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考招生男女投档线不同问题(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7

  在这对两种冲突的价值进行分析后,就需要进行权衡。学校和社会对高校学生性别多元化的利益要求,是否足够迫切到可以牺牲其他价值和利益——男女平等,是需要质疑的。这与格鲁特诉法学院案还有所区别,在格鲁特案中,白人在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并没有受到歧视,也非弱势群体,相反,在案件中受到优待的少数族裔在社会中是弱势群体,他们得到优待是因为否则他们将丧失许多机会,这是用形式上的不平等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而男女平等则不同。无论女权主义如何发展,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女性在多数领域仍然是弱势群体,在我国亦是如此。在升学考试中,或许女性考生比男性考生更有优势,但我们应该看到,在这个社会中女性仍是弱势群体,而获得高学历又是女性能够通过自己努力争取立足之地的少数途径之一,是实现男女平等的一个重要途径。解决女性歧视这一问题本身就足够迫切,还没有解决,而部分高校却为了实现多元化而牺牲这一迫切利益,有抢跑之嫌。因此我认为,高校向男性考生倾斜的做法可能存在一定问题。另外,在关于就业与招生挂钩的问题上,我认为应当区分两个概念——必须招收男性的岗位和仅仅是倾向于招收男性的岗位。国防、军事、公共安全等特殊岗位,高空、矿井等不适宜女性从业的岗位等,由于客观原因,只招收或多招收男性是没有问题的。个别语言类专业如阿拉伯语等,由于地域宗教文化原因,在中东地区女性工作人员会遭遇许多不便,因此多招收男性也是合理的。但是,诸如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俄语等小语种专业,并没有十分重大而明显的理由必须要有男性工作人员。许多用人单位青睐录用男性,因为女性在体力、精力、抗压能力等方面总体来讲可能不如男性,而且还有怀孕、生产、哺乳、照顾家庭等负担。但是,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正是性别歧视的一种体现。正是实现男女平等所要克服的一大难题。为了克服这一难题,在实践中,不仅应当对男女进行平等保护,更应当在许多领域对女性进行倾斜保护。这也是宪法之所以要单列一条宣示妇女权利而非男性权利的原因。就业岗位(特殊领域除外)倾向于录用男生本来就是性别歧视的表现,本应是予以抵制的,而高校的这种做法将性别歧视延伸到了教育领域,结果可能是用教育领域的性别歧视来迎合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今年,教育部出台了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其中第43条规定,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这也从一个侧面支持了我的观点。
  (二)方式层面分析
  在格鲁特一案中,法官支持法学院的做法是因为法学院并没有把种族作为硬性的标准,并不把种族作为拒绝或录取某一学生的硬性规定,只是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的考虑因素之一,既非唯一也非硬性,这种方式是经过严格限缩的,它可以尽可能地牺牲另一种值得保护的利益。这就在平等保护和多元化的价值取舍上采取了一个较为折中的方式,既从总体上保证了平等保护,又在具体操作中有利于实现多元化。
  反观我国高校的做法,第一,分数线的明显差异是一个硬性的规定,而且是以性别作为唯一标准的。一名女生考生在比一名男性考生分数高出许多的情况下,会仅仅因为性别原因而不能被录取。投档线的设置又与加分不同,高考投档线是高校按照招生比例进行划分的,设置男女不同的投档线,实际上相当于间接设置了“配额”,而在格鲁特案中,法官也提到,将种族视为“附加项”是不违宪的,但设置种族“配额”的方式则被认定为是违宪的。诚然,格鲁特判例对我国并无任何约束力,在对待我国高考男女差别待遇的问题上也无需照搬美国大法官的推理。但是,格鲁特一案中对怎样实现多元化的方式是合宪的这一问题的说理却很有启发意义。当然,不得不承认,在实践中,我国也很难做到将性别作为一个“附加项”,因为我国的高校招生录取是严格根据分数,并且划定分数线。
  第二,在投档线问题上给予男生优惠的一种理由是,女生普遍比男生听话、用功、善于记忆,而男生则更加好动、有挑战性和创造力,因此在现行的中小学教育和高考制度中,女生比男生更有优势,男生在死记硬背的高考制度中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应当适当对其进行照顾。但笔者认为,高考制度既然被确定为一种全国性招考制度,就应当公平适用。如果所谓的“男生危机”是高考制度的缺陷造成的,那么应当做的是加进改革高考制度,而非降低男生的分数线,提高女生的分数线。规则一经制定,各方就应当遵守。如果规则不公,那么应该修改规则,而不是允许其中一方不遵守规则。否则,规则就失去了意义。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所谓保护弱势群体的方式本身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第三,如果说部分高校的部分专业给男生设置较低的分数线是对处于该专业多元化的考虑,那么高校出于男女平等的考虑,也应在女生少的专业中给女生降低分数的待遇,但事实是高校并未这样做。事实上,女生的优势并非体现在高等教育的各个层面和领域中的。根据教育部的统计数据,女生在高等教育中的人数优势主要集中在成人本、专科教育,而在普通本专科中,男女比例则基本均衡,2010年普通本科学生中,女生人数仅占49.68%,2011年为50.4%,而2012为51.03%,如果说部分专业女生人数过多,那么相应也会有部分专业是男生占有多数优势的。笔者的这种推测也有一定的数据支持。2000年,北京大学招收的新生中,女生在文学、历史、法学、外国语和经济等学科专业中的比例分别是72%,61%,61%,60%和57%,而在物理、力学与工程、数学、计算机技术、化学和化学分子工程等专业中则分别仅占14.4%,14.5%,21.7%,26.9%和34.6%,但并未有关于这些专业招生给予女性考生优惠待遇的数据。而在更高等级的教育中,男性更是占据了绝对优势,博士研究生中的女生数量,2010年为35.48%,2011年为36.13%,2012年为36.45%。可见,性别分布明显不均衡不仅体现为部分专业女生过多。但是,高校仅仅在男生较少的专业降低男生投档分数线,却没有在女生少的专业降低女生投档分数线,相当于在女生占优势的领域对女生进行了限制而给予男生优待,却并没有在男生占优势的领域对男生进行限制而给予女生优待,这种不对等的区别待遇很难被认为是公平的。
  综上,通过分析,笔者认为,我国部分高校部分专业的招生过程中对男女生设置了不同的投档线,以求促进教育多元化,这种价值追求本身是值得倡导的,但在实现过程中却不能过度地牺牲和侵犯其他价值。在高等教育中,实现男女平等本身也是十分迫切的利益,为促进多元化而牺牲这种利益是不妥当的,更何况高校促进多元化所使用的具体手段——设置男女不同投档线的——是不十恰当的,过度地牺牲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对高校的这种做法进行规制,维护女性考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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