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高考招生中,出现了男生投档线明显低于女生的现象。这种做法旨在增加相关专业中男生所占比例,促进高校学生多元化。但同时也被指责为违反了男女平等原则。本文从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格鲁特诉勃林格案的推理得到启发,从价值和方式两个层面分析我国高校的这种做法,结论是这种实施方式不适当地侵犯了女性考生的权利。
论文关键词 多元化 性别 男女平等
一、格鲁特诉勃林格案
200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格鲁特诉勃林格一案作出判决,判定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给予少数族裔有待的招生政策并不违反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的规定。在本案中,白人妇女格鲁特状告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违反了宪法关于平等保护的条款,给予少数族裔的学生以招生优待。在最终判决中,法官首先确认了法学院有促使学生群体实现多元化的迫切利益。多元化有利于实现种族间的相互理解,消除种族偏见。无数研究也表明,学生群体的多元化有助于学生毕业后应对多元化的社会环境带来的挑战。况且,大学,尤其是法学院,是培养领导者的地方,应当为每个种族的人都提供同等的机会进入这种渠道中来。其次,法学院实现这种多元化目标的方式是经过严格限缩的。除了种族因素之外,还要考虑学生的学术能力以及其他多元化的因素。法学院的政策并没有仅仅依据种族背景来定义多元化,也没有硬性规定每种多元化因素的比重。种族背景只是在同等条件下加以优先考虑的一个因素而已,是“软性”影响因素,而非硬性规定,也非设置定额。任何人不会仅仅因种族而被录取或拒绝。法官认为,这样的政策是经过严格限缩的,用这样一种经过严格限缩的方式来实现多元化的迫切利益是不违反宪法的。这一判决体现了最高法院在两种价值冲突间的取舍的方式——在平等保护的大原则下,用灵活的方式给予少数族裔一定优待,实现对多元化的促进。
我认为,这个判例对我国现在高考招生中出现的男女生投档分数不同问题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它给我们提供一种参考,怎样处理两种冲突的价值——促进多元化和平等保护。
二、对我国高考招生男女投档分数线不同现象的分析
2012年我国高考招生中出现了专业男女生投档分数线不同的现象。一些高校的部分专业,男生的投档线远低于女生,引起很大的社会争议。如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办首次在提前批次小语种录取时,区别男女分数线,文科的男生录取分数线是601分,女生分数线是614分。而中国政法大学在广东省理科女生投档线是632分,比男生588分的投档线高出44分,北京外国语大学文科女生高出男生14分,理科高出15分。
人们对这一现象的看法存在很大的争议。总结起来,支持者认为高校在招生中的这种做法有利于实现学生群体的多元化,不仅对学校教育有利,更对社会发展有利。而反对者则主要认为这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原则。这两种观点都有合理之处,也都能找到相应的法律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但是,我国法律也规定了男女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这一宪法原则指导下,我国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现有妇女权益保障法等100余件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法规和规章。这就出现了促进多元化和保护男女平等两种价值间的冲突。
当两种都需要保护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取舍,是一个难题。而最高法院对格鲁特诉勃林格案的判决对这种冲突的处理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首先,从价值层面分析,是否存在一种迫切利益,以及这种迫切利益是否比另一种利益更为迫切。其次,从方式上分析,实现这种迫切利益的方法是否经过严格限缩,尽可能少地侵犯另一种利益。
对我国高考招生中男女考生投档线不同的问题,也可以从这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价值层面分析
首先对给予男生投档分数上优惠待遇的价值进行分析。近年来,我国高校中女生数量逐渐攀升的趋势非常明显。根据教育部统计的数据显示,2012年、2011年、2010年,成人本专科、普通本专科、以及硕士研究生中的女学生所占比例均超过50%,而文科类院校中,女生更是占据了压倒性多数。2006,上海外国语大学女生占全校学生总数的68%,北京外国语大学的数据则高达75%。河北省内某师范类高校汉语言文学专业2012年计划招生328人,其中招录男生仅63人。在高考状元中,女生比例也后来居上,从1999年的34.78%到2009年的53%。在这种情况下,增加相关专业中男生的比例,加强学生多元化的意义是毋庸置疑的。实现学生群体多元化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视的。其一,这有利于改善现在各高校中一些专业女生较多、男生较少的现状,有利于实现学生群体多元化,对教育的效果、学生各方面发展都有益处,另外有研究指出,男生数量过少导致男生被“边缘化”,且对男生、女生的性别气质都有较大影响;其二,在就业领域,许多用人单位对男性生源的需求由于相关专业男性毕业生的数量较少而难以满足,在高考招生中给男生倾斜待遇可保证更多男性生源,给就业岗位输送更多人才,例如,增加师范类专业中男生数量有助于缓解中小学男性教职工严重缺乏的现象,以及这种现象对中小学教育造成的不良影响;其三,由于性别特点,男生在我国以死记硬背为主的高考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招生中给他们分数上的优待是处于弱势群体保护的考虑,使更多男生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另外,高校的这种做法还有着就业上的考虑。在就业中,男生优势明显大于女生。而就业率的高低是教育行政部门衡量高校办学水平的重要参考,因此,一些高校在招生过程中倾向于多招男生。
其次,对在高考投档线问题上坚持男女平等的价值进行分析。在高等教育中,女生多于男生,一个深层原因就是女性就业相对于男性较为困难,因此女性必须通过提高学历来提升自身竞争力,付出比男性更多的努力,才能获得与男性同等的机会。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女性在竞争中常常因性别歧视处于劣势,女生在缺少性别优势的情况下只有通过提高学历来改变命运。因此女生比男生有更强的忧患意识和竞争意识,也更有动力在高考中容易取得好成绩。如果在高考中给予男生优惠,表面上是实现了高校中的性别多元化,而实际上则是剥夺了相当一部分女性在社会中获取与男性同等机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