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诊所教育与独立学院法学实践教学的融合(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7

  (二)诊所式教育与实践教学融合的方式
  根据诊所式教育本身的性质定位及目前的开课模式看,在独立学院实践教学中实施诊所式教育,应当采用诊所模拟训练与“内置式诊所”相结合的方式。由于“外置式诊所”与大四学生的专业实习内容重合,故不再另外进行设置。
  思路模式为:法律诊所模拟训练可安排在大一、大二低年级课程实践教学环节中,并可根据学生学习情况由指导教师挑选案情简单的案件进行研习,或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内置式诊所”可成为大三、大四高年级实践教学的独立开设部分,并不专门针对某一门课,而是独立成为一门实践教学课程,计入学分,并与常态化开设的校内法律援助中心一起有机联合,尤其在挖掘案件来源方面进行合作。

  三、在《婚姻家庭法》课程实践教学中运用法律诊所教育的构想

  (一)诊所式教育在《婚姻家庭法》课程实践教学中运用的指导思想
  1.法律诊所方式要与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相配合
  实践教学要与法律诊所有机联合,从而更加有目的、有侧重点地开展及选择诊所运转方式,形成在“课堂”中掌握理论知识,在“诊所”中锻炼实践能力。因此从案源的发掘到对案件进行“诊断”到对案件开出“处方”,都要与教学环节设计相配合。
  2.法律“思说做”能力同步培养
  在课程实践教学中,教育不仅是知识的传递,更是能力的养成。而通过法律诊所的开展,让学生能在真实环境中锻炼他们的会谈、咨询、法律写作能力甚至亲身参与诉讼经历。通过一次实践过程,使思维口才技能得到统一锻炼。
  3.德育渗透专业教育
  教师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言传身教,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念,传承社会文明正气风范。
  (一)法律诊所在《婚姻家庭法》课程实践教学中运用的基本思路
  1.开设方式
  如前所述,《婚姻家庭法》是在大学低年级教学中开设的课程。因此可运用法律诊所模拟训练方式在课程基本实践教学环节中进行设计,并由指导教师挑选一至两个案件带领表现较为优秀的组员为当事人开展调解服务乃至诉讼代理。
  2.参与学生及指导教师
  参与学生是《婚姻家庭法》课程的授课对象,学生自行组合学习小组,以小组的方式参加诊所训练。指导教师包括课程任课教师及一名律师,若指导教师为双师型教师则更为符合。
  3.具体实施方案
  首先,主动发掘案源。主要采用开展社会调查与法律援助中心接待来访当事人相结合的方式获得案源。学生小组通过社会调查收集案例并进行归纳整理与总结,并由教师将案件分配到各组,由学生先行对案件提出解决意见。
  其次,安排“接诊”,对于收集的案例由教师给出会谈指导,并由学生联系当事人来校进行会谈,由学生记录会谈结果。然后选择一次课堂由教师对各组案例进行引导解析,其他组成员可对别组案例发表观点,课后各组根据课堂上得到的指导意见修改案件解决思路。
  最后,“给出诊疗方案”。在课堂分析的基础上,案件由律师统一点评,并阐述律师解决案件的思考思路,指导学生给当事人进行回咨询复,或者帮助当事人开展调解,甚至代理诉讼。

  四、教育效果评估思路

  对法律诊所与独立学院法学实践教学相融合取得的教育效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还是需要定位在人才培养目标的落实及优化上。根据独立学院的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主要可归纳为: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德育目标。通过实施法律诊所教学,是否能达到:
  一是知识学习效果优化。学生从被动地接受知识、表面地了解知识相关性,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到感悟知识体系所共同体现的社会伦理规律及法律价值精神内涵,收获“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的学习效果。
  二是能力培养优化。创新意识培养与实践设计同步,使学生的法律观察、思维能力,法律应用能力、与人沟通能力得到培养和锻炼,学生对现行法律的改造能力得到了训练、对法律内涵的理解能力得到提升。
  三是思想意识优化。学生对自己面临的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有了更为真切的认识;法律人的公正、求实、严谨的人格得到了完善。学生更了解社情民意,更珍视学习的机会,学习的主动性、创新性加强。
  此外,评估的方式可根据法律诊所开设的年级、课程进行过程性、阶段性或整体性评估,由教师、律师、案件当事人及教学督导等评委给予评价。
  通过法律诊所的引入与独立学院实践教学的融合,有助于独立学院甚至其它类型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突破瓶颈,按年级课程配套不同的“诊疗方式”。既能将诊所式教育的优势保留,不再“望洋兴叹”,又可通过实践教学引导学生去认识自己、认识社会,对于促进学生个人成长和精神需求的满足、对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和法律职业能力的养成,都更具优势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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