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主概念的文化合理性的哲学考察(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专断的)组织制度和纪律所强制;而同时,那些处于集团之外的“大量无组织公民”,则在实际上成为无权的多数。所以,达尔也提出了应该在各个集团组织内部“落实”民主、把民主的“原则”扩展到公司和一般经济生活中去的任务。[7] 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资本是社会权力的主体,它们是具有一定的“所有制属性”和传统的企业“控制制度”的,它们是不是愿意无论在集团内部还是集团之间都自觉地建构趋同于资源平等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呢?这似乎应该是解决西方现代民主国家中的“集团民主= 非大众民主”的悖论的关键问题。 哈耶克(F. A. Hayek)对以“多数”为形式的民主的“变异”的研究,是对形式民主进行文化合理性考察的又一个饶有趣味的思路。他把民主只看作政治决策的特定程序,民主在其传统意义上的主要功能,根据哈耶克的说法,就是依靠多数的理性抉择而和平地更换政府,并防止专断以保障公民自由。但是,他认为,在民主形式的运用过程中,“多数原则”的文化意义发生了“衍变”:第一,党派政治实际上是不同利益同盟之间的争斗,所谓多数并不是在一般性规则上形成公共识见的那个多数,而是由小团体拼凑起来的“多数”,这样的“多数”所形成的共同纲领,实际上是不协调的“大杂烩”。而在此基础上的选举,实际上是“贿选过程的代名词”[8];由此而形成“无限民主制度”,即拥有无限权力的政府机制。哈耶克称这种政治是“敲诈政治”、“腐败政治”。从而,他甚至不愿使用“democracy”这个词。 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也主张程序民主,但是由于他强调他所主张的程序民主的文化意义(共同体的团结和政治的伦理性质),因而他的程序民主(无主体的、主体间性的“商谈”的交往形式)实质上是一种高于资本主义市场和资本主义竞争的、具有制约此二者的、具有一定新模式意义的政治文化[9]。正是在崭新文化模式的意义上,“商谈”的交往形式才获得了自己的文化合理性。同时,哈贝马斯对以生产资料的不同占有权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政治的权力结构和权力分配的民主模式的批判,也是一种对形式民主进行的文化批判,这种批判也和上述理论家一样,揭示了大众作为选举之后的国家政治的“消积观众”的文化实质。 从上述对形式民主的文化考察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到,作为民主的主要属性的“多数”和“代议制”等形式,在其文化条件下和文化背景中,并不具有永恒的真理性。所以,对“多数”和“代议制”等形式民主的简单执著,往往容易形成对“少数服从多数”和“代表”资格的设定的盲目迷信和非理性崇拜。萨托利的一个有名的诘难就是:如果把人民的统治简单地理解为“多数的统治”,那么,多数之外的少数人,岂不成了“非人民”? 实际上,形式民主即把民主作为程序、策略和手段,其原本的和基础的意义,就是在涉及到三个和三个以上的人的社会共同体存在的情况下,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地、平等地讨论和共同一起作出有关共同行动和共同利益的决定。这就形成“民主讨论”的概念,它涉及到每个成员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也形成“民主决定”的概念,涉及到投票表决的古老传统形式。而投票表决形式的合理性的被默认,就是对“多数人”和“大多数人”的意志和意见的“权威性”的“普遍服从”。而大多数人和多数人意见的权威性,又是以“大多数人(或者多数人)的意见总比少数人的意见正确”的假设判断为前提的。大多数人和多数人的意见为什么一定是正确的?或者说他们的意见为什么一定比少数人更正确?这是一个需要论证的文化合理性问题。此外,关于代议制的合法性与不合法性,上面的引述已经很能说明问题。 总之,我们可以看到,形式民主的基本概念,仍然是一些应该被放置到其文化合理性网络中进行考察和判定的“可怀疑之物”、“可反思之物”。它们并不具有绝对合理性;它们既不是政治概念的最后形式,也不可能是包治百病的政治灵药。因而,对它们的盲目迷信和执著,以及那种认为“民主”形式、多数原则、代议制神圣不可更动、不可怀疑的看法,并不是清醒的、理性的思想态度。 



二, 论作为内容的民主概念的文化合理性问题
 
    “民主”作为内容,它是一种价值。它是表达人们对政治结构及其组织活动方式的“应然性”思维的话语之一。
 
    在古代西方,亚里士多德就研究了民主价值的两个基本范畴:平等和自由。他写道:“实际上,民主的正义观念指的是数量上的平等,而不是基于个人能力的平等;这种观念一旦占了上风,那么,多数必然成为主宰。……这是自由的一个标志,是所有的民主派为他们的制度制定的一条明确原则。另一条原则是,按照你所喜欢的方式来生活。因为他们认为,按你所喜欢的方式生活是自由的一种功能,相反,不按你喜欢的方式生活则是受奴役的一种功能。这是民主政体的第二个明确的原则。”[10]
 
    在西方近现代历史上,美国第16任总统林肯提出:“使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在地球上永世长存”[11]。“民有”、“民治”和“民享”,也是对价值民主涵义的三个基本解释。
 
    可以看出,民主的价值理念包含着如下的一些基本的文化规定性。这些规定性主要地是:“自主性”,“自由”,“平等”,“权利让渡”。
 
    第一,  人民自身的“自主性”。
 
    “自主性”这个概念意味着:社会大众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而不受来自于他之外的他人的或者其他力量的控制和支配,例如宗教的力量的控制和支配。在这个意义上,民主就是大众“自己”拥有主权;自主,就是“自治”,即大众自我治理的原则。中国人说,人民自己“当家作主”。
 
    自主性首先是一个关于人的存在状态的问题,从西方哲学上来说,它涉及到人对“自身”的存在意义的“自我意识”。如果人确信自己“存在”的价值,这就在政治哲学上意味着确信自己的存在是一种“自我持有个人权利”的存在。
 
    在政治哲学意义上说,自主也就是自主权。其原初意义是主权“由自我承担”,而不能交给他人由他人承担。让·雅克·卢梭以主权的不可让渡性否认“代表”、从而否认“代议制”政治的合法性。他说:“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英国人民自认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12] 卢梭的观点,适用于小规模人群的民主制,而在今天看来,以其观点考察大规模人群的民主制,就显得有些绝对化,因为代表制和代议制就是作为解决大规模人群的主权实现形式而产生的。但是,卢梭从主权的文化合理性的根源上说明了主权通过代表制和代议制而可能异化的危险。
 
    那么,自主权问题在大规模人群的民主中,就转变为它为什么必然让渡、是否可让渡和如何让渡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面第四点进行一些讨论。
 
    自主性的最明确的社会共同体运行形式就是“自治”(autonomy),也就是共和国(republic)。民主“自治”从本意上讲必须具有小规模共同体或者社会“基层”共同体的特点。按照希腊人的思路,自治就是人群中的所有人“相互轮流地统治和被统治”[13],大家一起来管理大家自己和服务于大家自己。在罗马和文艺复兴时代,自治的模式就是城市共和国。根据西塞罗的说法,共和国(res publica)是人民的事务(populi res)。什么是人民?人民就是出于对法律和权利的一致同意、出于参与对彼此有利的事情的愿望而结合为一体的众多男子的结合。自治的这种相互轮流统治的特点和结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