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办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改革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7


  论文摘要 民办高校起点低、学生基础差,更需要注重法学专业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为契机,民办高校通过优化实践课程体系、改进实践教学方法、创新校外实践教学模式、完善实践教学考核,着力培养“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

  论文关键词 民办高校 卓越法律人才 实践教学

  一、民办高校开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自提出以来,在国内重点院校法学院已经紧锣密鼓的开展改革,一些二本院校也做出了一些试行,而国内设有法学专业的民办高校为数不多,其本质上属二本院校,但在学生资源、学生就业上与二本院校又有一定的区别,因此,探讨民办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为二本院校的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一些启示。在笔者看来,无论高校的性质如何,其本质是培养人才、服务社会。究其根本都是为了向社会输出更多能够服务于社会的法律人才,这也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重点,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是该计划的重中之重。而就我国实际也言,国人对民办高校的毕业生依然是带着一定的“有色眼镜”,认为其“出身差”,进而联想其“能力差”,因此,民办高校更应该依照“卓越法律人才计划”政策,积极探讨立足于民办高校实际的法律学生培养模式,才能使自己的学生具有更大的竞争力,也能够在毕业之后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二、民办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

  民办高校虽属二本院校,但由于其学费高,高分学生自然不愿选择,能够招录进来的都是位于二本分数线左右的,学生基础相对较差,各方面综合素质相对较弱。而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形势更是不容乐观,在与其他本科院校的竞争中,民办高校的学生往往会在学校“牌子”上处于弱势。如何使民办高校的法学毕业生与其他高校的学生具有同样的甚至更大的竞争力,只能让学生大学学习阶段具有更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更扎实的法律技能。因此,立足“应用型”是民办高校培养法律人才的一个立足点。其次,民办高校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方面都非常有限,很难培养出极为出色的学生,大多数法学学生要想顺利就业,必须要认清形势,掌握政策。以笔者所在的湖南涉外经济学院为例,全国民办高校之首,该学院每一届的法学毕业生,司考通过率大多超过50%,每年考上研究生以及公务员的大多有20余人左右,其余的进入到律所、企业等。但是从就业地域来看,多集中在湖南省内的二级县市。因此,学生就业面向基层是民办高校法学专业顺利就业的大趋向,也是一种策略。该院很少有学生往深广北等一线城市,但是学生却能够顺利就业,而且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工作。因此,“立足基层”是民办高校培养法律人才的另一个立足点。只有准确定位,民办高校的法学毕业生才能够更好在社会上找到自己的立足点,然后慢慢成熟进一步发展。而众所周知,基层事多且杂,应用型要求实际业务能力强,法学实践教学改革势在必行。而对民办高校而言,其师资力量决定其很难培养出研究型人才,因此,选择培养实践性人才是其唯一生存之道。因此,开展法学实践教学改革,是实现民办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前提。

  三、民办高校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根据《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法学实践教学的课时不得少于总课时的15%,说明了实践教学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的重要性。由于实践教学在组织、考核等方面较理论教学要复杂的多,因此很多高校的实践教学均是流于形势,而民办高校更是为了应付完成本科生的培养环节,很少安排实践教学。为了培养“面向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充分改革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优化实践课程体系
  实践课程分为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课程。通常校内实践课程主要通过开设案例课程、研讨课程、实务技能课程、模拟法庭等。然而,大多数二本院校很少开设专门的案例和研讨课程,而是将案例教学、研讨教学融于理论课教学中,少许学校设有专门的实务技能课程,如法律文书的写作课。但老师们也只是泛泛而谈,没有突出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推理能力。再以校内的模拟法庭为例,学生在组织模拟法庭时,更多注重是法庭角色的选择以及法律程序的问题,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很少注重法庭模拟中的辩论过程,因为在模拟中,如何辩论都是事先排演好的,因此很多模拟法庭在一定程度上像演电视剧一样。本质上,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更多的是重视其法律逻辑思维和实务技能的培养,很多学生在毕业之后,只知道起诉书应该包括的内容,但不知道如何写起诉书。因此,笔者认为,在民办高校中,可以不单独开设案例课程和研讨课程,但是必须开设单独的实务技能课程,让学生熟练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这也是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能力之一。
  校外实践课程以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为主。因此,校外实践课程以专业实习为中心,对不同的实习岗位设置不同的实践课程,供学生必修和选修。如在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实习,则包括刑法、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文书、证据学等相关课程。关于校外实践在实践教学模式中会具体探讨,此处暂不展开。
  (二)改进实践教学方法
  传统的实践教学方法包括案例式、启发式、讨论式、诊所式、模拟法庭等。各种教学方法的优劣很多学者已经有所论及,此处不累赘。据笔者所知,由于民办高校师资有限,案例式和启发式、讨论式均是夹杂在理论教学中展开。以案例式教学为例,老师们在授课中会以案例教学为主,但是所选择的案例均围绕某一个知识点,开展的研讨也是以某一个知识点为中心,无法真正训练学生的整体思维,进而形成自己对综合性案例的分析思路,学生所得到的只是在考核中能分析一些特定的案例题,而面对真实案例时,就不知道从何处着手。因此教师在课程安排中,以真实的案例为主,而且以案例带动教学,可以借鉴国外的教学模式,在授课中,教师只是引导者,每一次上课布置下一次课的任务,以及提供相关参考书籍,让学生自己训练。讨论式需要学生的配合,可与案例教学同时展开,让学生变为主动,积极开展案例分析,积极开展探讨,才能更好的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由于受限于办学条件,诊所式教学在民办教学暂时还没有开办的条件,而实质上在国内法学院校中,真正开展诊所式教学的也是很少。因此,笔者认为,民办高校的实践教学方法,不要求讲求宽而全,只要能做到精而细,则可发挥很好的作用。在现阶段看来,能实现精而细的较好的办法,是在理论教学中穿插“案例和讨论结合型”,而且主动者应该是学生,教师所要做到的就是想办法如何调动学生参与到其中。
  (三)创新校外实践教学模式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基本知识和法律思维之后,只有通过实践锻炼,才能真正的领会以及提升。因此校外实践教学更为重要。目前各二本院校的校外实践大多存在以下问题:(1)实践形式化。很多学校都是让学生自行联系法院、检察院、律所等,完成培养大纲中的实践教学环节任务。因此,大学四年,学生可能只是在毕业前一年开展实习。(2)学生对专业实习不重视。也有很多院校比较重视校外实践,尽可能为学生提供实践的岗位,但是由于校外实践老师无法时刻监督,考核也不容易,很多学生对于实习都是应付,完成实习报告即可,很少有学生珍惜宝贵的实践机会。(3)实践基地少。目前各高校考虑的实践基地大多为法院、检察院,尤其是法院,相对所涉及的法律案件比较齐全,学生在法院里也便于管理,但是每一个行政区划内,法院的数量是有限的,而学生又那么多,因此有时一个法官的办公室可能有几个实习生,结果谁都没学好。因此,要创新校外实践教学模式。首先,要不断提高学生对法学实践的认识程度,在大学不同年级,建立“分层级”的专业实习机制。即大一主要以认识实践为主;大二、大三以专业见习实习为主,让学生基本熟悉法律领域的主要实务技能;大四针对不同就业去向,选择一个或两个进行就业实习。其次,探索“分站式”的专业实习模式。针对大二和大三时期的专业实习所要求的全面性,同时以培养多元化的法律人才为目标,让学生分别在公、检、法系统、律师事务所、基层调解组织、企业开展实习,以全面掌握不同领域的法律实际技能。再次,尝试“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模式,侧重偏向基层。对于处于省会的民办高校,师资力量和学生素质、与实务部门的关系远远不能与同省会的其他高校相比,因此,无论是联系实践基地还是与实务部门合作,眼光都需扩宽到基层实务部门,可以尝试与周边市县、二级城市的公、检、法、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与他们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探索合理、科学的培养方式。
  (四)完善法学实践教学的考核
  校内实践教学的考核相对比较容易。以法律技能课程为例,可以通过平时作业以及期末考核,根据其提交的文字材料,进行考核。而校外实践教学的考核则复杂的多。大一的认识实践,其目的是提高学生对法律这门职业的认识,因此实习老师在实习结束后,可以通过两部分考核:(1)认识实践心得/报告;(2)实习老师与学生进行谈话,通过学生对一些法律现象的看法,了解其实习的成效。对于专业实习,传统考核方法都是根据学生提供的实习总结和报告,来进行考核。但是现在网上的资源那么丰富,文字材料很难反映学生在实习中的成效。而且很多学生对于实习不重视,甚至通过一些方式逃避实习。因此,校外实践教学需要实习单位的辅助。建议可以设置三个方面的考核;(1)到勤考核。以约束学生必须到实习岗位上工作。(2)学校指导老师与实习岗位指导老师互相沟通。这是一份看似简单却很繁杂的工作。一方面,学校指导老师必须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及时与指导老师沟通,了解学生在岗位的实习情况,并对其进行跟踪辅导。另一方面,岗位指导老师也需要付出更多,比如给于实习评定。(3)实习日志和实习总结。笔者认为,实习日志更为重要,它需要记载学生在实习期间每天的工作,以及遇到的问题,如何解决。虽然很多东西可以编撰,但是每天编撰就不那么容易了,同样可以约束学生更好的投入到实习中。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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