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与约束——试论我国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二)负面影响
  1.促使经营者片面追求股票价格上涨
  实行股票期权能够把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利益联系在一起,但这种联系是以股票价格作为中介实现的。股票市场是股票期权的起点和终点,如果股票市场是有效的,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是理性的,股票价格确实能充分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经营者的努力程度。但是,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尚不成熟,股价有可能与公司业绩相背离,庄家操纵行为也较为普遍,这样就给经营者以可趁之机,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使他们不顾一切代价追求股票价格在短期内的上涨,造成股票价格失真,而且经营者作为“内部人”,有信息优势从事“内线交易”,为自己谋利,产生与公司长期发展目标不一致的行为。
  2.增加经营者从会计上造假的可能性
  从理论上说,公司实施经理股票期权在会计上应纳入成本计算,但是,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都对此表示反对,更有甚者,经营者利用职务之便,在会计上以虚假的数据信息伪造经营业绩,蒙蔽期权实施机构,由此造成股票价格的虚涨,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震惊世界的安然公司财务造假丑闻便是明证。
  3.经营者屈从大股东利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经理股票期权的实施要求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制衡,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很多公司大股东控制股东大会的现象较为普遍,股东大会的意志往往体现为大股东的意志,因而董事会多半由大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担任,监事会也常常形同虚设,监而不督。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期权激励方案是以大股东的利益目标来设计的,经营者为了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必然调整行为方式使自己的利益与大股东的利益趋同,而不是与公司整体利益趋同,由此将给中小股东带来更大的侵害,有损公平、公正的市场规则。

  四、经理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实践

  从1998年起,我国企业界开始了经营者持股的探索,它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理股票期权,却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经营者股权激励办法。
  1.上海模式:经营者可按规定在任期内以约定价格购得一定数量本企业股票,但是这些股票只有分红权和配股权,不能上市流通,任期结束后方可出售变现。对于非股份制的国有企业,对经营者除支付现金年薪外,还给以“虚拟股”的特别奖励,任期结束后,“虚拟股”可按有关办法折换为现金。这种模式比较接近于期权激励。
  2.武汉模式:非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期股由国资公司将企业法人70%的风险收入按审计确定的当年企业每股净资产折算成持股份额。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期股由国资公司用企业法人风险收入的70%在股票二级市场上按该企业年报公布后一个月的股票平均价格购入,并由国资公司锁定、托管,按合约逐步变现。这种模式属于奖励股。
  3.北京模式:在实行风险抵押经营的基础上,经营者以一定资产和现金按照既定价格,当期购买一定的实股,同时获得一定的期股。对于期股,经营者只享有分红权。在随后的一定期限内,经营者必须每年向公司缴纳一定的费用(包括实股的红利分成)来购买股份,使期股逐步转化为实股。当经营者任期届满,经审计合格,经营者即可以受让的方式,取得期股转化而来的股份。这种模式实质上是强制持股。
  在以上三种模式中,整个股票期权计划严格按照既定安排进行,经营者没有选择行权与否的权利,也没有选择行权时间的权利。同时,经营者期权的取得是有偿的,必须自筹一笔资金,或者企业直接以经营者风险收入折抵。可见,我国实施的股票期权计划有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实际上是股票购买方案,是经营者强制持股义务。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