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面影响
1.促使经营者片面追求股票价格上涨
实行股票期权能够把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利益联系在一起,但这种联系是以股票价格作为中介实现的。股票市场是股票期权的起点和终点,如果股票市场是有效的,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是理性的,股票价格确实能充分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经营者的努力程度。但是,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尚不成熟,股价有可能与公司业绩相背离,庄家操纵行为也较为普遍,这样就给经营者以可趁之机,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使他们不顾一切代价追求股票价格在短期内的上涨,造成股票价格失真,而且经营者作为“内部人”,有信息优势从事“内线交易”,为自己谋利,产生与公司长期发展目标不一致的行为。
2.增加经营者从会计上造假的可能性
从理论上说,公司实施经理股票期权在会计上应纳入成本计算,但是,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都对此表示反对,更有甚者,经营者利用职务之便,在会计上以虚假的数据信息伪造经营业绩,蒙蔽期权实施机构,由此造成股票价格的虚涨,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震惊世界的安然公司财务造假丑闻便是明证。
3.经营者屈从大股东利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经理股票期权的实施要求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制衡,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很多公司大股东控制股东大会的现象较为普遍,股东大会的意志往往体现为大股东的意志,因而董事会多半由大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担任,监事会也常常形同虚设,监而不督。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期权激励方案是以大股东的利益目标来设计的,经营者为了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必然调整行为方式使自己的利益与大股东的利益趋同,而不是与公司整体利益趋同,由此将给中小股东带来更大的侵害,有损公平、公正的市场规则。
四、经理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实践
从1998年起,我国企业界开始了经营者持股的探索,它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理股票期权,却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经营者股权激励办法。
1.上海模式:经营者可按规定在任期内以约定价格购得一定数量本企业股票,但是这些股票只有分红权和配股权,不能上市流通,任期结束后方可出售变现。对于非股份制的国有企业,对经营者除支付现金年薪外,还给以“虚拟股”的特别奖励,任期结束后,“虚拟股”可按有关办法折换为现金。这种模式比较接近于期权激励。
2.武汉模式:非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期股由国资公司将企业法人70%的风险收入按审计确定的当年企业每股净资产折算成持股份额。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期股由国资公司用企业法人风险收入的70%在股票二级市场上按该企业年报公布后一个月的股票平均价格购入,并由国资公司锁定、托管,按合约逐步变现。这种模式属于奖励股。
3.北京模式:在实行风险抵押经营的基础上,经营者以一定资产和现金按照既定价格,当期购买一定的实股,同时获得一定的期股。对于期股,经营者只享有分红权。在随后的一定期限内,经营者必须每年向公司缴纳一定的费用(包括实股的红利分成)来购买股份,使期股逐步转化为实股。当经营者任期届满,经审计合格,经营者即可以受让的方式,取得期股转化而来的股份。这种模式实质上是强制持股。
在以上三种模式中,整个股票期权计划严格按照既定安排进行,经营者没有选择行权与否的权利,也没有选择行权时间的权利。同时,经营者期权的取得是有偿的,必须自筹一笔资金,或者企业直接以经营者风险收入折抵。可见,我国实施的股票期权计划有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实际上是股票购买方案,是经营者强制持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