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金规则的最佳可能方案(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是不合法的?我们知道,主体观点首先是一种知识论观点,是关于如何“看”世界的方法。在“看”事物时,不需要征求事物的同意,我想怎么看就怎么看。在纯粹知识论里,主体观点虽然不见得是最优的(它所欠缺的视角太多),但却是合法的。但是在其它地方,主体观点就失去了合法性。例如在交往问题中,我就不可以想怎么就怎么随便“看”别人,因为问题已经由“看”变成了“说”和“听”,其中关键还落在“听”上,我们不得不去听别人说什么,否则交往不成立,在这里,主体观点的合法性就已经很可疑了。当进入到“做”的问题,即共处或合作的问题(做任何事情都涉及他人),主体观点就完全不合法了,因为生活问题的基础是存在论而不是知识论,把知识论的原则推广到存在论中去是不合法的,显然,他人不可以被处理成像物那样的“对象”,因为他人意味着我所化不掉的外在精神,他也将按照他的精神去做事情,而且我要做任何事情都不得不与他人一起做(至少是间接地与他人一起做事情)。因此,在存在论所控制的领域里,他者性(otherness)就必定成为替换主体性(subjectivity)的最高原则。 

  当把他人观点计算在内,道德原则所考虑到的变量就有了巨大的变化,既然增加了必须计算在内的变量,我就有理由认为应该把金规则修改为“人所不欲勿施于人”。虽然只一字之差,但其中境界却天上地下。在“由己及人”的方法论中,可能眼界只有一个,即“我”的眼界,而“由人至人”的方法论则包含了所有的可能眼界(all possible horizons),这样才有可能尊重每个人。这个把每个人的精神考虑在内的方法也可以称为“无人被排挤”的原则。这一改变非常必要,它可以根本改变我们思考价值问题的思路和角度。在这里它意味着一条关于选择任何共同伦理的元规则,这个元规则蕴涵着彻底的公正,可以表述为:(1)以你同意的方式对待你,当且仅当,你以我同意的方式对待我;(2)任何一种文化都有建立自己的文化目标、生活目的和价值系统的权利,即建立自己的关于优越性(virtue)概念的权利,并且,如果文化间存在分歧,则以(1)为准。这是学术版的“人所不欲勿施于人”。 

 6.进一步的论辩 

  对于我的金规则修改版(我曾经在先前的某些论文中简单地提及这个观点),有一些不同意见。目前最具学术深度的挑战是王庆节先生提出的。王庆节指出:“赵汀阳以‘他人观点’建构起来的道德金律固然可能帮助我们克服‘主体观点’,但这种以‘他人观点’为准的道德金律是否能胜任作为‘普世伦理’的‘元规则’呢?我想我们恐怕不能得出这一结论。为什么呢?让我们来看下面的例子。假设你我都是腐败的官员,而且你我都不以贿赂为耻,反而以之为荣。当我贿赂你时,我知道你想我以“贿赂”的方式对待你,并且假设你也会同意以同样的方式回报我。但是,我们知道,按这种方式进行的行为,无论是出于“主体观点”还是“他人观点”,都不能改变“贿赂”的不道德性。这也就是说,即便我对某一他人对我行为的所欲所求与此人想要得到的对待是相同的,遵循这一原则行事也不能保证永远是道德的”[vii]。 

  这一批评的挑战是富有启发性的,而且在某个方面来看是正确的。它试图指出任何可能设想的形式化道德原则的弱点。类似的例子曾经被用来批评康德的形式化的“普遍律令”。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这种挑战与分析哲学家们喜欢的“反例”完全不同,它不是一个具体反例而是一种逻辑可能性,这样就具有力量。我们前面提到“反例知识论”问题,我相信个别反例对于社会科学知识没有挑战意义,因为社会科学所要求的知识标准不是像科学和数学那样的“无一例外”标准,它关心的是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存在,个别反例无法改变任何主流的社会事实,所以个别反例对于社会科学几乎没有意义。但是,逻辑可能性则是现实的威胁,这不能不考虑。在深入分析王庆节的问题之前,可以首先考虑一个技术性问题以便削弱其挑战力度。王庆节的关于“贿赂”的假想可能性对于批评金规则的正面表述比较有效,而对于反面表述,情况则有些不同。我们所讨论的是人所“不欲”,某人A想要贿赂,这显然属于“欲”而非“不欲”,那么,是否可以把命题“A想要贿赂”兑换成命题“A不想清廉”?或许这两个命题在真值上是逻辑等值的,但却并非意义等值。显然,受贿是个经过决定而做出的行为,而“清廉”是个状态,是个还没有发生受贿事件的无为状态,一个人在没打算受贿的时候,他的本来状态就是清廉的,所以,只有“受贿”才是个欲望对象,我们似乎不能把初始状态看成欲望对象。这有点像希腊诡辩论者的例子,显然不能由我们“本来没有角”推论说我们“失去了角”。所以,“贿赂案例”只能构成对正面表述的金规则的挑战,却不太可能对反面表述的新版本金规则形成真正的威胁。 

  虽然以上分析削弱了“贿赂案例”的挑战性,但我们仍然必须承认,总会有办法找到某些具有挑战性的方案,不过恐怕不可能对改进了的金规则形成釜底抽薪式的威胁,但是会迫使人们承认金规则的局限性。比如说,有人喜欢战争、侵略和压迫,而和平、友好和尊重正是他所“不欲”的;又有人愿意吸毒、赌博加性变态,而改邪归正是他所“不欲”的,在这里,新版本金规则并不能提供足够理由去反对他。其实,无论什么样的金规则都有局限,就是说,任何金规则所能够治理的伦理空间是有限的,总有很大的“伦理荒地”留在外面。 

  康德非常可能意识到了这个弱点,这也许就是康德为什么除了形式化的“普遍律令”之外还要给出了另一条基本原则的理由。另一条原则就是甚至更为知名的“人是目的”原则。可惜这条原则的要求太高,以至于是不切实际的空话,人们不可能不在某些场合把某些人当成“手段”,否则生活不可能进行,更不可能有什么社会了。正如我在《论可能生活》里论证过的,除了单纯美好的人际关系之外,人际关系在许多必要的情况下表现为各为其利的“事际关系”,所谓“手段”的问题就必然出现,如果不把某些人当成手段,就根本做不成任何事情。不过重要的是,“人是目的”原则不再是纯形式的了,而是有价值内容的(主要是人道主义的价值观)。这样就指出了在金规则范围之外的伦理问题,也就是说,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不仅仅是公正问题,而且还有价值观的选择问题;不仅仅是为了解决我与他人的关系问题,而且还需要解决生活和社会的理想问题。尽管康德所选择的基本原则很有疑问,但他构造的道德原则框架确实不同凡响,难怪他可以声称他的道德原理比金规则要好得多,而且金规则必须按照他的原则进行校正。且不管人类道德体系所最需要的内容原则是什么,至少我们可以肯定,仅仅表现为形式原则的金规则是不充分的,显然还需要内容方面的约束条件。就是说,金规则不可能只是一条,而是至少需要两条,而且这两条原则是互相约束着的。 

  在某种意义上,康德方案既不现实又有自相矛盾之处。假定“人是目的”原则普遍成立,那么就会有一个完美到不可能出现和存在的社会。假如真有完美社会,现在我们观察到的绝大多数社会规律和规则,以及绝大多数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就失去意义,尤其是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的全部前提就不存在了。如果“人的目的”,人人自然就能够公正地互相对待,那条用来表达公正的形式原则就是多余的了。而既然需要公正原则,就是因为人们只能指望策略性公正,而不能指望无论何时何地都“人人成目的”的绝对公正。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康德的框架是伟大的,但其内在构造并不妥当,两条原则并不能很好匹配。要选择两条良好匹配的、同时又足够普遍以至于能够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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