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物业管理出现的问题及业主权利的维护(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7

  针对以上提出的业主权利难以保障的各种问题,现在提出几点建议,以便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利益,改善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首先,应该把选择物业公司的权利归还给业主。物业公司实际上就是代理广大业主管理自己的不动产,通过对小区的建筑物、环境的维护以及协调小区业主间的关系,而为业主创造更良好的居住环境。因此,业主有权选择自己信得过的物业公司来管理自己居住的小区。因此,物业公司的选择必须经过业主的认可应当成为一项强行性的规定。在前期,小区销售中,可以由建筑公司代为管理,或由建筑公司暂时聘请物业公司管理。但是,在小区房屋基本出售完以后,应当由业主自己召开业主大会,并通过竞标形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其次,应当加强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业主忙于自己的事务,无暇他顾,都不知道业主委员会成员是谁,出了问题也不知道如何与业委会联系沟通。鉴于此,一定要按照规定,召开业主委员会成立大会,以方便有意进入业主委员会的业主与其他业主进行沟通交流,互相了解,业主只有同业委会成员熟悉之后才会主动找业委会反映问题或提出意见建议,只有这样,业主委员会才能起到维护业主利益、监督物业公司的作用。物业公司再有服务不周、推诿扯皮或不作为等行为时,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以全体业主为后盾,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交涉,更能督促物业公司有效地解决问题,达到让全体业主满意的目的。应当在法律上赋予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尽快出台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规范物业公司的管理活动,保障广大业主权益。
  (一)如何真正实现业主自治
  业主,顾名思义就是物业的主人,是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物业小区进行管理的人,有权利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自由的进行使用和管理,有权选择自己觉得舒适的生活方式。业主自治,也就是说业主既可以选择委托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物业,也可选择自己管理。业主自治打破了过去将房管部门处于主导地位、住户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传统房产管理模式,是一种更加科学、更符合现实需要的制度设计。要实现业主自治,就要确保业主拥有一个高效的自治组织,我国法律也应当为业主自治机构的设立、运行等提供更加有效和全面的法律保障,让业主委员会能够实现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充分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同时还要确保每一位业主都可以参加物业管理并充分的发表自己的意见,实现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知情权、建立和完善查询制度和质询制度等,确保业主监督权。物业管理费用可以由委员会收取,这样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将每个月所花费的物业费用列出具体的账目,以便审查。这样可以从账目上监督物业公司的日常开销,更加具体地落实业委会维护业主利益的职能,使物业公司意识到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性。只有这样,物业公司才能慎重对待每一笔费用开销,有效控制支出,真正做到物业管理活动以业主的利益为出发点,为全体业主提供更加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二)改变业主维权意思淡薄的现状
  业主权益屡遭损害,与部分业主维权意识淡薄,不知道如何正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很大的关系。在调研中,笔者发现一种特殊现象:某小区在新建成时,乔迁新址的业主在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对相关权利的维护表现出积极的参与意识,邻里之间相互询问、传达信息,维权意识强烈。但在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热情便降了下来,参与意识逐渐淡薄,都想着业主权利由业委会来维护便与自己无关了,逐渐丧失了维权意识。鉴于此,笔者建议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加强相关物业法制宣传,提高广大业主的维权意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加强业主之间的沟通交流,在小区显眼的位置增设宣传栏,及时传达有关信息。业主之间加强团结,改变与物业产生纠纷时,业主处于明显弱势的现状。
  (三)依法维权
  业主实现自治,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由于当前各种业主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业主权利的维护还需要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救济途径。因此,我们应完善各种救济途径,将它们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更加有效地解决物业侵权所引起的各种纠纷和争议,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比如,我们可以将信用评价机制引入到物业管理领域,让整个社会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促使其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提升企业形象,以业主满意度赢得市场。
  (四)加强物业企业管理
  我国《物权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特性应包含社会性、专业性和法人性。业主之所以愿意支付费用让物业公司替业主管理物业,就是需要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一种便利,应尽可能地扩大其提供服务的范围给业主更专业更全面、更人性化的服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成立应该进行严格地审查,排除不合格的主体,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才能给业主带来更有保障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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