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角色定位不明确。当前,行业协会无法在金融行业培训方面发挥较大作用,原因之一是其角色不明确。大部分金融行业协会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行政色彩较浓,独立性还不够强。由于行业协会参与金融培训的主动性、全面性、自治性不明显,角色定位不明确,在处理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组织的关系时角色模糊,从而导致我国金融行业协会缺乏对教育培训的全面关注,行业协会的教育培训职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2.行业协会发展不平衡,管理体制条块分割。当前,我国金融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与分业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是,我国金融行业协会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无论在行业协会产生的时间、发展的深度和广度等方面都出现了明显的差别。但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也没有禁止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拥有共同的大股东。法律上存在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空间,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已经在法律和操作层面具有了现实可行性。而与之对应的是各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协作和合作存在很多问题,使得金融业教育培训的人才培养制订、培训内容设置等不能准确有效地与市场对接,使行业培训功能发挥受到较大的限制。
3.政府支持不够。政府的支持是行业协会参与行业培训事业的重要保障,也是行业协会有效运作的前提。当前,由于政府重视程度不够、财政支持缺位,大部分金融行业协会完全依靠自身发展、完善,人员不足、经费短缺现象普遍存在,间接影响了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
(二)金融行业协会在培训技能方面存在的不足
1.缺乏先进的培训理念。缺乏先进理念是阻碍我国金融业培训健康发展的根源所在,而我国金融行业协会在组织教育培训时也容易急功近利,忽视先进培训理念的培养。一方面,培训往往被看作一种短期行为,表现在要么忽视人才培训对市场业务发展的促进作用,缺乏培训服务于发展的理念;要么简单地将组织培训看成是一种短期内带来经济效益的工作,仅仅停留在粗放发展的层面。另一方面,金融教育培训也存在误区,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多数培训的组织者和培训教师都将培训的功能定位于单一的知识与技能的传授,而将思想品德教育的任务排斥在培训之外,只重“教书”不重视“育人”。这种认识上的偏颇,将直接削减培训的整体成效。
2.缺乏科学严谨的培训计划制定程序。我国金融行业协会在培训计划的制定方面普遍缺乏科学严谨的程序,其集中变现是培训计划的制定仍然带有比较明显的指令性,大部分依赖于政府部门根据管理需要提出培训要求,再由行业协会集中统一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形成年度培训计划。与现代金融培训理念相比,培训计划的制定缺乏应有的调查研究,没有真正考虑金融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训计划的制定往往过多地吸收了政府部门的意见,而较少参考市场成员的需求。这样制定出来的培训计划必然具有较强的计划性、指令性,而在针对性、实用性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足或缺陷,而这种不足或缺陷必然对培训质量与培训效果产生不良影响。
3.培训内容深度有限,手段单一。目前我国金融业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还不成熟,在课程体系设计上欠缺深入研究,课程设置注重短期利益,跟风现象严重,低水平同质化课程较多,具备核心竞争力、体现机构独特培训理念的课程较少,使得培训总体水平不高。此外,专业培训机构匮乏,存在低水平恶性竞争;培训偏重业务知识,忽视市场道德理念等问题也不容忽视。金融教育的渠道和手段比较单一,缺乏新意和深度。
三、完善行业协会参与金融行业培训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的协同运作机制
1.明确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与职能边界。首先应明确行业协会在行业培训领域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尚没有相关法律明确金融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与职能边界,这正是目前在行业培训领域行业协会缺乏影响力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尽快推动立法,确定行业协会地位与职能,界定其权利边界,进一步明晰在行业培训领域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分工。
2.构建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间的长期合作关系。金融行业复杂多变,人员培训所要求的多层次性、时限性强等特点决定培训供给必须要灵活高效。合作能提高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除了提供一种资金来源外,它们还确保公共部门吸收私营部门的专家意见与技能以便将成本最小化。政府应将行业协会定位于政府的长期合作伙伴,而非下级部门或依附者身份。这就需要政府通过将培训职能“外包”,将一部分公共权力让渡给行业协会,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同时,政府有责任监督确保权力得到正确的行使。
3.促进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间的互动。行业协会代表行业企业利益,在行业培训领域可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寻求行业主管部门的理解与支持。此外,行业协会也应积极反映行业培训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与行业沟通的桥梁作用,使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三方能够有效降低沟通成本,提升培训效率。
(二)构建行业协会自我发展机制在理顺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关系,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角色和职能的基础上,行业协会还应从自身建设出发,学习先进培训理念,不断强化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
1.明确行业协会核心理念。行业协会作为一种特定性质的组织形式,其核心理念是能否实现功能和目的的重要保障,也是聚拢人才不断发展的核心。在行业培训中,行业协会应与主管部门和行业企业充分沟通,确立清晰的理念与相应的中长期规划,并围绕其开展工作,以提供优质服务。
2.加强行业协会能力建设。行业协会自身的良好运转是其功能发挥的前提,因而,能力建设对于行业协会极为重要。就行业培训来说,行业协会自身的能力极大的影响其提供的培训服务的质量。一方面,理念建设不到位将使行业协会出现官僚主义,出现“志愿失灵”情况,影响培训服务效率。另一方面,专业能力建设不到位将使培训内容滞后于市场发展,无法满足行业发展需要。因此,就行业协会而言,应围绕核心理念,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促使自身加强学习,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以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3.提升行业协会培训技术。从行业培训角度看,金融行业自身的特点决定其需要先进的培训技术来支撑。行业协会应从以下方面提升培训技术,以保证培训质量。一是制定明确的持续教育发展规划,将培训视为是一个不间断、连续的过程,而不是短期行为。行业协会参与金融培训需要建立长远的战略规划并制定与时势相适应的灵活的实施计划,这应该包括明确的发展定位、科学的发展规划、完善的组织管理机制、及时的培训需求分析与后续教学评估。在完成了上述基础性工作之后,形成价值较高的培训教育品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行业协会必须对教育培训实施体系,即对师资体系、课程体系、远程教育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进行总体规划。二是形成完善的课程体系。行业协会应形成完善的培训课程体系以覆盖全方位需求。一方面需要保持组织核心竞争力,依托自身行业的业务优势,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专业培训。另一方面要加强金融职业道德和人文素质的教育,强化市场道德理念建设。三是运用远程培训手段。未来金融培训需求广阔,而传统面授的范围有限,远程教育是未来教育培训的发展方向。远程培训体系能为从业人员提供便捷的学习途径,也为培训对象自发学习、主动学习提供了技术支持。因此,需要在远程教育系统方面有针对性地投入大量资源并加以推广和应用。
(九)
一、一国政府对本国SWFs经营活动的监管
SWFs母国在监管本国SWFs经营活动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商业化、市场化原则
面对来自国际上的种种压力,SWFs只有坚持按商业化、市场化的原则运作,才能消除欧美发达国家的猜疑,避免政治风险。而所谓的遵循商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就是指主权财富基金要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按照现代公司制的要求组建,政府除了履行投资职能之外,不应干预主权财富基金的具体事务。为确保商业化与市场化,主权财富基金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及其董事会与股东(国家)的关系,与本国央行和财政部的关系,与金融监管当局的关系,与政府其他部门的关系,以及与旗下投资对象之间的关系。任何含糊不清的关系界定,都将会导致各方面对于SWFs的不必要干预,从而影响其商业化与市场化运作。
2、透明度、信息披露原则
发达国家对主权财富基金批评的主要目标就是缺少透明度,因此为了SWFs母国的长期利益,SWFs进行信息披露透明化是必要的。公开其资金来源及其规模、内部架构、潜在的投资风险、投资管理的结果有助于维护母国国民的利益。不可否认,信息披露是一个复杂的过程。SWFs母国在透明度监管中需要解决好信息披露与SWFs母国经济安全之间的矛盾,以及信息披露与SWFs投资盈利性之间的矛盾。因此,如何在应有的私密性和信息披露的适当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将是SWFs母国在监管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重点。
二、一国政府对外国SWFs在本国经营活动的监管
SWFs投资接受国在对外国SWFs在本国经营进行监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非歧视的市场准入
主权财富基金虽然由政府出资,所有权归属政府,但是主权财富基金从本质上与对冲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资者一样,是金融市场的平等参与主体,同样要承担投资风险,获取投资回报。虽然近期主权财富基金在全球的投资并购引发了一些政治上的担忧,但这些交易仅仅涉及少数股权,而且大部分投资还是在次贷危机的糟糕时刻进行的,这些交易实际上增强了资本市场的流动性,稳定了金融市场。东道国不应该戴着“有色眼镜”看待外国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行为,更不应该设置专门针对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壁垒。因为投资自由化可以给所有人带来利益,而投资限制只能使糟糕的市场环境更加恶化。
2、监管的可预见性
监管的可预见性也是透明度要求,指监管主体将与监管有关的资料信息予以公布,确保投资者知悉。在要求主权财富基金加强商业化运作,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东道国也应该避免政治因素的干涉,提高对外资审查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东道国应将投资法律法规汇编成册,并且以有效的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予以公布,尤其是投资审查中使用的评价标准应予以详尽的披露;在权威的媒体上公布对外资尤其是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行为的审查情况;对于SWFs在审查过程中提供的敏感商业信息予以保密。同时,应该设立专门的咨询机构确保相关政策和信息的可获得性。总之,东道国政府要尽量实现审查的透明化,提高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可预见性,避免因为频繁地对SWFs投资行使否决权所带来的对投资环境的负面影响。
三、SWFs全球化经营的国际化监管
目前国际上对SWFs母国和东道国具有影响力的监管规定有3个,分别是《华盛顿约定》《OECD关于SWFs及接受国方针的宣言》以及《圣地亚哥准则》。
1、《华盛顿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