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这里的讨论一下子进入日常思考不太关注的问题和思维的盲区,会使人糊涂,那么,换一种讨论方法或许更容易明白。假定这个三分法是合乎逻辑的,那么,在严格的分类中,各个区分领域是不能交叉的。试问:这个三分法是否不交叉呢?显然无法不交叉。即使我们帮助这个三分法,承认这个三分有一定的模糊性,它也面对着尴尬:
给出一把刀,请问:这把刀属于哪个领域?为什么?
某人用这把刀杀了人,请问:这件事属于哪个领域?为什么?
某人用这把刀杀了人,请问:该追究谁的责任,是追究杀人者的责任还是刀的责任?为什么?
某人用这把刀杀了人,在追究这件事的责任时,除了追究杀人者以外,如果还要追问社会的原因,直至追究社会的责任,[27]那么,请问:责任在三个领域中该如何分摊?哪个领域该负主要责任?甚至还必须逼问:哪个领域是逻辑上的终极责任者(如文化决定论中文化是终极责任者一样)?为什么?
这一系列的递进式的的问题,决不是可以模模糊糊地遮掩和回避的。如果反古者不能对前提1进行有效的证明,那么,反古逻辑的前提就至少是不真的。按照逻辑,任何理论只要有一个前提是不真的,那么,结论就是不成立的。不真未必就是一般所说的虚假,不真也很可能是不可确证的。但是,前提1的不真并非完全不可确证,通过以上追问,我们可以知道,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的三分法不能解释许多社会现象,所以,它存在有虚假的部分,所以作为一个前提,它是虚假的,从而导致反古逻辑体系的荒谬。
3、前提2的虚假:因果关系的荒谬
反古逻辑必须同时证明前提1和前提2,它才可能成立。因此反古者还必须证明前提2的真实性,即必须证明: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之间是因果关系或者因果链关系。如果不能证明,那么,反古逻辑再一次因为前提不真而导致整个逻辑系统不真。
三个领域之间是不是因果关系呢?我断然地说不是。其实,三者是不是因果关系这个问题,完全不应该由反驳反古者的驳论方来回答,而应该由反古者来回答,因为反古者是立论方。证明自己的前提是反古者的理论责任和学术道德的要求。(不过,即使作为驳论方,本文的下文也将努力帮助反古者回答。)然而,反古者始终没有对自己的前提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进行扪心自问,没有对自己的反古逻辑进行初步的反思,更不要说彻底的反思。
六、反古逻辑的理论困境之二:生存方式的三分法导致的困境
若仅以证明反古逻辑的虚假为目的,以上分析已经足够了。为了更彻底地揭露反古逻辑的荒谬,对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本质及其关系还可以作进一步的考察。
如果以方式作为基本概念来定义文化,那么,文化就是“X方式”(文化2),这里称之为“文化方式”或者“文化活动方式”。经济也同样成为“经济方式”或者“经济活动方式”,政治成为“政治方式”或者“政治活动方式”。
这里需要粗略明白的是:三个领域与三种活动方式之间是什么关系?海德格尔的生存论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思路。三个领域是三种活动方式的派生物。在交易关系中出现的刀,发生在刀身上的活动方式可以归为经济方式。佩戴在警察和罪犯身上的刀,发生在刀身上的活动方式可以归为政治方式。而在博物馆、工艺品商店、电影拍摄现场中出现的刀,发生在刀身上的活动方式可以归为文化方式。在生存论中,每一种活动方式就是此在(大抵可以理解为“人”)与物的打交道方式。正是在此在的生存活动中,此在以一定的方式与某物打交道,某物来到活动中与与此在照面,某物才当下成为某物——生存活动中的某物,与此在发生当下的生存关系。当此在把某种打交道方式所触及的某物对象化,形成某种打交道方式的现成产物(客观物),这些产物才形成产品。(产品汇集起来,形成存在者领域,即产品领域。)但是,这种现成产物本身无所谓现成与否,现成、客观都是此在的生存建构。当此在以另一种方式与某物打交道时,某物就以另一种生存样态呈现出来,若再把这种方式现成化,则某物就进入另一种存在者领域。上文追问刀究竟属于哪个领域而产生的归属难题,就是这样产生的。实际上,刀可以归属于任何领域,归属不同的领域就意味着此在与刀打交道的不同方式。概言之,我们通常所说的某物,不是现成的固定的某物,而是在不同的生存境遇(即生活境遇,指不同的生活时间和生活空间)中呈现出不同的生活样态,因而成为不同的某物。刀,是武器、商品、食具、生产工具、道具,还是艺术品,完全因生活境遇而呈现。因此,如果要考察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本质,作为方式的三者比作为产品的三者更本质。
回到问题:三种方式之间是什么关系?
活动是此在与某物打交道,换句话说,是由主体产生的,主体对打交道方式的区分形成活动方式,因此,活动总是活动主体(此在)的活动。[28]而主体又可以分为:个体和群体。群体又有家、家族、民族、国家等等大小不同的群体。活动方式按照三分法分为:经济方式、政治方式和文化方式。当然还可以分得细致一些,如文化继续分为科学、宗教、哲学、艺术、文学,等等。那么,两种主体与三种活动方式可以组成六种可能的活动类型,图示如下:
方式
主体
经济活动方式
政治活动方式
文化2活动方式
个体
个体的经济活动
个体的政治活动
个体的文化2活动
群体
群体的经济活动
群体的政治活动
群体的文化2活动
图示4
从图示4给出的可能的六种类型中,我们难道能够找出其中任意两种之间的因果关系吗?不能。
对于个体,他能进行这种活动(做这样)与他能进行那种活动(做那样)有无因果关系?对于个体,他能优秀地做这样与他能优秀地做那样有无因果关系?答曰:肯定不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关键是:因为A,所以必然B。)一个人能做官不必然导致他能从事学术活动和经济活动;一个人做官是贪官污吏与他生意做得好不好,诗歌写的好不好等等都没有因果关系;一个人做官是贪官,但在家可能是孝子。如果说哲学、科学是理性的,宗教是非理性甚至可能反理性,但是,事实上就有许多这样的人,他既是虔诚的宗教徒(甚至是人们说的邪教徒),也是优秀的科学家、哲学家。即使就同一种活动方式看,我们很难找出更细的活动方式之间的因果关系。一个人能炒股未必能搞销售,甚至一个人的山水画画得如何与他人物画画得如何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系。
同样,对于一个群体(如一个民族),它能做这样与它能做那样之间,它能优秀地做这样与它能优秀地做那样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答案是同样的。
那么,任意主体能做和优秀地做这样与那样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答曰:是非逻辑的非必然可能关系。这种关系不是抽象可能性,不是逻辑的可能性,不是可以对象化的可能,而是生活境遇中的活生生的敞开性,是人的活生生的能这样能那样之呈现,是人在去行动之中呈现的可能,也即自由之呈现。非必然可能关系决不是说各种活动方式之间是相互排斥的,也不是说一定没有关系,而是说各种活动方式之间可能相互影响,但是其间没有任何必然性的逻辑关系,也即没有任何固定的关系。非必然可能的根据是什么?人是自由的。人能这样,能那样,也因此而派生出人不能这样,不能那样。人能(或不能)这样并不构成能(或不能)那样的必然性,这样做得如何也并不构成那样做得如何的必然性。所以,不能用因果关系来处理经济、政治和文化之间的关系,三者之间只可能是非必然可能关系,是生活的敞开性。[29]如果不考虑主体是个体还是群体,人(主体)与他的活动之间的关系、人的各种可能的活动(方式)之间的非必然可能关系就可以图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