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金规则的最佳可能方案(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价值共识。 

  作为传统金规则的必要条件的价值共识是在现代被破坏的。事实上,从现代开始以来,传统金规则就注定要出现问题了。从价值观念方面去看,现代开始于“平民”反对“贵族”的价值观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自由和平等的要求注定了价值观的多元化和冲突。现代社会的产生当然有着各种各样的重要原因,不过其中的价值观革命可能是最深刻的。尼采可能最早意识到现代性意味着一种彻底革命的价值观,他指出现代就是奴隶反对主人的运动,当然也就要用属于奴隶的“低贱的”价值观去反对主人的“高贵的”价值观。后来,列奥.斯特劳斯又指出现代性的另一个相关的基本精神是“青年反对老年”,也就是今天反对古代——青年被用作隐喻指示现代,因此,他认为“古今之争”是最大的价值观冲突。“青年”这一隐喻意味深长,它不仅可以说明现代以“进步/落后”的技术指标替代了传统的“好/坏”人性标准,以“新/旧”的时尚指标替代了传统的“卓越/拙劣”的品质标准,而且还因此导致了无法止步永不停息的“推陈出新”运动,从积极的方面看,这是过不完的青春期,从消极的方面看,这又使得精神积累不再可能。这就是现代性。 

  在这里我们关心的不是关于现代性的批判,而是想说,现代性这种“新/旧”和“进步/落后”的价值指标必然形成各种各样价值观的大量生产和互相冲突,因为各种价值观都有理由以“新”和“进步”作为其合法性根据。这样来看,现代性就是没有一致价值观的时代。人的解放导致思想解放,思想解放导致价值多元。正如前面所分析的,一旦失去“价值共识”这个基础,传统金规则就会失去普遍有效性。其实不仅仅是金规则,几乎所有古典的标准都因为现代社会的各种新价值(平等、个人主义、进步、新奇、数量化、多元化等等)而失去效力。金规则问题可以看作是现代问题的一个典型案例,它表明在这个彻底现代化的时代,各种原来认为的普遍原则也都不得不更新换代。 

  3.对等性结构和互换性结构 

  道德金规则,无论什么样的版本,都意味着伦理体系的一个元定理。我们知道,任何一个规则系统(哥德尔意义上的严格系统),如果其内容足够丰富的话,就必定是不完备的。而伦理系统本来就是而且只能是很不严格的系统,而且其系统内容必定极其丰富,因此漏洞百出就不足为奇。按照我在《论可能生活》里的论证,一条伦理规则要应用的情景几乎是无穷多的,而生活情景不可能完全一样,因此任何一条规则总是不得不根据具体情景被灵活解释。这种规则与实践的差距就难免导致“标准失控”的难题。于是,要维持伦理系统的解释在大体上的稳定性(绝对严格的稳定性是不可能的),就必须有一些明显普遍有效的一般理念来对各种具体规范作出最后的解释和判断。也就是说,生活的可能情景无穷多,而且其变化情况无法预料,伦理规范本身又总是含糊的(例如“不许说谎”就是一个含糊表达,而如果说成“无论何时何地对何人都决不说谎”就会遇到严重困难),因此需要有某些能够应付“所有情况”的基本理念,也就是能够“以不变应万变”的原则来给出最后解释。这些基本理念就是幸福、公正、自由的理念(有的伦理体系还要求更多的基本理念)。对这些根本性的理念的表述可以是一些复杂的理论原则,同时往往也表述为清楚明白的实践原则,这些原则就成为伦理体系的元定理,也就是有能力对某个规则体系的总体性质进行反思并且作出判断的“最后”定理。 

  通常所谓的金规则正是表达着公正的理念,因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公正原则都是对“如何对待他人”这一问题的唯一理性回答。公正原则对任何涉及他人的行为规范做出理性的判断和解释,因此意味着能够普遍承认的人际关系原则。 

  在传统金规则的各种版本中,最有名的也可能是最典型的是基督教的金规则和孔子原则。基督教金规则的正面表述是:“你若愿意别人对你这样做,你就应当对别人也这样做”;其反面表述则是:“你若不愿意别人对你这样做,你就不应当对别人这样做”。孔子的正面说法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其反面说法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学院派哲学家对这些民间风格的表述不太满意,于是又有了一些学术版的表述,最著名的是康德版,即他的道德普遍律令:“你只能按照你希望能够成为普遍规律的行为准则去行为”[v]。康德认为只有他给出的这个伦理原则才是真正严格的,因为它不需要利用实践经验,仅仅通过理性本身而获得的。基于民间经验的金规则被认为应该以基于理性本身的原则为准去重新理解。还有比康德版更细致一些的西季维克版(但未必比康德版高明)。西季维克指出,金规则的正面表述肯定是错误的,因为人们完全可能愿意互相帮助做坏事。金规则的反面表述虽然不是错的,但却仍然不准确,西季维克的修改版大概是这样的:“对于任意两个不同的个体,A与B,如果他们各自情形上的不同并不足以成为在道德上加以区别对待的根据,那么,如果A对B的行为不能反过来同时使B对A的同样行为同样是正确的话,这一行为就不能被称为在道德上正确的行为”[vi]。如此等等。尽管哲学家们相信他们的学术版比民间版严格得多,但仍然存在着严重问题。真正根本的问题并不在于什么样的表述更为严格,而在于所有传统版本,无论是民间版还是学术版,都有着同样错误的思想出发点。学术版尽管严格,却只不过严格地继承了民间版的错误。其中比较好的版本应该是孔子的正面表述,尽管正面表述的金规则比较冒险,容易出现明显的漏洞,但孔子的正面表述包含了“立”和“达”这样的模糊概念,就多少回避了困难,但基本的困难仍然存在。 

  不管那些学术版的金规则如何改进表述上的逻辑性和严格性,但各种金规则的基本结构仍然是一致的,即强调互相对待的对等性(reciprocity)。这个结构没有错误。对等性结构应该是表述“我与他人”的关系的最合理结构,因为必须有对等性结构才能够表达公正关系,而金规则就是为了表达公正关系的。在《论可能生活》(1994年版;2004年版)中,我也是以“对等性”为基本结构来分析和定义公正的(在定义公正时,一部分哲学家主要强调“对等性”,另一些哲学家则主要强调“公平性”,这是两个众望所归的基础,但在本质上说,“对等性”是更为重要的因素,只有当承认了对等性,公平性才有意义。对等性固然不错,但事情没有那么简单,我们还需要警惕另外某些可能被漏掉的因素。 

  公正在形式意义上直接就意味着一种对等性。人们早就意识到公正是一个“恰如其份”的概念,它意味着各得其所、各得所值。无论对于人际关系还是事际关系,公正的对等性首先表现为“等价交换原则”,即某人以某种方式对待他人,所以他人也以这种方式对他,或者某人以某种东西与他人交换与之等值的东西。这一原则虽然非常“清楚明白”,就像笛卡儿所推崇的真理那样,但它实际有效的情况却很有限,因为,只有当双方在某种情境中具有几乎同等的自由和能力时,这一原则才能够被有效地执行。于是,公正的对等性通常又表现为一些比较复杂的对等形式,比如“豫让原则”,即某人以对待什么人的方式对待我,那么我就以什么人的方式回报他(如豫让所说“……以国士遇臣,臣故国士报之”)。还有“西季维克原则”:给同样的事情以同样的待遇,而给不同的事情以不同的待遇。 

  然而,公正仅仅表现为对等性是不够的。怎样才真正算是对等的?这仍然是不够清楚的事情。对等原则并不能解决需要公正处理的所有问题。具体地说,等价交换原则,即A以X方式对B,因此B有理由以X方式对A,只能证明“B以X方式对A”是公正的,却无法证明“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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