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物业管理出现的问题及业主权利的维护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7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业飞速发展,在物业管理方面的不足也凸显出来。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利害冲突如何解决?业主的权利怎么样才能得到保障?一系列的问题都有待健全的法律来规范。一般说来,物业公司是为业主服务的,其职责是保证业主能够有良好的居住环境。但现实中,物业管理公司很少是由业主选择的,很多的物业公司都是站在管理者的角度上来履行其义务的,其服务业主的根本职责并未能得到有效体现。而且由于其营利性,经常会有物业公司损害业主利益的事件发生。笔者就此现象进行了思考,旨在探讨如何规范物业管理公司履行职责,维护业主权利。

  [论文关键词]物业管理;业主权利

  一、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受物业所有人委托,对相关物业管理项目进行管理和维护等综合性的有偿服务。实际上,物业所有人多数是广大业主。由此看来,物业公司是为业主服务的,其管理活动应该以业主利益为出发点。但在实际生活中,物业公司与业主间往往存在种种矛盾,由于物业公司是营利性的,其经营目标必然是提高利润水平,所以在进行物业管理活动的过程中难免与业主利益产生冲突。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
  (一)关于物业公司的问题
  第一,在我国,物业公司大多是由开发商选择的,其与开发商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纠葛。有些房地产开发商甚至成立了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对此毫无选择的余地,唯一能做的就是每个月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否则,便会有停水断电的危险。这样的物业公司,在进行物业管理活动的时候,是不会把业主的利益放在首位的。从这个角度来看,物业公司更像是小区的管理者、统治者,而不是服务者。业主满意与否,并不能决定物业公司的去留。业主花了钱,并没有享受到应该得到的服务,这明显有违公平。所以,笔者认为,改善我国的物业管理水平,维护广大业主权利,首先要把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交还给业主,业主花了钱就应该有权决定选择由谁来为自己服务。唯有业主自主选择物业公司,引入竞争机制,物业管理公司才会有竞争意识,才会在意业主的满意度,从而用心为业主提供服务。
  第二,物业公司的产生机制导致了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活动有行政化倾向,物业管理公司由服务者变成了管理者,成了社区的“当家人”。很多业主都曾经遭到过物业公司的推诿扯皮,比如业主的房子出现需要修葺的问题时,物业公司总是将问题推给开发商,把维修问题说成是建筑问题,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即使是很好解决的问题,也是拖泥带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有的甚至置之不理。业主经常会与物业公司产生冲突,积累下各种各样的矛盾,业主的满意度被物业公司抛到九霄云外。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业主选择以拒缴物业费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物业公司的反制措施便是停水断电,业主的正常生活难以为继。当前的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
  第三,物业费的管理和使用不透明。业主每个月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给物业公司,这笔钱由物业管理公司自由支配,而业主并不知道具体开销。每个月业主都会按时收到缴纳费用单据,而单据上只是简单地写明了水电费、物业费。物业公司的利润产生点应该是佣金,是管理小区赚得的服务费。而由物业公司管理物业费用,物业公司就产生了赚取“利润”的趋向,在物业费用的收支上,物业公司难免会想办法看看如何能为物业公司谋取利益。物业管理费用具体都用在什么地方了,物业公司也没有详细地向业主报告,给业主寄的账单上只有简单的管理费用,并未列明资金具体用在了哪里,而业主也没有那个精力跑去物业追根问底。这无疑是物业管理过程中的一大漏洞。
  (二)业主委员会有名无实
  为了更好地行使业主权利,维护业主的利益,很多社区成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等社区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选举产生,是行使业主权利的重要组织,业主主要通过业主委员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余的、形式松散的非营利性组织,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与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等具有法人地位的商业性组织相比,两者的法律地位明显不平等。在实际生活中,业主委员会基本上形同虚设,在维护业主权益方面起不到任何作用。这一方面是由于部分业主权利意识淡薄,但更重要的是因为业委会有名无实造成的。这样的业主委员会里,所有成员都是业余的,对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活动疏于管理,并不能进行有效地监督。业主委员会很少同广大业主沟通,业主有问题也不会找到业委会,而是直接找物业,业主个体在物业公司面前势单力薄,明显处于劣势,很多问题便得不到合理的解决,以至于造成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和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纠纷不断,矛盾频发。
  (三)公共地方的利用
  《物权法》规定,小区公共地方所有权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小区业主可以共同使用公共地方。公共地方包括小区道路、小区楼顶、楼梯(电梯)、公共设施、公园绿地等。但是,现实中业主的这项权利常常受到损害。《物权法》规定,小区道路属于公共地方,业主停车应当是免费的,但是,几乎所有的小区业主在小区道路上停车都是要交停车费的,只不过是比在专用车位停车便宜一些而已。其次,关于公共地方使用所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也含混不清。公共地方为业主共有,因此,利用公共地方所产生的收益理应由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只不过是负责管理小区的。现在几乎所有的小区在电梯间都贴有制作精良的广告,而赚取的广告费用却由物业公司收取,这些费用花在哪里也是含混不清,基本是直接归物业公司所有。

  二、业主权利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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