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金规则的最佳可能方案(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盖各种伦理学问题的“道德基本原则”确实不容易。在《论可能生活》中,我采取的也是“两条原则”的模式,但与康德所选择的原则有所不同,解释也很不同,尤其是与康德的道德原则排序不同,康德首推形式原则,然后才是价值原则,我的排序正好相反。 

  目前我的方案是(希望以后能够改进):(1)幸福原则:如果一个人的某个行动是自成目的的(autotelic),那么这是一个必然产生个人幸福的行动,而如果连同这个行动的目标也是一个自成目的的事情,那么就同时成为一个能够促进人类幸福的行动。幸福既是人们的最大欲望,又是唯一对己对人都有益的行动。“幸福的帕雷托改进”是唯一具有全方位正面效果的帕雷托改进,就是说,某人的幸福不仅对自己有益,而且在任何意义上都对他人无损。相比之下,福利的帕雷托改进(即经济学意义上的帕雷托改进)虽然无损于任何他人的物质利益,但却非常可能损害他人的社会地位、政治影响力、话语权力、心理情感和精神世界以及文化价值[viii]。经济学不计算这些事情,伦理学却不可不考虑。由于幸福就是生活的目的,排除了幸福问题就等于否定了所有关于生活的研究,特别是伦理学,因此我首推幸福原则;(2)公正原则。在《论可能生活》里,我有比较复杂的表述和论证,在此不论。但它大致可以表达为金规则改进版“人所不欲勿施于人”。 

  7.遗留问题 

  由于我的金规则改进版仍然只是关于公正原理的一个表述,它当然就不能覆盖伦理学的所有问题。但是假如把另一条基本原则考虑在内,或许就能够解释大多数问题。所以,金规则至少需要两条,而不是传统格式的一条。但为什么说两条原则(幸福原则和公正原则)的体系只是解决大多数问题而不是全部问题?借助这样一个想象也许可以发现某种潜在的困难:我们可以增加“贿赂问题”的挑战力度,把王庆节设想的“腐败官员共同体”夸张为“所有人”(至少是“大多数人”)这样一个大规模集合,出现这种人类性的集体堕落并非不可能,至少在逻辑上是可能的,这样怎么办?显然,假如一种堕落变成人人同意的,那就不可能出现关于这种事情的任何反面评价了。这种“众心一致”的难题非常值得深思(无论是异口同声说假话还是万众一心做坏事),它有可能造成无法逆转的颠倒黑白。 

  人类全体堕落的例子也许没有,但人类大体堕落的例子已经不少,现代社会就最善于领导人民走向大体堕落。现代商业和工业所领导的就是一个人类集体堕落的文化运动,它以大众“喜闻乐见”为理由把生活/文化的结构由“向高看齐”颠覆成“向低看齐”,从而消除了文化和精神的品级制度,以低俗的文化精神淘汰高贵的文化精神。在这个关于文化价值的伦理学问题上恐怕很难有普遍原则,这就形成了伦理道德的一个永远的溃口。 

 [i] 我曾经提出这个“接受问题”去批评哈贝马斯。参见赵汀阳:Understanding & Acceptance. In Les Assises de la Connaissance Reciproque, Le Robert, Paris, 2003. 

  [ii] Levinas: Ethics as First Philosophy, in The Levinas Reader, ed. S. Hand, Blackwell, 1989. 

  [iii] Carl Schmitt: The Concept of Political. The Univ. of Chicago Pr., 1996. 

  [iv] 孔汉思/库舍尔:《全球伦理:世界宗教议会宣言》。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 

  [v] Kant:Groundwork of Metaphysics of Morals. Harper & Row, New York, 1964. Section II. 

  [vi] cf. Henry Sidgwick: The Methods of Ethics. Macmillan, 1890, p.380. 

  [vii] 王庆节:《解释学、海德格尔与儒道今释》。见“道德金律与普世伦理的可能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viii] 一般情况是,看到别人经济上比较成功,有些人会嫉妒而痛苦,这样虽然不好,却不算变态。也许有的人看到别人幸福也感到痛苦,这就是变态了,因为背后是完全扭曲的、反对任何人的极端心理。这些变态的情况是心理学的课题,伦理学不考虑在内,所以不能构成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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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道德金规则的最佳可能方案 

  On the Best Possible Golden Rule 

 
  关键词:道德金规则,主体观点,他者观点,公正,对等性 

  Key words: Golden Rule, Subjectivity, Other-ness, Reciprocity 

  提要: 

  道德金规则是伦理学中公正原理的一个浓缩表达。本文分析了传统的道德金规则的典型民间版本和学术版本,指出传统金规则要得以成立,在逻辑上至少需要两个条件:人际共识和价值共识。而在今天,价值共识已经不存在,所以传统金规则不再成立。作者试图通过从“主体观点”到“他者观点”的转换而提出一个关于道德金规则的新版本,即以“人所不欲,勿施于人”代替“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试图论证其逻辑上的完美性。本文中的核心论点最早于2000年提出,由于该问题涉及到生活基本准则,事关重大,因此经过听取多方意见和反思,在这里进行了更严格的论证和修改。 

  The moral golden rule is generally supposed a represen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A careful analysis is given in this paper to show the logical limitation of the traditional golden rule. It says that one of the two necessary conditions for the traditional golden rule is missing today. And the author gives his claimed perfect representation of the golden rule as that never do to others whatever others would not like you to do to them instead of the traditional as that never do to others whatever you would not like others to do to you, argued from the principle of the Other-ness rather than the Subje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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