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 对“工具”理性的批判及其与儒家之“美德”伦理的遭遇
以“启蒙主义”为基础的“近代”理性从18世纪以来强有力地影响了全世界. 现在我们已经能够经常听到来自西方文明发祥地的对“近代”理性所带来的“工具性暴力性”的批判。(生产)手段的极端合理化虽然正在积累着非常多的物质性财富,但是这种只注重计量合理性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象卢卡契(G. Lukacs 1881-1971)指出的一样, 终究避免不了人类与自然的“异化”, 即“事物化”(Verdinglichung)现象的深化。到目前为止终于导致了从根本上破坏“人类栖息地”(Habitat)的生态危机。这里,近代理性犹如一把双刃剑, 它灿烂的威力和可怕的暴力性同时展现在人类面前。那么, 从这样的近代理性危机中摆脱出来的可能性到底有多大呢?
对此, (西方)世界的哲学家们都拿出了各种处方。所谓的“後-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可以说是一个对此种“近代理性”时代意识的根本性“否定”的呼声。与其不同,哈伯玛斯(J. Habermas 1929-)一方面尖锐指出牵引人类的劳动(Arbeit),即生产行为的资本主义“体制”(System)的暴力性; 另一方面通过理性人的其他行为,即“沟通行为”(kommunikatives Handeln),扩大“公论的合理化”,逐渐使“生活世界”(Lebenswelt)从“异化”中得到解放, 强化其“摆脱植民地化”的可能性。
主要活动在美国的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 1929-)对这种理性解放的功能性是怀疑的。这显然与哈伯玛斯对“理性的”沟通行为所赋予的乐观希望有所不同。 麦金太尔认为, 自启蒙时代以来,人类目的论的本性从根底里受到否定。只是追求“欲望”(desires)满足的“现实的人们”,终究只能在“情感主义的自我”(the emotivist self)中找回自己的本性。麦金太尔指出, 任何一个道德信念不过都是个人私有的“趣味”(preferences)罢了。所以任何一个道德性议论都不能确保可以规定限制别人的行动并起到普遍的规范性影响。因此, 他指出现代伦理学的道德争论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达到<相互合意>的荒唐无稽的东西。
麦金太尔在名著《德性之後》(After Vertue, 1984)第17章中, 在代表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假定人物A和B之间进行对比,同时涉及到支持他们各自立场的“诺齐克”(R.Nozick)和“罗尔斯”(J. Rawls)的哲学立场。麦金太尔尖锐地指出, 即使通过前面两个人的争论, 也达不到“相互合意”结果的困境。“程序正义" (procedural justice)的概念是根据自由主义原则而来的一种关键性的个人主义品德。不过, 依他看, 人们如果只是站在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的立场上的话, 即使对于“程序正义"的观念, 在现代社会里人们也是绝不会达到合意的。
把A假定为小店铺的主人或下层公务员,他辛勤劳动,努力赚钱才能有一个自己的小房子,才能让子女读上大学,才能勉强奉养父母。如果政府从他那儿再为贫民的社会福利收税,那么政府的重课税政策就是对自己生计的“威胁”,所以他就把它定义为不正义(unjust)。他会主张自己的合法所得,只有他个人才有所有权,任何人都不能进行干涉。但是如果我们把B假定为自由职业者或社会实业家或继承很多遗产的人, 他会认为人们的财产, 收入, 机会的分配都是恣意形成的, 因这种不平等的结果, 贫民层几乎没有改善自己生活条件的余地。于是他视这种不平等是不正义(unjust)的, 所以主张这种情况应得到改善, 为此需要的是经济成长,但是现条件下,他认为这种情况是正义的,即为提高贫民福利而施行的政府的重课税政策对于收入的再分配是有贡献了。
在这儿,A号召合法权利,B是根据保障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他们是各自根据自己的利益主张正义的。按照B的代言人罗尔斯的正义观,如果有一个人正处在极度贫困的状况中,他就会认定那是因为曾经不妥当地运用了“正义”,所以现在为实现正义就应该要求“再分配”;相反A的代言人诺齐克主张的立场是因为过去的财产获得过程是合法的,所以现在再分配的要求对正义的实现是不合适的。麦金太尔从这样相反的前提出发而提出的这些对立的主张不过是人们从个人主义立场出发, 对个人“利害关系”(interests)的权利的呼吁, 所以绝不会得到一致的意见。按照他的观点,这两人都是根据个人的“权利”来谈论正义的问题,决不是根据在自己所属的社群中他们各自的实践来主张自己有权要求的“应得的报酬”(desert)。按照这样的基准,A的主张是通过自己辛勤的劳动得到的所得, 就是自己拿了自己应该享受的“应得的报酬”, B的主张是现在的贫困和剥夺不是他们应接受的“应得的报酬”。但罗尔斯或诺齐克都是在坚持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立场,所以他们说到底是一个具有鲜明的自己利害关系的个人。依照麦金太尔的看法,这表明他们首先考虑个人的利害关系,对他们来说,“道德或社会纽带的构成是次要的”,所以站在社群中的实践行为立场上, “应得的报酬”的主张没有考虑的余地。 因此“应得的报酬”的概念只有在所有的成员追求共同“善”的,“社群联系”中才可以成为“理所当然接受的概念”。
“麦金太尔”认为,自18世纪“近代”启蒙主义登场以来,形而上学的目的论根据“自然科学的-机械论”所建立起来的人类行动科学, 代替了那种在传统的社群联系中通过不断的实践所造就的人的本性或本质。其结果,那种按照每个人的趣味(preference)建立起来的道德命令的规范意义, 已经变得残缺和破碎了。对于坚持彻底的“历史主义”(historicism)观点的麦金太尔来讲,在现代社会里人们连怎样做才是实现“正义”的基本道德原则都不能一致, 现代社会的个人主义道德陷入了危机,在这种情况下,那种规范性道德伦理学要发挥作用,只有在社群中, 在与其他人的关系中规定其个人作用或其理想美德(virtues)的时候, 比如说, 在以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式的目的论世界观为前提的时候, 那才是可能的。
归根结底, 他一面尖锐地批判启蒙主义以来的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以及道德原理的“碎片化”和“混迷”(anomie)现象,另一面在探究个人行为和其所具体展开的社群(community)的互相联结的基础上追求人们“德性”的发现,即从“美德的伦理”(ethics of virtue)那里认真地寻找能克服现代社会道德混乱的可能性。事实上,人不是观念上抽象化的普遍存在,毕竟是经历社会,政治的,即总体的文化潮流的“历史性存在”(the historical),所以“麦金太尔”进一步主张在人类各自所属的,各自不同的——多元主义的——文化历史传统潮流中,鼓励发现各自固有的“美德”和实践“美德的伦理”。
现在如果我们假定“麦金太尔”这种批判现代伦理学的讨论有显著的价值而接受他的观点的话,那麽我们就有必要再次注意儒家式的“美德伦理”。儒家伦理曾经遭到20世纪初期东方启蒙主义先驱们以及那些十分活跃的“全盘西方化论者们”的抛弃。
儒家思想, 象近世以前东西方产生的人类其他伟大思想一样, 在各个方面体现了前近代社会的社会秩序意识,比如说家族中心主义,父权制的权威秩序,男女不平等。但是如果我们把非难亚里士多德不是女权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