的问题。因此,由国家注入大量资金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问题显然在短时期内无法实现。根据河北省农村各地区具体情况,就应该采取多渠道、多层次的方法来解决养老金来源问题。
1.在有务件的地方实行合作养老保障制度 以乡镇为单位,集体个人分担,其比例视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而定,从集体留成和个人收入中提取。
2.以参加保险的方式个人自筹养老基金 但从资金运作方面一定要考虑到农民一般无固定数量的收入以及收入水平较低,不能采用现收现付或部分积累的办法,可选择全积累的方法,建立个人帐户。另外,建立多档次缴费标准,由农民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由选择。缴费可随农民实际收入变化而变,如收成的丰欠不同可以缓交,或补交、多交。
3.土地保障 继续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农村“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随着大量农民涌入城市,使农村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相对增加,因此,可由各村委会负责划出部分耕地作为养老田,分派专业户经营,部分收益作为统一的养老费用不得转借挪用。
4.公益救助 针对一些被遗弃的或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妥善安置的特殊老年人,提倡慈善团体等非赢利性组织进行社会捐款,还可通过建立老年人基金会,发放福利彩票等多渠道筹款。要实现以上几个经费筹集方式运转正常,还必须做到3个保证:一是国家法律除保证对严重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外,还要通过地方性法规建设,对拒绝赡养老人或不提供养老经费的行为严加处罚,从法律上保障老人的经济来源不受损失。二是通过政府、社会、社区和大众传媒广泛宣传传统美德,通过舆论监督以保证以情感为基础、用道德维系的家庭养老方式继续发挥其作用。三是保证养老基金的正常运作和管理。一方面注重购买国债和其他投资方式相结合,采取多元化投资组合,保证投资的收益稳定以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采取有效的监控监督,防止有关部门任意挤占、挪用甚至贪污、挥霍养老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