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比较教学法在合同法实践课程中的运用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7

 

  [论文摘要]比较教学法在合同法实践课程中容易被忽视。然而,比较教学法能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自学能力,也能提高学生的实践参与度,明显提升实践课程的教学效果,应受到更多的重视。在合同法实践课程中成功运用比较教学法的关键在课程设计环节。在合同法实践课程设计中融入比较教学元素,可以从操作方法和操作材料两个方面入手。

  [论文关键词]合同法;实践课程;比较教学法

  “没有比较就没有发现”,比较法作为一种逻辑思维方法被广泛应用于包括法学在内的各个学科的研究和教学中。然而在目前法学实践课程的教学中,因为多方面的原因,比较教学法容易受到忽视。事实上,在以学生自己个案操作为主的法学实践课程的教学中,比较教学法也大有用武之地。教师有意识地引导学生运用科学的比较思维进行实践,能明显提升法学实践课程的教学效果。本文将以合同法实践课程为例,探讨比较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方式及其意义。

  一、比较教学法的含义及特征

  “比较”首先是一种思维方法。“在思维活动中,比较是一种判断性思维,是一切理解和思维的基础,是确定所研究对象的相同和差异的一种逻辑方法……比较是分析与综合、抽象与概括不可缺少的条件。”[1]简单的说,将比较的思维方法运用到教学活动中就是比较教学法。学者关于比较教学法的定义有许多种,比如“比较教学法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认识对象放在一定的条件下,按照同一标准进行对照比较,从而确定认识对象属性的同异、地位的主次、作用的大小、性能的优劣、问题的难易或认识的正误深浅,以达到辨识、了解和把握认识对象之目的的一种方法。”[2]又如“比较教学法是指运用联系的方法,以某学科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为依托,通过学科内部各个有机组成部分的相关比较及其与相邻学科的鉴别,来探索某学科的真蒂和要点加以发扬光大的教学法。”[3]不管如何定义,比较教学法至少应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素:一是教师有目的的引导,二是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对学习对象产生比较思维。
  相对与其他教学方法,比较教学法具有适用范围广、教学效果好,但教学难度较大的特点。由于比较法是一种基本的思维方法,因此它在教学中的运用范围非常广泛,可以说所有的学科和所有的课程都可以运用这种教学方法。同样,合同法实践课程中,也可以运用比较教学的方法。当然,比较教学法在不同课程中的具体运用方式不尽相同,教师应当根据不同的课程特点,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选取不同的比较教学方式。比较教学法将各个孤立的知识点联系起来,能够加深学生对相关问题的理解;也有利于学生获得举一反三的能力,将整个知识体系融会贯通起来。因此,科学的运用比较教学法能够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是毋庸置疑的。但另一方面,比较教学的难度也比较大,他对老师与学生的素质要求都比较高。首先,教师必须要有渊博的知识体系。教师不但要掌握自己领域相关知识的每一个细节,还要能够对相关领域的知识触类旁通,否则可被比较的空间就会比较狭小。其次,学生也必须有一定的学科积累。比较教学要求学生在比较的过程中自主思考,如果没有一定的学科基础学习起来就会比较吃力,甚至跟不上老师或其他同学的思维。比如说学过刑事诉讼法的学生再运用比较学习法来学习民事诉讼法就比较容易。因此,比较教学法的课程设置,需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基础和学科背景,否则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甚至适得其反。
  二、合同法实践课程运用比较教学法的重要意义

  合同法实践课程中比较教学法容易被忽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一,合同法实践课程以学生自己动手进行个案操作为主,实施比较教学法的时机较少。在合同法理论课程的讲授过程中,教师能够自主掌握教学的进度,并可灵活调整和变更教学内容,因而可以随时插入比较教学的内容。与合同法理论课程不同,合同法实践课程的课堂过程是由学生主导,课程一旦进入到学生自主操作的流程中,教师对课堂进程的干预能力就会大大降低。因而在实践课程中,教师通常只能在课程开始前通过课程的设计来间接引导学生进行比较思考,而无法随时将比较对象直接以表格的形式等一目了然的拎出来给学生对比。一旦错过课程设计的环节,之后想要插入比较教学法就比较困难了。其二、合同法实践课程内容丰富且耗时长,在有限的课时内,为了使学生掌握更加全面的知识,一些老师会舍弃对知识点的深度比较。合同法实践课程主要以合同法分则各类合同的实务操作为主。合同法分则总共规定了十五个大类二十多个小类的合同,每个种类的合同都有自己独特的规则。在一般不到40个课时的合同法实践课程中,让学生将每个种类的合同都从谈判、订立到审查、管理,再到诉讼等全程操作一遍是不可能的。为平衡课时与内容的矛盾,教师通常会选择将学生分成不同小组同时操作不同种类的合同。在这样的形势下,教师在教学案例和材料的选择上通常会下意识地突出各组的特色和不同组之间的差异,以尽量涵盖更多的知识点,而以加深理解为首要目的的比较教学法往往没有太多的适用余地。
  笔者认为,在合同法实践课程的教学中,比较教学法应当受到更多的重视。首先,在知识与能力的取舍上,应当更加重视知识而不是能力。合同法实践课程确实耗时长,课时不足以涵盖全部的知识点,因而老师为了保证教学的广度不得不放弃一些深度,这无可非议。但因此忽略甚至舍弃比较教学法则不妥当。因为比较教学法的作用不仅仅是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深度,更是对学生思维的锻炼,是对学生思维模式和自学能力的培养。显然,大学教学虽然也要传授知识,但对学习能力的培养是更加重要的任务。比较教学法是培养学生能力不可或缺的方法。其次,比较教学法能更好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程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实践课程中因师资力量不足引发的一些矛盾。实践课程为保证尽可能多的学生有实际动手机会,一个行政班级需要尽量分成多个小组同时进行操作。但是同时,课程任课老师往往只有一个,他不可能同时指导太多个小组的操作。班上总有一部分兴趣不高的同学会选择在实践课程中“搭便车”、“打酱油”。而比较教学法引导学生主动思考,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下文将提到的加入竞争元素的比较教学法还能激发学生的斗志,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实践课程中的“搭便车”、“打酱油”现象。总之,在合同法实践课程中比较教学法不应当受到忽视,教师应当积极把握好时机,在课程中科学实施比较教学法,以提高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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