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校法治教育实践性教学模式初探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7


  论文摘要 引入实践性教学模式,是改善高校法治教育实效的重要举措。教师开展实践性教学活动,应遵从三条基本原则——即实践教学应照应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应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实践教学的重心在心理过程而非行为与事实过程。同时,教师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当类型的实践教学形式和考评办法,以保证教学的质量。

  论文关键词 高校 法治教育 实践性教学 基本原则

  一、概述

  作为我国全民法治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法治教育开始于1986年国家教委关于在高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决定,经过二十几年的开展,对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增强公民意识以及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但也应看到,由于各种主客观不利条件的制约与高教界对这一教育活动的性质、目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诸基本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甚至错误,当前高校法治教育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与社会的期望存在一定的差距,更难以满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需要。高校法治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克服种种消极因素的影响,改善法治教育境况,增强其效果,需要从多方面着手解决,就负责教学的教师而言,首先能做的是通过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因此,在高校法治教育中,当务之急是大胆探索新的教学理念、思路与模式。实践性教学模式是近年来高校教改中被关注与采用较多的一项改革举措,其应用范围相当广泛,几乎涵盖了大多数的专业学科教育领域。一般而言,实践性教学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教学活动的情境化、生活化、社会化,二是指学生在特定情境下以观察、体验或实施一定的行为的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生活实践、探究实践等。可见,实践性教学是与理论教学和课堂教学相对的一种新的教学模式,体现了以学生为本的主体性教学理念,其实质是一种情境教学法,可视为课堂情境教学的课外延伸,是情境教学法高级形式。①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文教育领域,尤其德育,在实践性教学模式应用上,与某些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教育(比如工科教育)或职业技术教育有很大区别。前者的目的在于使受教育者实现知、情、意三方面的圆满结合,提升内在品质与人生境界,其在教学活动中的地位,(至少在现阶段仍)只能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而具体实施方式(包括如何建立评价机制)目前而言还不完善、不成熟,尚处于探索摸索之中;后者的目的则在于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与应用能力,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教学设计、实施的方式都相对成熟与稳定。
  具体就法治教育而言,采用实践性教学模式是由法治教育的性质所决定并服务于其目的的。笔者认为,法治教育的性质是知育、情育、意育三者相结合的广义上的德育,既不是单纯的法律规范的认知教育,也不是传统意义上剥离了具体认知内容的与智育相对的抽象的狭义的德育,是融知、情、意于一体的德育培养过程,其目的是培养面向未来的新型公民(关于高校法治教育性质与目的等问题,笔者将另文详述)。这就决定了法治教育不可能采用单一的教学模式,因为仅仅依靠课堂教学,是无法真正打通认知、情感、意志三者之间的藩篱的,所以我们需要引入实践性教学模式来融贯知、情、意三个方面,使其相互渗透,从而有效地实现法治教育的目的。同时,我国经过了三十多年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包括将近三十全民普法教育),法律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地位和重要性有了很大提高,法律已经渗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公民整体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水平也已今非昔比,这就为实践性教学的有效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客观环境与平台。

  二、基本原则

  为保证实践性教学在法治教育中的效果,避免流于形式与庸俗化,教师在开展实践性教学活动过程中,应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实践教学应照应课堂教学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无处不在,法治教育的实践活动与日常社会生活联系得非常紧密,往往容易导致实践活动漫无边际,甚至可能使缺乏法律专业素养的大学生迷失在各种琐碎繁杂的社会事务中,所以,有必要做出一定的限制来保证实践教学活动不偏离正常的轨道,这就决定了在高校法治教育中,课堂教学要居于主体地位,实践性教学的开展不能脱离课堂教学、“另起炉灶”,实践活动的内容应与课堂教学的内容相匹配、衔接,同时也要求教师必须明确实践教学的目标、内容与形式,并对有关实践活动的开展做好设计、组织、引导、总结、考评等工作。
  (二)实践教学应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
  这一原则是现代教育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法治教育的实践教学也不例外。该原则一方面要求教师在实践教学活动中,要发挥主导作用,既要保证教学流程中目标设定、内容与形式的设计、组织安排、监督管理、总结讨论、考核评价等环节的完整性,又要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引导、启发与点拨,保证教学活动的实效性,同时,还要求教师要能够驾驭、掌控全局,使整个实践教学活动有条不紊的进行。另一方面,由于实践活动的参与者正是学生本人,因而实践教学是最能体现主体性教学理念的教学模式,所以在本条原则下,要求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承认学生是经验的主体,不能把学生视为被灌输者或行动的木偶,而是要从学生的实际经验出发,引导学生获得亲感亲知,激发学生的思考,帮助学生建构新的经验,使学生逐渐从“要我”的被动教学实践向“我要”的主动生活实践转化,进而使学生自觉把日常生活与法治教育联系起来,从而使法治教育的效果更深入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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