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批评教育权“度”之难题的政策文本分析(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5


  三、解决批评教育权“度”之难题的对策

  伴随着国家层面的法规、政策的出台,各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也加大了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的建设力度,一些地方性的政策法规相应出台。
  如2008年修订的《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不得嘲讽、辱骂、恐吓、贬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歧视未成年人。”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教师在教学教育管理中“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不得讽刺挖苦强行压制,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
  《广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条例)》规定教师“不能讽刺、挖苦、歧视、辱骂和体罚学生,更不能动手打学生。对学生应多进行个别的谈话,不宜动辄就在全班公开批评或训斥学生。”《武汉市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提到,教师要“尊重学生人格和个性,不讽刺、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单纯以学科成绩评价学生,教育学生时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耐心细致,平等沟通。”安徽省铜陵县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若干规定》对教师批评教育学生的形式作出如下规定:“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每位学生,不讽刺、挖苦、侮辱、伤害、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山东省东营市教育局印发的《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试行)》对变相体罚作出了界定:“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以及采用罚作业、罚劳动、罚款等处罚行为。”浙江省磐安县教育局《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办法》中对“体罚与变相体罚”形式的认定,包括“不分时间、地点、场合、学生承受能力,对学生进行不当批评,甚至呵斥、讥讽等”。
  各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政策,虽然存在政策制定水平不高等问题,但相对于国家层面出台的政策法规,对教师批评教育学生的具体形式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在现实的教育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如不采用“嘲讽、辱骂、呵斥、贬损”等言语责备形式。
  因此,本文以国家层面的有关中小学班主任教师批评教育学生方式的主要法律、政策文本为基本依据,并结合地方性政策的相关规范内容,试提出中小学班主任教师批评教育学生的“适当方式”,中小学班主任在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中,应以正面教育为主,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指出缺点与不足,但不得以嘲讽、挖苦、贬损、辱骂、呵斥和恐吓等方式歧视或侮辱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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