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校法治教育实践性教学模式初探(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7

  (三)实践教学的重心在心理过程而非行为与事实过程
  该原则是所有种类的德育实践教学的共同原则。如果说职业性教育的实践教学更注重实际操作与处理问题能力的培养、工作经验的积累与技能技巧的训练,那么法治教育的实践性教学,则更注重心理层面的内在塑造。这就要求教师要把法的观念、法的逻辑与思维以各种方式带入到实践教学中来,使学生在行中知(对法规范的认知,形成各种具体或抽象的法观念与思维)、在行中感(对各种法观念,比如某条法规范或公平、正义的观念,产生情感认同)、在行中炼(锤炼意志,从而在特定情境下能够自觉地做出符合法的要求的行为选择),使实践教学过程成为知情意结合的人格塑造的过程,从而超越对实践活动行为本身与结果以及技能的追求。同时,该原则也要求教师在实践教学中应注重学生法心理习惯的养成。所谓法心理习惯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公民在见闻、遭遇或参与社会事件或事务时,能条件反射般地按下法思维的按钮,用已知的法观念去审察这些事件、活动或探寻其法律意义,并对有关行为的性质做出法判断(比如合法与否、公平正义与否等)。公民的法心理习惯与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和实效有密切的关系,因此,通过法治教育实践教学活动来促进大学生法心理习惯的形成,是高校法治教育目的的应有之义。

  三、类型

  对实践性教学模式具体类型的探讨,能加深对这一教学模式的认识,有助于增强这一模式的应用效果。笔者认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将实践性教学做如下分类。
  (一)根据教师在实践性教学中的主导方式与作用不同,可以分为劝勉鼓励型与计划任务型
  劝勉鼓励型实践教学,是指教师劝勉或鼓励学生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至于学生做还是不做,主要依赖学生本人的自觉,教师并不干预,但事后有必要的话可以组织学生之间就有关实践活动进行交流或汇报总结。而计划任务型实践教学,是指教师预先做好计划,设计若干有明确目标与内容的实践任务,安排学生去完成,事后必须对实践活动的情况进行汇报总结或考核评价。以上两种类型的实践对于法治教育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前者的优点在于灵活性较强,受时空限制较少,充分体现了生活中“无时无处不实践”的理念,也是对“把教育融入生活”这一现代教育理念的践行,但其缺点也很明显,如随意性较强,教师难以监控,实践效果无法保证等。后者的优点在于目的性和计划性较强,易于教师操控,缺点是受到课程安排与课时制度限制,难以克服教育实践内容的有限性与生活实践的多样性、无限性之间的矛盾。
  (二)根据实践活动具体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观察型实践教学、探究型实践教学与践行型实践教学
  观察型实践教学指的是学生自觉地对社会事件或活动进行观察,并从中学习、思考,比如(从合同法视角)观察菜市场交易活动过程、(从交通法规范视角)观察道路交通状况、观察社会上的各种房产拆迁事件、旁听法院庭审活动,此外,收看法院庭审直播或法治教育电视节目(比如央视《今日说法》)都可以视为广义上的观察型实践。探究型实践教学指的是学生对社会法治状况进行调查研究,比如当代大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状况的调查研究。践行型实践教学指的是学生亲自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从中学习法规范、领悟法的精神、养成法心理习惯,比如购买商品时索要发票、兼职打工时与雇主签订书面合同、参加人大代表选举活动、运用学到的法律知识帮助身边亲戚朋友维权、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上述三种实践教学,观察型实践受限最少,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但不易使学生形成自觉,需要教师平时做好引导与鼓励工作;探究型实践具有一定的研究性质,与高等教育的层次相适应,因而对于大学生而言,是必不可少的,但由于有一定难度且比较费时耗力,教师应做好指导工作而且不宜频繁采用;践行型实践则往往与学生的切身利益有关,学生的积极性一般较高,教师可以从学生日常生活中的守法行为开始给予引导,逐渐拓展到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这样比较容易达到理想的效果。
  (三)根据实践活动的空间范围与平台大小的不同,可以分为小团体实践教学、小社会实践教学、大社会实践教学
  小团体实践教学指的是以宿舍与班级为活动范围的实践教学;小社会实践教学指的是以大学校园为活动范围的实践教学;大社会实践教学指的是大学校园以外的社会实践教学。一般而言,教师应从小范围的实践教学入手(比如可以引导鼓励学生制定宿舍成员守则,明确每位成员权利义务责任,培养契约精神;又比如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班干部选举活动,培养公民意识与主人翁精神),再逐渐拓展到更大范围的社会实践,但无论依托哪种平台,都应以贴近大学生的生活、照顾大学生实际经验为根本,否则,教学的效果必将大打折扣。

  四、考核评价

  任何教学活动都包含考核评价的内容,实践性教学也应如此。相比于理论教学与课堂教学,实践性教学的考核评价方式比较灵活多样,大体有以下几种:一是向任课教师汇报情况,既可以是课堂口头汇报,也可以是撰写书面总结或心得体会(包括在网络博客上发表、展示);二是在期末考试论述题中,增加“结合自身实际”的论述要求;三是实践成果展示,比如合同书、法治调查报告、法院判决书等。上述考核评价方式,教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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