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我国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障碍及对策
1.股票来源
实行股票期权,当经营者经过合同约定的限制行权时期后,公司即负有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数量向其出售公司股票的义务。关于实施期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一般有如下两种方式:一是在新股上市时预留一部分股票;二是通过留存账户回购股票。由于第一种方式成本较低,为通行模式,只有在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偏低或回购数量较少时才采用第二种方式,但是在我国现有的制度框架内,这两种方式都难以实施。
首先,我国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必须于设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注册资本,否则就违反了资本确定原则,构成资本虚置,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虞。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预留行权股票的渠道被封堵。同样地,增发新股预留也成为不可能,而且由于我国对再发新股的限制相当严格,公司的再筹资主要依靠配股来完成,再发新股的可能性较小。
其次,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证券法》也规定上市公司除减资以外不得从二级市场上回购可流通股份。由此,通过留存账户回购股票这一来源也被阻断。
为了使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获得必要的生存空间,可采取如下措施:一是修改相关法律:(1)改法定资本制为折中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其实缴资本之间存在一定弹性,资本可分期缴付。(2)在<公司法》149条的例外事项中,增加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自己股份的条款,但在取得来源上应限定为可分配盈余,并把决定权交给股东大会。二是不修改法律法规,在现有制度内找到变通措施:(1)设置虚拟股票期权,即公司给予经理人员一定数量的虚拟股票,经理人员没有所有权,但享有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也享有分红的权利。“上海贝岭”即采取此种期权方式。(2)委托外部代理人回购,即公司委托第三方(如投资公司)购买本公司在二级市场上的流通股并代为保存,所需资金和佣金由公司提供,待经营者行权之时再由该代理人以原购进价格卖出,这样就规避了公司不能回购、自持股份的规定。(3)大股东让与部分股票,即由大股东转让部分股票作为行权股票来源,但在此过程中,必须对转让条件、时间、方式等作出限制性规定,以防止大股东趁机操纵经营者。(4)国有股减持,即在一定条件下将一部分国有股权转让给经营者行使股票期权,这在实践中是最有操作性的一种方式。采用这种方式易于控制实施比例,不会造成股票市场的异常波动。当然,在实施过程中也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股的转让价格不能过低。
2.行权时间
按照股票期权的激励要求,只要到了约定时间经营者就可以自主决定行权与否,而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期内不得转让。<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显然,如此严格的行权时间限制,将使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给经营者带来的收益长期停留在账面上而不能兑现,进而大大削弱了其激励作用的发挥。因此,应修改相关规定,允许经营者行权时,原则上可在持有和变现之间自由选择,其所持股票减持变现,不应受任期禁售的约束,但是,为防止内部人交易,可设定禁止授予股票期权的窗口期,即在任何影响股价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或上市公司公布业绩前的1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向参与者授予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在定期报告公布前1个月到披露期间内不得转让,公司重大事件披露前10个交易日至披露期间不得转让。
3.税收政策
股票期权最初是作为经营者逃避高额个人所得税的措施而出现的,美国<国内税务法则》也规定激励性股票期权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公司授予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时,公司和个人都无需纳税,在股票期权发生转让时,可作为资本利得纳税(美国普通收入的所得税远高于资本利得税),并且可以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这种对双方均为有利的税收优惠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股票期权制度的发展。我国目前尚无对股票期权税收方面的专门规定,对于个人来源于股票期权的收入,在实践中,主要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执行股票期权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并转让后的所得,以及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折扣或补贴,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5%~4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累进税率制度下,如果一次实现收入较高时,适用的税率也较高。由此可见,我国的税收政策对经营者的税赋压力过大,而且对股票期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作了规定,却未规定企业所得税,将严重打击经营者的积极性。
借鉴国外规定,应确立股票期权税收立法的鼓励性原则:首先,应当取消对经营者行权购股时所获股票差价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只在其出售股票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只要该经营者继续持股超过一定时间,就可以降低税率,持股时间越长就越优惠,以鼓励其对公司长线投资,将个人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其次,应当对实施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公司进行税收鼓励,规定公司因低价授予员工股票而产生的损失部分支出可计入成本免税,以进一步提高公司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