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主概念的文化合理性的哲学考察(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会民主主义)损害了自由主义的民主,因而提出了在保证人的自由的基础上形成平等与自由的协调的主张。他强调:“只要自由主义的民主死了,民主也就死了。”[23] 萨托利意识到了西方政治的一种倾向,但这并不是全球的政治发展走向。就东方文化而言,以平等观念为基础建构自由与平等的协调,似乎是一个更为重要的实际任务。
 
    第四,  关于人民权力的让渡。
 
    如果说古代民主的主要形式是直接民主以及与其相关的一系列概念的话,那末,随着社会的发展,在越来越大的规模的社会共同体中实行直接民主已经越来越不可能。因而,代议制的政治建构就成为必要。与这种必要密切联系着的民主概念就是“权利的让渡”。讨论权利让渡的文化合理性问题,是民主研究的重要内容。
 
    在大国土范围的现代国家出现以后,在商业贸易的广泛交往和大市场出现以后,在其所决定着的直接民主政治衰亡的时候,孟德斯鸠论述了代议制的必然性。他写道:“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应该由自己来统治自己,所以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然而这在大国是不可能的,在小国也有许都不便,因此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24]
 
    直接民主转换为代表制,这是民主价值概念的一个巨大创新。代表的实质是什么呢?它与人民的权利有什么关系呢?人民权利的让渡过程是否保持了人民权利不减少呢?人民权利在让渡之后还能够保持权利的民主性吗?
 
    让渡涉及到代表的产生问题。代表的产生应该以多数同意为原则呢,还是应该以选贤任能为原则?这就首先涉及到两种选拔方式:一种是全体公民投票表决制即选举制,另外一种是考试(考察、考核)制。现代考试制实际上也吸取了投票制的一些保持公正的方法。把全体投票选举制看作产生代表的唯一的方法,应该受到质疑。
 
    我们应该对让渡的实质进行哲学分析。这一分析涉及到三个方面,即对让渡者、代表和让渡形成的公共领域。
 
    从理论上讲,形成代表、代议制的让渡,对于让渡者来说,不是把一个人的权利让渡给另外一个人,而是把个人权利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个人继续保持着,而另外一部分(少部分或者很少部分)则被以公共权力的形式为他保持着。公共权力与公共领域的建构有关。个人在已经建构的公共领域中,重新获得自己让渡出的那一部分权利。
 
    而对于代表者个人来说,他持有三部分权利:一部分是他本人的权利,第二部分是他本人让渡给公共领域的权利,第三部分是他持有的其他人让渡的公共权利。实际上第二和第三部分是一体的。这两部分都是他为别人“暂时的”、“保管式地持有”的权利。从理论上讲,这两部分是他不能自由运用的权利,他必须负责把它们以公共的方式在他人需要的时候归还他人。到底何时归还、如何归还,不能根据代表的意志和愿望,而必须根据他人的集体共识和共同体的利益和意志。(西方思想传统的契约论假设并不能全面解释这种权利让渡的情况。)
 
    为了使得个人意志和利益以公共的方式得到体现,就必须建设社会的公共领域,政治领域是整个公共领域的核心。在这里,许多个人的私权积聚、集中起来,成为公权。公权就是对公共领域的制度、规则和公共利益的“归还性分配”的管理和协调。
 
    代议制政治的公共领域的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三个方面:一个方面是防止代表者把公权私用,另外一个方面则是建构公共领域的制度、规则。第一个方面,包括对代表者的公共素质的培养和对他们可能进行的公权私用的防范监督;第二个方面,则是以制度(机构和政治设施)和话语符号(宪法和法律体系、文化认同体系等)的方式,形成国家、民族的共识和凝聚力。第三个方面,是总体的公共权力的相互制约性的分布、分划和相互制衡的问题。可见,监督和制衡是代议制民主政治的必要措施,但不是全部措施。
 
    代议制是当代政治的基本特点,因而对代议制的哲学研究应该是当代政治理念建设的重要任务。
 
    最后,从对价值民主概念的维护的思路,我们似乎应该重视民主的目的价值。如果一个社会的人民能够自由而平等地享有福利的生活,而不去刻意追求“政治参与”的自由与平等价值,也许这可以使得我们解放思想,设计出更能促进这个目的实现的治理方式。这应该是民主政治的真正价值之所在。
 
    老杜威曾经说过:“倘有一个社会,它的全体成员都能以同等条件,共同享受社会的利益,并通过各种形式的联合生活的相互影响,使社会各种制度得到灵活机动的重新调整,在这个范围内,这个社会就是民主主义的社会。”[25] 波普以他的“保护主义”的国家观强调了民主制度的目的论实质。并不在于相信大多数总是正确的,而是因为它能够给人民追求福利的自由思想和自由行动提供社会制度的保障。[26]
 
    应该认为,对价值民主的讨论,可以揭示它在其总概念中蕴含的许多概念的真实文化内容,这样做有利于我们对作为价值的民主的进一步理解。
 

三 , 论作为被跨国、跨文化输出的民主概念
 
    在当今世界,“民主”词族中的最受重视的概念,莫过于“民主国家”和“非民主国家”的划分(区分)。这也是从苏联解体以来、尤其从“9·11”事件以来,全世界人们都普遍关心的概念。实际上,这两个对立概念以及由其而来的以“民主”为界对国家性质的这种划分,左右着当代美国等国家的国际战略和所谓的“全球安全”观念。探讨对“民主”的这种十分有趣的用法和界定,不仅具有对民主观念进行哲学反思的学术意义,而且也具有维护国际正义和世界和平的现实意义。
 
    民主概念本来就是西方文化的一个政治概念,并不存在与其他文化的本来形态中。它在其他文化中的被接受和被使用,都是思想的“跨文化传播”的结果。因此,它的被输出和被输入的文化合法性问题,它对于非欧美的其他文化的合理性和适应性问题,应该进行“文化间”关系的深入探讨。
 
    “民主”作为欧美国家及其地区共同体的政治文化,作为一个有区域性意义的政治哲学理念,它产生于欧洲。从其本原上说,其根基和存在条件是欧洲文化。在欧洲一部分人移民北美占据北美大陆后,也成为美国政治文化的要素。应该认为,它对于欧美文化圈的政治事物来说,具有重要的历史传统意义和指导现代政治思想和政治制度演化的实际意义。例如它对欧洲中世纪和近代早期的“专制”政治的优越性,是欧洲政治历史进步的体现。实际上,欧洲的社会历史进步,尤其是近代以来,在许多情况下多依赖于“自由民主”观念的发展。我们作为欧美文化圈外的人,尊重欧美人的“自由民主”思想,尊重欧美人对自己的政治理念的积极信念和文化主张。同时,在世界已经成为一个“地球村”的情况下,东亚政治文化也应该主动地考察和了解欧美的这种文化和政治哲学理念,像对待世界上各地的一切其他政治文化一样,学习它的有益的东西,为我们建构适合于我们自己的政治文化传统与主动推进其发展进步有关的政治理念提供借鉴。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肯定自由民主,并尊重自由民主。
 
    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看,民主充其量只能算一种地方性文化的话语。这是因为,人类除了有欧美文化外,在其余的几大洲的历史和现实中,都存在着与欧美文化不同的其他文化。比如阿拉伯文化、印度文化,还有东亚儒、道文化。这些非欧美文化存在的合法性,在后殖民时代的今天,人所共认。上述每个文化都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政治思想、政治理念和传统政治体制,它们的一些理念,例如中国的“仁治”、“德治”和“民本”理念,在自己文化内部,与欧美的“民主”理念在欧美文化内部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但是,欧美的一些“自由民主”思想家和政治家,对这个理念的看法,有一种奠基于“欧美文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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