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建构主义理论主张认知个体的知识结构是在同化与顺应的过程中不断发展而逐渐建构起来的。在此基础上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对教学与学习过程中的教师作用与学生地位进行了新的界定:以学生为中心,教师进行指导。我国的法律翻译教学正处于探索阶段,建构主义教学理论主张的摒弃传统的灌输式教学、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与创新性的观点,可以与法律翻译教学培养实用性、复合型法律翻译人才的目标相契合,可以在法律翻译课堂中尝试引入建构主义理论下的教学模式。
论文关键词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 法律翻译 教学模式
一、建构主义概述
建构主义为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J.Piaget)提出的适用于儿童认知发展规律的理论。他指出,儿童的认知结构是儿童通过“同化”与“顺应”两种反应与周围环境相互作用而得到发展,进而逐步建构起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同化是指把外部环境中的有关信息吸收进来并结合到儿童已有的认知结构(也称“图式”)中,即个体把外界刺激所提供的信息整合到自己原有认知结构内的过程;顺应是指外部环境发生变化,而原有认知结构无法同化新环境提供的信息时所引起的儿童认知结构发生重组与改造的过程,即个体的认知结构因外部刺激的影响而发生改变的过程。
建构主义的提出源于对儿童认知发展规律的研究,而个体的认知发展又离不开学习过程,因而皮亚杰的建构主义理论可以很好地说明人的学习过程,在建构主义思想指导下可以形成一套新的比较有效的认知学习理论,即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建构主义对传统的知识定义(知识观)、教师作用(教学观)、学生角色(学习观)等都提出了新的认识:该理论对知识的确定性和客观性提出了质疑,其主张知识只是对客观事物的描述,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答案不应是确定和唯一的,至少其不应由教师强压给学生,而应该由学生自己通过以往的知识结构、经验背景进行感受、整合而建构起来;基于建构主义的知识观,该理论对传统界定的教师作用给予了极大的否定,其主张教师不应是教学过程中的传授者和主导者,而应是学生学习过程的组织者、引导者、辅助者,教师为学生提供好的学习情境与资源,在学生需要帮助时进行指导;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最显著意义即在于强调学生的主体作用,其认为学习是一个同化——顺应——再同化——再顺应的循环往复的过程。建构主义主张:(1)学习要以学生为中心,注重主体的作用;(2)学习情境要与实际情境相结合,因为实际情境领域具有生动性和丰富性,能使学生掌握高级的知识;(3)注重协作学习,强调学生与学生的讨论及互相学习;(4)注重教学环境的设计,为教育者提供丰富的资源。
二、法律翻译特点及我国法律翻译教学现状
法律翻译是翻译中的高端服务,其质量要求和技术难度都相当高。法律翻译因其如下几个特征而与其他的翻译(诸如文学翻译、科技翻译)区别开来:(1)法律英语语言特点特殊。法律英语具有多见拉丁语、古英语的词汇特点;具有常见复杂长难句的句法特点;具有篇章结构较为固定的篇章特点,而这些特点在普通英语翻译文本中是不常见的。(2)对法律英语翻译译者要求高。因为法律翻译涉及两种语言、两种法律文本的转换,而此种转换绝不是单纯掌握法律术语即可完成,其要求的不是形式上的对应,而是两种文本功能上的一致,所以法律翻译译者不仅应具备娴熟的英语能力,而且也应该熟知英汉两种法律文本的特点,且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这些要求对一个优秀的法律翻译译者缺一不可。(3)法律翻译译本的地位重要、涉及面广泛。法律翻译主要服务于律师、外资企业、政府部门等社会群体,其覆盖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领域,我国建设法制现代化、经济强国都离不开高质量的法律翻译,这也是其他翻译所无法企及的。
目前我国并未开设法律翻译专业,但是许多高校的政法学院或英语学院开设了法律翻译课程。张法连教授指出:我国法律翻译教学正处于探索阶段,法律翻译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尚不明确,教学实践缺乏科学的指导;法律翻译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不合理,学生欠缺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文化知识;法律翻译师资力量薄弱,无法满足法律翻译教学之急需;法律翻译教学方法陈旧,传统的翻译教学法却南辕北辙;法律翻译标准缺失,评价机制不健全。所有这些问题都严重制约了我国法律翻译教学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如上种种皆是我国法律翻译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本篇文章,笔者不从宏观教学大纲设定、课程设置、师资培养等方面对法律翻译教学改革进行探讨,而仅从一线教师的角度,谈一谈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指导下,对法律翻译教学模式进行改良的可行性及几点建议,望能对高校法律翻译教学有所裨益。
三、建构主义理论对法律翻译教学的启示
目前我国尚无权威的法律翻译教学目标,但有一点是公认的,即法律翻译课程培养的是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是工作在对外企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从事法律文本的笔译、口译工作的应用型人才;是熟练运用英语、通晓中西法律知识,能将两种法律知识、法律文化准确转换的复合型人才。法律翻译因为法律本就晦涩难懂,且法律英语又具有多用法律术语、古英语与拉丁语、句子冗长复杂等特点,因此法律翻译也被称为世界上最难的翻译。目前我国各高校的法律翻译教学大多采用传统的翻译教学方法,教学重点多集中于法律术语、句法特点、文本特征、翻译技巧的讲解与记忆,教学素材与训练方式多采用中文法律文本的英译,但在这种教学模式之下,学生不具备驾驭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之下的各类法律文本的翻译能力。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对教学过程中的知识、教师、学生进行了新的定位,主张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该理论认为应重视并恰当运用学习环境中的四大要素,即“情境”、“协作”、“会话”和“意义建构”。笔者认为结合法律翻译的自身特点与市场需求,可以尝试循序渐进地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指导下对我们的法律翻译教学进行改革。
1.教师创造情境。由教师引导学生进入法律翻译的领域并激发学生学习热情。教师通过言语讲授、视频资料、统计数据等各种媒介,通过提示法律翻译学科与学生以往学习的法律英语、法律语言学、中西法律史等学科的内在联系向同学们介绍法律翻译课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形成学习动机。在学习的各个阶段根据所学内容充分应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与工具,为学生创造去法庭旁听审判、去翻译事务所兼职法律翻译的机会,变枯燥的法律翻译理论讲授为灵活的法律翻译实战,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为学生创设有利于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建构新知识的情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