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内部机制。金融监管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应当在其机构内部设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构,并建立解决金融消费者投诉的相应机制。实践中可以学习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其设立了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公布了举报申诉受理电话。并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快成立相关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公布投诉电话等投诉渠道,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当然,投诉机构在处理金融纠纷时,应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并负有相应的义务,非经金融消费者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露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此外,投诉受理部门调查获取的资料、信息应当向金融消费者进行披露,纠纷处理程序必须公开透明,纠纷处理结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
(四)强化金融机构履行各项义务
1、强化金融机构履行安全义务。安全是保障消费、交易等一系列活动的前提,金融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信息安全、隐私安全、财产安全等。由于目前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保护义务得到加强,而对消费者信息安全义务(也称作保密义务),应以预防损害而不是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为原则,还需在制度方面予以保护,且我国金融隐私权的立法存在诸多不足。
2、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禁止欺诈消费者;二是消费者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在信息充分披露的前提下,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才能接受公众的监督,公众在维护自身利益时才是主动的,这样的金融制度才能为被公众所信任。
3、强化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公平义务。平等主体、契约自由的概念在传统的商法中受到限制,特别是在金融消费领域,众所周知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在交易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只是表现在经济实力的巨大差异,还包括金融机构在消费过程中享有更多的主动权,这种实质上的不公平,通常会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对社会公众乃至整个社会也带来不利影响。
(五)提升金融消费者自身素养
消费者特别是与金融业联系较为紧密的金融消费者应当加强自身的金融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专业素养,避免因自身认知错误造成其他损失。消费者在金融机构消费时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有关资料,以提高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金融消费者在各金融机构的产品推介营销过程中,应明确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责任,还应当了解自身合法权益的内容、范围以及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六)
一、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现状及难点
(一)金融资源的富集与稀缺并存,资源配置的效率总体不高,制约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在我国现阶段金融机构的设立,往往偏好在经济繁荣地区以提高盈利水平,金融资源也过多地集中流入大、中城市,而县域和小城镇金融资源则相对缺乏,这与金融的逐利本性有直接关系,其结果是金融机构不断向经济发达地区、中心城市聚集,形成了该区域金融资源的富集,而欠发达地区则存在严重的金融排斥现象,尤其在一些极度贫困地区,由于经济环境所造成的信用缺失、抵押担保资源匮乏等问题十分严重,金融业务难以开展,抑制了金融机构进入该地区的冲动和意愿,使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机构始终相对稀少,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更是稀缺。与此同时,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也受到影响,对于资金集聚的大、中城市而言,其信贷资金分布也呈现出许多不合理的现象。金融机构贷款趋同现象十分普遍,各家金融机构竞相把大量信贷资金投向相同的大项目、大企业,造成低水平重复投入,降低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而真正需要信贷资金的项目或企业的融资需求却得不到满足,自然不利于城市建设中小型基础项目正常的资金供给与配置,也就不利于城市的全面可持续、协调的发展。
(二)现有的金融工具难以与城镇经济多样化需求实现很好的对接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深入和同业间竞争的加剧,引发了金融机构更加注重金融工具开发和创新,使我国金融工具正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应该看到欠发达地区对于新式金融工具的利用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我国城镇和农村普遍盛行的融资方式依然是信贷融资。城镇经济和农村经济有很大不同点,随着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发展,一些新的金融产品需求又不断呈现出来,同质化的金融工具难以满足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如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工具可以利用债权融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出资、企业直接投资等方式,农业技术集成化应用、农业产品的加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确权与抵押尝试等都需要以特定的金融工具为载体。因此,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仅凭信贷融资是远远不够的,需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开发特色金融工具来与新型城镇化发展实现“无缝对接”。
(三)不完善的金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我国金融制度建设尚未完善,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利率制度。我国利率水平的决定权虽然正逐步放开,但还未完全交付市场。利率水平被长期压低,使债权方不断地补贴债务方,导致经济社会的两极分化(二元经济),也就是金融抑制理论里所指出的“低利率分割经济”。由此可见,利率制度问题是区域、城乡发展失衡问题产生的一个主要诱因。第二,民营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来看,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将是国有金融机构的重要补充,而从城镇化发展来看,民营金融机构可以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因此,在制度上对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限制,不利于新型城镇化的发展。第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信贷审批制度。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是金融业的龙头,其运行制度将对金融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产生影响。就城镇化问题来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县域支行不具备信贷发放的审批权,整个向上报批的程序降低了县域经济融资效率,使金融本就薄弱的城镇更加难以享受到便利化的金融服务。
(四)农村金融服务的结构不尽合理,资金投放导向作用不明显由于传统观念、金融排斥等问题以及现行法律制度不支持或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使得金融机构对于农村的金融服务力度和结构都不尽合理,很多业务难以展开。例如:《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土地不得抵押,便限制了基层抵押担保业务的发展。在农村金融市场,金融机构还习惯于“买方”市场,不注重市场开发,增加服务品种,而是乐衷于小额贷款。在代表农业发展趋势的优质农产品、绿特种植和畜牧业以及农产品加工、储运保鲜等金融支持上没有实现有效对接,相应的金融产品很少,使得资金导向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
二、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着力点
金融内生于经济,其自身的特点决定只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支持城镇化建设,金融机构追求盈利目标和城镇化建设的社会效益存在矛盾,在我国金融资源相对稀缺的背景下,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必须找准着力点和切入点。城镇化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理解城镇化,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人口城镇化、经济城镇化和社会城镇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三个方面互为制约,相互促进,紧密联系。其中,人口城镇化是核心,经济城镇化是基础,社会城镇化是表现。城镇化对我国当前扩大消费和投资需求、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等具有重大意义。从现实的角度和中央在城镇化工作会议所传递的政策导向来看,金融部门支持新型城镇化的重点应是中小城市,支持的具体内容为:社会城镇化中对中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支持;经济城镇化中对农业经济、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人口城镇化中对农村居民的金融服务。这应该成为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着力点。
三、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构建金融支持的几点思路
(一)引导金融机构调整区域布局,推动金融资源向经济欠发达和基层地区流动201X年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意味着中小城市将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点和主导方向。因此,要引导金融资源从大城市向中小城市(镇)流动。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既要发挥政策性金融在新型城镇化中的金融支持特殊作用,也要发挥商业金融在新型城镇化中的金融支持的主导功能,构建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要通过政策手段打破金融机构进入经济欠发达和县域、乡镇等基层地区的屏障,引导金融机构调整区域布局,推动金融资源向基层地区流动。金融机构如果不能进入欠发达地区,对新型城镇化的支持也就无从谈起。但就目前欠发达经济和基层的发展状况来看,金融机构进入这些地区存在经济障碍,相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来说,贫困的基层几乎无利可图。
(二)为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创造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城镇化需要大量基础设施投资,但建设项目资金不足将是各地普遍存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包括建立健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等。按照这一要求,我国应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为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可靠而有力的资金保障。一是发挥政策性金融在城镇化过程中发挥先导作用。商业银行贷款与政府财政收入都很难满足城镇化过程中巨大的资金需求,只有政策性金融机构可能成为城镇化建设融资的先导力量。二是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等项目融资方式,盘活社会资本,此类融资方式能减少政府的财政投入,通过盘活社会资本来建设基础设施,可以为满足城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提供良好的途径。由于这些投资方式比较讲究高回报率,商业银行要积极参与到这些融资项目的信贷合作中去。三是试行和发展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证券化融资,是指对已有的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设施资产或者在未来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设施资产进行证券化,以实现融资目的的过程,所转变成的证券能够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很多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投资额大,建成后现金流量稳定等特点,使得基础设施资产非常适合证券化。在城镇化基础建设中推进基础设施的资产证券化能够广泛动员大量资金,缓解建设资金的不足,减轻财政支出压力,加快资金周转,分散项目的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